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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逐利性与教育的公益性-民办高校的非营利性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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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本的逐利性与教育的公益性民办高校的“非营利性”探讨   摘要:民办高等教育组织是典型的市场化的产物,其提供的教育产品的社会性要求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是我国教育类法规的统一要求而民办高校的资本来源的非政府性,甚至产业性,决定了民办高校资本天生而潜在的逐利性民办高校存在着资本逐利性与教育公益性的矛盾政府应对“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加以区分并给予法律认定,这是一种切合我国实际的做法,将更有利于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民办高校,非营利组织,公益性上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内在要求强烈,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数量增加、类型多样但国家财政不足以提供足够的规模,高等教育资源的不足无法满足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出现高等教育资源的现实短缺,民办高校应运而生目前,民办高校的教育规模已达总体教育规模的近1/3民办高等教育实行的是全额成本收费,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它是一种市场主导型的高等教育发展模式,产业属性较公办高等教育更加突出然而民办院校的“非营利性”一直遭遇着理论、法规与现实操作的冲突与矛盾  一、资本逐利性与教育公益性的矛盾  1.我国民办高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首先,民办高校是公立教育资源短缺情况下作为公立高校的替代品而出现其次,公立高校管理低效,专业及课程设置陈旧、与现实脱节等,给具有灵活办学机制的民办高校预留了存在的空间第三,民办高校兴起的一个重要环境因素是经济转型,可以说,“没有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也就没有高等教育的非政府供给”[1]因此,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是典型的市场化的产物,其组织机构的特征具备企业的性质;同时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同公办高等教育机构一样是提供高等教育的场所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的特点是投资办学资本具有逐利的天性,有着独立建制民办高校以及独立学院的资金投入基本上带有寻利目的  2.我国民办高校“公益性”的法律定位由于高校提供的“教育”具有其特有的社会性,因此教育被要求具备公益性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中,公益性或者说非营利性是民办学校最基本的法律定位关于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其“非营利性”规定可见于多个法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时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伊始,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但规定了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政策规定表明,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具有显著的公益性,高等教育也一样  关于民办教育的首部立法,是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该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废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替代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被要求同样具有公益性,公益性也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属性  3.二者的矛盾不管是营利性的企业还是非营利组织,任何一个机制,决定其性质的是所有权,而非管理权或管理方式公立或者私立,都是指它的产权属性这样的属性毫无疑问是所有权决定因此,作为许多投资办学的民办院校,其所有权属于投资人如果政府承认私有财产合法,就要保护所有者对财产自由作处分和利用财产获得收益[2]也就是说,投资人拥有其所办学校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让渡权。

      从这点讲,私立民办院校的“营利性”是符合宪法的但正如上文所言,我国众多的教育的法律,规定了教育机构的公益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方面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另一方面又规定出资人可以获取“合理的回报”,这本身就具有其矛盾性民办院校规定的回报比率与纯商业性的营利组织相比不高,而且还是受管制的合理盈利因此,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也带有一定的非营利组织色彩[3]”这是一个贴近实际的描述  二、民办高校的公益性:经济学角度  1.民办高校提供的产品是公共物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共物品一般具有三大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4]  (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私人产品的重要特征是它可以被分割为许多能够买卖的单位相比于私人产品而言,公共产品则是作为一个整体提供的,不能被分割为若干单位分别提供给不同的消费者,公共产品有使社会公共消费、共同受益的特点教育支出的直接受益者是受教育者本人及其家庭,从这个角度考虑,教育的受益是可分割的  (2)消费的非竞争性对于一般的私人产品,当增加一个消费者时,其边际成本不等于零,这是消费的竞争性公共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量,生产的可变成本并没有发生变化。

      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对公共产品的享用不会妨碍或减少其他人或群体对这种产品的同时享用,即新增加的消费人数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  (3)受益的非排他性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在享用公共产品的同时、无法将另一些人或群体排除在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之外,这是技术上的不可能,或囿于实现排他的成本过高由于绝大多数类型的教育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排他的,并且教育还具有“拥挤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因此西方经济学家大多将其看成是准公共产品教育除了其可分割的私人利益之外,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利益这些利益从受教育者本人和其家庭外溢给社会其他成员  如果把支付教育服务的全部责任都直接留给私人,那么由于私人不会考虑给社会带来的这种外部效益,而只有在自己的预期利益等于或超过其私人成本时才愿意付费,所以会出现经费不足的情况高等教育具有消费的竞争性,以及明显的排他性特征,如限于高等教育规模的制约,招生人数是有限的高等教育具有拥挤公共产品的特性,在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之间,义务教育更偏向于“纯公共产品”,相比之下,高等教育更具有“私人产品”的色彩  2.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我国政府主办的公立高校提供的教育曾经是完全免费,实行改革后教育成本的支付很大一部分是由财政支出来承担,因此现在公立高校提供的教育可以说是部分免费的,在某种意义来说,它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福利”。

      因此,公立高校教育的公益性无人质疑我国的民办高校,不同于公立高校,也区别于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私立高校,我国的民办高校很少享有政府的资助民办高校是典型的“以学养学”型,学生承担教育的所有成本纵然如此,民办教育依然具有“公益性”,它的公益性是教育活动所特有的  教育收益的主体有私人收益者、社会收益者或校本收益者[5],社会收益体现了教育的“公益性”教育的私人收益,人力资本理论有清晰的分析,通过分析“教育—劳动生产率—工资”的关系,即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个人的知识、劳动生产率,从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来证实教育的经济价值与私益性  其公益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公共物品”外部性使社会受益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动的直接受益者,教育可以提高个人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回报教育在给受教育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受教育者使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同时受益,这种影响被称为教育影响的外部性教育通过对个体的作用可以形成对社会的影响2)教育活动的社会性带来社会收益教育不仅要为作为个体的受教育者服务,还要为社会共同的经济和非经济目的服务教育对公共利益的贡献首先表现在教育能促进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和社会制度的形成。

      3)促进经济增长是教育的另一重要社会贡献教育、培训、健康、迁移等活动可以提高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的提高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舒尔茨,1960年)4)教育可以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教育在培养人的同时,也在从事着保护和继承传统文化,发现知识和规律,促进科技进步等等,这些也都是教育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民办高校的营利性:现实存在  民办学校非营利性质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一直受到来自民办学校办学实践的挑战  1.“非营利”与“非营利组织”从汉语词典上看,“营利”可解释为“谋取利润”,通常地“谋利”与“牟利”是其近义词,似乎后者含有贬义成分,而“营利”是一中性词相对应的“非营利”,常见地以“非营利组织”词组出现,“非营利”之义应是“不得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关于高校是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是我国相关教育法规的“共识”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政府财政预算为主要资金来源,通过志愿行为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或互益性的服务,且能够独立运用的正式社会组织[6]非营利组织具有5个显著特征:(1)非营利性;(2)公益性;(3)非财政性;(4)志愿性;(5)财产所有权社会性财政部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也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特征做出了如下界定:“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2.民办院校的资产属性决定营利性要求我们可以把通常所说的民办院校就出资人及出资性质分为三种类型:捐资办学类民办院校、投资办学类民办院校及公立院校的独立学院型1)捐资办学类民办院校由一些知名企业、海外华侨人士捐资建立,学校由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学校的产权归属社会我国现有的捐资办学的私立院校尚不多,但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捐资办学的意愿和行为将会逐渐增多2)投资办学类民办院校它是指单个或多个个人、企业或团体作为举办者,以自有资金、资产创办或举办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可以吸纳其他股东加盟,并以股东的投入、学费或社会集资、银行贷款、私人投资等维持办学其突出特点是没有初始投入或是只有少量投入,主要依靠学费,走低成本扩张的发展道路3)独立学院型即为民办的二级学院,是由公办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一般由合作者出资,公立院校以无形资产入股,提供教师与管理等它虽然依附于国有的普通高校,但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独立学院实行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在资金的运作、日常财政、人事管理和教学管理上享有自治权依上述分析来看,显然后两类都属于“投资办学”类。

      我国现有民办高校只有捐资办学的高校才是“非营利组织”,而对于更多的投资办学类型的高校显然不能归为此类我国绝大部分民办学校属于投资办学,存在着绝大多数民办学校举办者都或明或暗地把举办民办教育作为一种营利性的产业来经营的现实如,“浙江台州椒江股份制办学模式、浙江温州股份合作制办学模式、广东私立华联学院教育股份制办学模式等从实际的运作情况来看,这些学校都突破了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能拥有学校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本质规定,具有了明显的营利性特征”[7]民办教育公益性的法律规定与营利性的办学现状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四、建议与对策  1.“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是出资者的自愿选择目前,民办教育“捐资办学”与“投资办学”不加区分,民办学校硬性的“非营利性”导致了我国民办学校领域持续多年的争论不论其出资人的意愿与形式,对民办高校不加区分地要求“非营利性”,脱离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将挫伤出资人“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已经成为民办学校发展的制度障碍从产权所有权角度分析,对于公立学校而言,公益性是其公众的产权性质决定的,公益性是其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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