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研究范文.docx

11页
  • 卖家[上传人]:志高****9
  • 文档编号:200497545
  • 上传时间:2021-10-05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9.44KB
  • / 1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研究范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特征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  根据民法理论,为土地使用价值进行利用而从农用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享用权能––––“农用土地利用权”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制度:一种为物权制度,如传统的永佃权、用益权等;另一种为债权制度,如农用土地租赁权显然,立法上可以用物权法律规范来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用债权法律规范来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和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一般实行债权保护,即《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类要真正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不同性质和正确适用,有必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进行研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析,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养殖、竹木或者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① 《农村土地承包法》由五章条组成,其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该法核心内容主要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纵观《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内容,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农村土地承包主体的特定性,即发包方和承包方呈现特定性发包方为该农村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其中发包主要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 而发生同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之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依承包合同而发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法定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约定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笔者认为,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由两种约定期限一种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其约定不得超过年;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另一种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约定期限不得少于年,特别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超过法定期限,以利于这类农业自然资源的更好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使用方式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耕作,是指为了取得植物收获而在农村土地上从事栽培等农业活动养殖,是指为了获取水产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产动植物等农业活动竹木,是指为了取得竹木收获物而在林地、“四荒”上从事种植竹木等农业活动畜牧,是指为了获得畜产品而饲养牲畜和家禽等农业活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农业目的是指承包方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第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该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承包方承担法定义务之一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我们认为,如种植竹木观赏而使用土地,可归为地上权或基地使用权;种植竹木为砍伐使用或出售而使用土地,则符合农业目的,应归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可流转性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目前,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已呈现多样性,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顺畅地流转,才能有效地配置农村的土地资源,适应市场的变化,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真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种类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 “理论上可以用物权法律规范来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产生物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用债权法律规范来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产生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立法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物权法律规范设计和债权法律规范设计,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和调整的重点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即享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另一种是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承包方只享有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③“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专章规定为‘其他方式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平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与发包方是债权关系,如承包鱼塘,承包期年,其间是一种合同关系”④ 笔者认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律效力差异甚大,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两权之实质属性不同。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依赖他人之行为即可直接支配其物,并从中获得收益所谓“直接支配”,一方面,是指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用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该法第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另一方面,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支配,一般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请求权,即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只能请求特定的义务主体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交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给土地使用人使用”⑤ .两权之义务主体不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绝对权或对世权,是指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此外其他人并不负有其他任何积极的义务。

      这就是说,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即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之外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或农民集体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相对权或对人权,且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债权只能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即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 .两权之设立和生效条件不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设立须以书面为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第款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合同虽应书面订立,但未作书面为之亦非不生效力,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经登记予以确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 11。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