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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讲座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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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王***
  • 文档编号:238702479
  • 上传时间: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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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分类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决定类型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概念特征典型例证区分的意义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而为决定的债1、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关系的意思2、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1、债的发生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2、债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1、意定之债体现“意思自治”,法定之债的发生根据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调整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分类标准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类型特定之债种类之责概念以特定物(行为特定、权利特定)为标的债以种类物为标的债特征1、具有不可替代性2、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3、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1、具有相互可替代性2、种类物的灭失不免除债务人的交付责任3、种类物的所有权交付时发生转移4、种类之债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区别的意义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时间、风险负担以及履行不能等方面效力不同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分类标准债的主体的人数是单一还是多数类型单一之债多数之债概念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的债划分的意义目的在于研究多数人之债,对于明确多数主体的内、外关系有重大意义。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注:连带连带 关系是指对对于当事人中的一人发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项同样样要对对其他当事人发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多数人之债中,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类型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概念主体一方的数个当事人之间,各自依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又可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两种情况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两种情况特征1、按份之债的各个债权人或各个债务人只能按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2、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几个独立的债集合在一起3、当事人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1、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的债务,原债即随之消灭3、连带之债往往存在内部求偿关系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分类标准:按债之给付有无选择余地类型简单之债选择之债概念当事人只能按确定的一种债的标的予以履行的债由于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无选择余地,故又称“不可选择之债”当事人可以从债的多种标的中选择其中一种来履行的债如“三包”区分的法律意义1、选择之债的标的依选择而特定,转化为简单之债。

      2、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规定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六、主债与从债 分类标准: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的相互效力类型主债从债概念能独立存在,不以其他的债作为自己的存在前提的债从属于主债,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债划分的意义1、从债的效力随着主债的效力而转移,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2、从债随着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债的终止在终止,但从债的不成立和无效并不影响主债的存在和无效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给付标的是财物还是劳务类型财物之债劳务之债概念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又称给付之债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又称行为之债意义财物之债可由第三人履行行为之债除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能由第三人履行且劳务之债一般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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