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选举办法.doc
21页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5 年 7 月 29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 年 7 月 28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各村民小组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第十四条 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四)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村民。
未进行选民登记的,当选无效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二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二十至六十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 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第五章 选举方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二节 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六条 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第三节 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七条 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第二十八条 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第二十九条 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第六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三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集体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二条 投票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 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一人,监票人二人第三十三条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第三十四条 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章第三十五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笔人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直系亲属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三位选民的委托,并不得将选票再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以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人员的名单流动票箱仅限于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投票时应当有三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在场接受投票第三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应当加封,并由该投票站的监票人将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开封检票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第三十七条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第三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