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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23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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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杏**
  • 文档编号:283823122
  • 上传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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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23条 第一百零一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零一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本条是关于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的规定 追加分配,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分配方案对尚未获得完全清偿的债权人所进行的补充分配一般情况下,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结束后,破产程序终结,表明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但在某些情况下,破产人可供分配的财产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被发现,同时,在先前的分配中破产债权人并未获得完全清偿,这时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再进行分配,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依据本条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追加分配财产的范围包括: (1)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因上述各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债务人财产的,应当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由管理人追回,作为破产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分配如果这些财产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追回的,应当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2)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 ①因纠正破产程序中错误支出而收回的款项是指对债务人不应支出而支出或者虽应支出但多支出的错误支出予以纠正,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款项 ②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例如:破产程序终结前与相对人存在争议,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被确认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由于债权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而应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财产 ③债权人放弃的财产是指获得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的财产,以及根据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23条 第一百零一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零一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本条是关于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的规定 追加分配,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的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分配方案对尚未获得完全清偿的债权人所进行的补充分配一般情况下,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结束后,破产程序终结,表明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但在某些情况下,破产人可供分配的财产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被发现,同时,在先前的分配中破产债权人并未获得完全清偿,这时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再进行分配,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依据本条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追加分配财产的范围包括: (1)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因上述各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债务人财产的,应当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由管理人追回,作为破产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分配如果这些财产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追回的,应当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2)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 ①因纠正破产程序中错误支出而收回的款项。

      是指对债务人不应支出而支出或者虽应支出但多支出的错误支出予以纠正,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款项 ②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例如:破产程序终结前与相对人存在争议,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被确认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将其分配额提存,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由于债权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而应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的财产 ③债权人放弃的财产是指获得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的财产,以及根据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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