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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的缺陷与实现公平分配的有效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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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劳分配的缺陷与实现公平分配的有效途径周德海【专题名称】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专 题 号】F13【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原文出处】《胜利油田党校学报》(东营)2008 年 1 期第 69~73 页【英文标题】On the Defect of the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and the Efficacious Way of Fulfilling Fair Distribution ZHOU De-hai【作者简介】周德海,安徽省巢湖市委党校科研处主任,教授巢湖 238000)【内容提要】 按劳分配原则因技术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实施,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实行的所谓按劳分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现公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社会平等,其必要条件是资源分配规则的科学和合理,以及执行规则的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资本参与市场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同所谓的按劳分配相比,既简单快捷,又公平合理关 键 词】按劳分配/公平分配/有效途径一我国经济学界在 20 世纪 80 年代关于按劳分配的讨论中,将人类劳动分为三种形态及每一种劳动形态与按劳分配之间的关系,从实施按劳分配的技术条件的角度,进行了有意义的论证。

      人们普遍认为,人类劳动的第一种形态,即潜在的劳动,因劳动过程尚未开始而不能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第二种形态,即流动的劳动或正在进行的劳动,因难以精确测定劳动的质量以及有效劳动与无效劳动,这一方面使从事不同劳动性质的劳动者的不满情绪始终难以平息,另一方面即使发明出检测劳动的仪器,但是在人的脑力劳动过程中,人脑的思考是否具有可检测性,也是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因而也无法实施按劳分配;第三种形态,即凝结的或物化的劳动,在物质产品生产领域,能够实施按劳分配的似乎只有计件工资制一种,而对于那些质量实在难以评价或评价成本过高的精神产品生产,则不宜实行按劳分配,应另寻其他的分配方式由此,他们“得出三个重要的结论:第一,按劳分配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公平的分配制度,但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按凝结的有效劳动进行分配;第二,按劳分配能否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劳动计量的技术条件;第三,推而论之,在非公有制经济当中,某些劳动可计量的场合也有可能实行按劳分配[1]我认为,在经济学界关于按劳分配的三种形态的论证与结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既然迄今为止,只能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准确地说,只能在物质产品生产领域实行计件工资制中)实施按凝结的有效劳动进行分配,那么,把按劳分配说成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公平的分配制度的根据何在?如果说人类到目前为止尚未发明出准确检测人类各种形式劳动的计量技术工具,甚至有可能就根本发明不出准确检测人类各种形式的劳动的计量工具,那么,在现阶段又如何实施这种最公平的分配制度?这究竟是由于没有发明出更具有普适性的劳动计量技术,还是实施按劳分配的劳动计量技术复杂到了人类无法解决的地步?如果是前者,那么在此前和时下人类是如何公平地解决分配问题的,现行的各种分配形式难道没有它们自身的合理性?如果是后者,那么按劳分配就只能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乌托邦。

      况且在我看来,即使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分配形式中,也难以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因为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非公有制企业中,还存在着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剥削行为按劳分配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充分肯定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在全部劳动产品的总量中“扣除”社会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份额以后,剩余的劳动产品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消费资料,根据每一社会成员向社会所付出的劳动的质和量的不同,向他们分配不同数量的消费资料但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过分地注重劳动者的劳动在商品生产或一切劳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而把商品的价值仅仅理解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社会劳动,把商品的全部价值量规定为凝结在商品中的必要社会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通过商品交换,即通过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的市场价格而实现也就是说,在正常的情况下,某种商品的售出价格便是该商品所实现的全部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这样,某种商品的价值量便等于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等同于该商品在售出时以货币所表现的市场价格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这里所说的商品价值,仅仅是生产该商品过程的劳动价值,而不是该商品的全部价值。

      可是,无论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还是在经济学的理论上,某种商品所实现的以货币所表示的全部价值量,应当是凝结在该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价值量和各种资源的价值量之和,否则,售出商品愈多的商品生产者(比如某一国家),就会把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无偿输出得愈多这样做显然是不合理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所以把商品的价值仅仅归结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因为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人类把对自然力或自然资源的利用仅仅看成是“自然的赐予”,[2]P22 似乎大自然的各种资源可以被人们无限制地并且平权地利用,只要人们通过劳动,把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出来并改变其形态,便完成了商品生产过程而赋予商品以价值,自然资源在商品中只是使用价值的构成要素,但却没有价值,因而也就不会在市场交换中有自己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商品中的自然资源不值钱很明显,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的价值理论在自然资源短缺和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当代,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而表现出自己的历史局限性可是,某种劳动产品在它被刚刚生产出来时,只完成了它的一个运动阶段而不是它的最后完成形态,而凝结在这种人类劳动产品中的全部价值在这种劳动产品刚刚生产出来时,却仅仅是一种潜在的价值形态,而尚未转化为现实的价值。

      因此,某种劳动产品只有在它进入消费过程并能被有效地消费以后,它才得到最后的完成并实现其自身的价值马克思在谈到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关系时指出:“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生产中介着消费,它创造出消费的材料,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但是消费也中介着生产,因为正是消费替产品创造了主体产品对这个主体才是产品产品在消费中才得到最后完成[3]P9 这就是说,生产过程本身就是对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费过程,而人们对社会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消费过程,也就是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人与社会自身的生产过程每一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新的人力与社会力资源的生产,都表现为“消费——生产”的活动过程,而每一种作为上一“消费——生产”活动序列的结果——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新的人力与社会力资源——如果不能进入下一序列的“消费——生产”的活动过程,并在这下一序列的“消费——生产”的活动中被有效地消费,使之成为其产品的有机组成部分,那么,它们不仅没有得到最后的完成,而且它们的价值也就不能实现,从而造成对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由此可见,严格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在社会范围内对最终完成并实现其全部价值的劳动产品中由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并根据不同劳动者为其所付出的劳动的质和量的不同情况,进行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收入的分配活动。

      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人类生产的物质产品只能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一次性消费不同,人类生产的精神产品不仅可以同时满足许多人和劳动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消费,而且还能够反复地被许多代中的许多人和劳动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消费特别是那些高质量的精神文化产品,即那些在时间的筛选和历史长河的淘汰中留存下来的科学、艺术和哲学的精品,不仅在人类社会中世代相传,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精神和文化的发展,激发着人们的创造性的劳动热情,推动着人类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人类社会自身的生产的发展,而且它们在后人的每一次消费中便实现其自身所蕴含的它们的生产者的一份劳动价值从这方面看,牛顿和爱因斯坦、达·芬奇和曹雪芹、亚里士多德和老庄孔孟等伟大科学家、艺术家和哲学家们所生产出来的创造性精神文化产品,具有难以估量的巨大使用价值和价值同样,爱迪生、袁隆平等人所从事的创造性的技术发明劳动成果,在全社会推广以后,生产出来的超额劳动产品或商品,就是他们的技术发明的使用价值的体现,而在利用他们的技术发明而生产出来的全部劳动产品或商品所实现的超额价值中,扣除自然资源价值和社会资源价值以后的余额,便是他们的劳动价值量的体现然而,在现实的社会分配活动中,虽然我国多年来所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制度,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精确地测定每一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的质和量异常复杂和困难,不得不将其简化为简单易行的等级工资制,从而最终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中造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的社会状况。

      二我认为,实现公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社会平等,其必要条件是资源分配规则的科学和合理,以及执行规则的公正所谓社会平等,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所有行为主体,包括所有社会成员、社会团体和社会自身,都具有同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在一个权利和机会平等的社会中,每一个人只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都具有成为社会各行各业中的顶尖人物,如政治领袖、科技专家、体育明星、艺术巨匠或经济富豪的可能性所谓资源分配规则的科学和合理,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社会所制定的每一项具体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的分配规则,有科学的依据和不人为地向任何行为主体倾斜,并且能为社会中的绝大多数行为主体所接受所谓执行规则的公正,是指从事社会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的分配活动的主体严格执行分配规则,不擅自改变分配规则和不掺杂任何主观的或感情的因素,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不偏不倚这就像在体育比赛中,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的参赛权利和获奖机会,制定的竞赛规则科学合理和执行竞赛规则公正,那么,比赛的最终结果无论是对于胜者还是对于败者,甚至对于没有参赛的其他广大社会成员来说,都是公平的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在我国逐步实现公平分配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前提条件、合理的行为规则和公正的操作规范。

      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就是要求所有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都必须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遵守同一市场规则,自由地追求各自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市场的管理者严格执行共同的市场操作规范否则,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建立起来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在追求分配公平与提高效率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我国的学术界和决策层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李铁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和重大突破》一文中,对我们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作了权威性的阐述他说:“在生产过程、初次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在再分配领域,则要通过财税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调节分配,体现兼顾公平的原则公平必须是发展生产、提高效益基础上的公平,不能把公平摆到损害效率的基础上损害了效率也就损害了公平的物质基础,平均主义必然导致低效率同时,差别过大,社会不能承受,必将破坏公平,最终破坏效率[4]显然,在李铁映对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的这段权威性的阐述中,蕴含着一个逻辑前提,那就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不具有兼容性,即效率与公平两者不可兼得坚持效率优先,必然损害公平;反之,坚持公平优先,必然损害效率。

      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只能在初次分配阶段中,暂不考虑公平而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在再分配阶段中,通过实行国家制定的财税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经济政策调节社会初次分配结果,强制性地把高效率收入者的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由社会分配给一部分低收入和无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部分地损害效率以达到兼顾公平很明显,这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是一种折中主义的分配原则,它既没有从理论上搞清楚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也不可能在实践中制定出一套科学而合理的分配方案其结果,既不能有效地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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