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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的婚姻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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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社会的婚姻论文      原始社会的婚姻论文【1】  摘要: 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特殊的社会关系,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基础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不断进步,并对社会、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起推动作用  原始社会因此得到了发展,人类也随着自身婚姻的文明化而步入文明社会  关键词: 婚姻原始社会 氏族 生产力 自然法则  “婚姻”,中国古时也称“昏姻”或“昏因”  “婚”,本义“妇家”,通“昏”,意指古时婚礼中黄昏时男子到女家迎亲  “姻”,本义“夫家”,通“因”,引申为女子因男子结亲迎娶而到夫家  所以,“婚姻”在中国古时指嫁娶之礼,表示男娶女嫁的过程,也即男女结合成为夫妻  当今,中外学者对“婚姻”有多种诠释,归结起来,其中心涵义应为:由社会规定或认可的异(同)性的结合  婚姻有其自然属性,这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的作用  婚姻更具有社会属性,这是社会、社会制度、社会组织赋予它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的社会行为和一定的社会内容和人与人之间特殊的社会关系  婚姻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变化,并对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起推动作用。

        婚姻有实现人口优化和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教育后代以及人类生理和心理需要的职能,是一种具有社会意义的社会现象,从本质上讲是男女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结合  所以,有人类才有社会,也才有婚姻,动物界只有两性关系而没有婚姻  可以肯定地说,人们关于人类初始经历了一个与动物界一样漫长的杂乱性交的婚姻时期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  那么,关于原始社会的婚姻到底如何呢?简单说来,原始社会的婚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即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大约距今三百万年前,“过渡期间的生物”或“正在形成的人”――南方古猿进化为“完全形成的人”,人类、人类社会、人类组织以及婚姻产生了  从三百万年前到二三十万年前,人类经历了早期直立人(早期猿人)和晚期直立人(晚期猿人)阶段,属于原始社会早期、考古学的旧石器时代早期、摩尔根所谓的文化上的蒙昧时代中期和社会组织结构的血缘家族公社时期及婚姻上的血缘群婚制时期  血缘群婚即血缘婚(等辈婚、同辈婚、班辈婚),其规定在血缘家族公社内部按照辈分划分婚姻关系,即不同辈分的男女间不得有婚姻关系而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集体通婚。

        这样就出现了排除祖先同子孙之间、父母与儿女之间两性关系的婚姻规例  这是劳动给人类带来的智慧和财富,是劳动推动了社会文明和进步  究其原因是:  一是在长期的社会劳动实践中,人类逐渐懂得了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  二是缘于生活经验的积累:人们总结了年长者经常在家做事、照顾孩子,年轻力壮者外出采集、打猎、捕鱼的生活习惯  三是人们为了解决因为性关系而引起的混乱与冲突  总之,人类有史以来第一个婚姻制度――血缘群婚制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了  从距今二三十万年前到距今一万年前,人类进化到了早期智人(古人)和晚期智人(新人)阶段,处于原始社会中期、旧石器时代中期、蒙昧时代晚期和母系氏族公社早期(母系氏族公社的萌芽和形成时期)及亚血缘群婚制时期  亚血缘群婚制实行族外群婚,族内禁婚制度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母系氏族公社(血缘集团)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实行群婚,同氏族的兄弟与姐妹之间不能通婚  原始人从血缘婚发展到亚血缘婚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也与人的智力发展和自然选择法则相关联,当然也离不开为解决因为性关系而引起内部的混乱与不和  换句话讲:  一是由于生产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人口总量不断增加,但毕竟受生产生活水平限制,所以为减轻人口增殖的压力和适应生产生活的需要,血缘家族集团按血缘关系的远近分成较小的集团。

        一般先是分成两个较小的集团,以后越发展  逐渐壮大了的小集团还会不断分解为小集团  二是在漫长的生活实践中,人类不但深深意识到了近亲婚配的危害性,而且饱受了彼此之间激烈争夺伙伴带来的战争和创伤  于是同一血缘集团(小集团或叫较小的集团)内的婚姻被禁止,不同血缘集团之间的群婚实施开来  而这相互通婚的小集团就被称做氏族  可见,氏族公社的出现与婚姻的进步密切相关  对偶婚制大约出现在母系氏族公社制度的发展和繁荣时期  中石器时代至新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野蛮时代和原始社会的晚期,时间上距今一万年前至距今五六千年前  对偶婚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一对男女一定程度地脱离群体而保持着相对稳定的同居生活关系,但不排斥双方与其他异性性关系的婚姻形式  对偶婚不像群婚(多偶婚)根本没有固定的伙伴,也不像一夫一妻的单偶婚有严格而固定的伙伴  对偶婚男女虽关系相对稳定,但双方无严格的固定关系,相互无约束权,婚姻脆弱易分离  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的过渡形式,既有群婚制的残余,又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  初时,配偶男女各住在自己的母系氏族里,白天各自在自己的母系氏族里劳动和生活,晚上,男子到女子的氏族与其同居,这叫望门居;后来,男子迁到女子的氏族居住,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男子死后归葬男子的母系氏族,这叫望妇居。

        望妇居是对偶婚的典型形式第二篇: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研究论文的开题报告 2600字  一、选题意义:  婚姻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几乎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具有古老而常新的形式《周礼》所提出的五礼,吉、凶、宾、军、嘉,嘉礼即是冠婚之礼,包含了婚姻仪式、制度在内,可是说是最早的婚姻法律制度雏形婚姻制度正式见于法律的规定,始于战国早期,云梦秦简中关于结婚、离婚和家庭问题的三十多道条文,才是真正的婚姻法律唐代立法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典编纂的最高峰,《唐律疏议》中有关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十分完备,为我们今天研究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提供了较丰富的材料唐代既是中国封建王朝中发展最鼎盛的朝代之一,更是沟通万邦、与世界交流最紧密的封建王朝,研究它的婚姻法律制度,对于研究婚姻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规律有极大意义,就是对我们今天的婚姻法律制度修改、完善亦有借鉴意义《吕氏春秋》有云:“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  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以所见知所不见,利用唐代史书、判例,以及传记、传奇、小说中的虚构资料,还愿唐代社会婚姻法律制度原型,此种尝试,笔者并非第一个,但从法律文化学角度出发反溯历史的真相,明确婚姻制度这一个社会基础性关系的发展轨迹,无疑对于把握唐代封建礼制发展和封建民事法律发展具有双重的巨大意义,从法律角度解读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之间的关系,这是本文最重要的意义所在。

        二、本课题的研究状况:  在法律史领域和历史学领域,作为一个跨学科的问题,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因素都广泛被作为研究对象,从婚姻缔结、存续、解除的形式、条件、要求,再到对婚姻缔结个体特殊性的研究,如少数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敦煌资料中的婚姻状况研究等相关论文和著作,可参见参考书目  三、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即初步拟订的论文写作提纲):  唐律一准乎礼,立法得古今之平,然而通过史书、传记、司法判例、民间文学等记载可知,唐代的婚姻法律实施状况和制度规定并不符合,甚至有极大的出入之处此时不得不进而提出一个问题,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在现实中究竟起着多大作用?对于唐代士族、庶族、贱民等各等级内部和等级之间的婚姻行为,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力?本着实证的方法,笔者认为以法典中的法律规定为出发点,遍寻唐代官方、民间的婚俗礼仪实例,其中包括正史、传记、传奇、小说中的婚俗故事,从现实角度与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互证,试图寻找制度与现实的结合点,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于唐代社会婚姻状况的契合程度清晰描述出来,亦描述两者矛盾冲突的表现方面,并且得出唐代婚姻事实状态与一准乎礼的法律规定矛盾不符的原因  四、全文分成三部分,主、副两条线索贯穿:  (一)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唐代婚俗现实的矛盾  此部分首先提出主线索,以唐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法典《唐律疏议》中的婚姻法规定及相关律令中的婚姻法律为主线,初步写明唐代婚姻缔结、成立、解除等具体制度。

      对比主线,提出唐代社会现实中婚俗现实与法律制度的矛盾,以婚俗现实的演变为副线,不断印证和置疑唐代婚姻法律与唐代社会婚姻现实状况契合程度  1、婚姻缔结的六礼仪式与简化礼仪的婚俗现实间的矛盾  (1)婚姻缔结的法定成立条件:六礼  (2)简化礼仪的婚俗现实  2、禁止为婚的法律制度要求与无视礼仪规范要求的婚俗现实间的矛盾  (1)婚姻缔结的法定禁止条件,同姓不婚、居丧嫁娶、良贱通婚、禁僧道为婚等等  (3)从士族、庶族双方面的实例证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婚姻礼仪规范和婚姻法律制度的忽视和违背士族、庶族的联姻,良贱通婚的特例,等等  3、有关离婚、限制再嫁、守志的法律制度与妇女离婚、改嫁自由,忽视贞操观念的婚俗现实间的矛盾  (1)离婚法律上有关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条件,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现实中敦煌资料证明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2)再嫁法律上有关再婚的法律规定现实中唐代公主改嫁实例统计、士族家庭女子改嫁实例、庶族家庭女子改嫁实例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唐代婚俗差异的合理性发微  1、胡婚风气影响、对外交流密切  (1)李唐王朝皇族的婚姻观念开放,受北方胡婚风气影响  (2)华夷通婚的频繁。

        2、旧士族与新贵族在婚姻观念上的对抗  (1)门第婚与私订终身  (2)聘财婚与简化婚姻礼仪  3、儒家礼法与民间婚俗的社会认同  (1)皇族德宗替女儿招婿,不顾居丧嫁娶的禁忌,而以民间礼俗“借吉”冲喜  (2)士族实例需进一步收集  (3)庶族、贱民无力按照六礼举行婚姻仪式,一概从简  (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唐代婚俗现实对后代的影响  1、制度成为后世的模本,婚俗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迁,法律制度与婚俗现实之间的矛盾不断演化、消融,再产生新的矛盾后世官员对于此等矛盾的解决方法,是否受了唐代司法实践的影响,以情理法断案,并非统统依照律例参照宋、明、清婚姻家庭方面的判例、实例  2、在法律实施的层面,当代中国婚姻法的改革,是否应当借鉴唐代的经验,以传统中的情理法为标准,取得社会认同,给婚姻法注入时代的生命力对于婚约、事实婚姻的认定、婚姻关系内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等等唐代婚姻法律有很丰富的本土法律资源值得今天我们进一步挖掘和利用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唐律疏议》长孙无忌  2、《唐令拾遗》  3、《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瞿同祖  4、《唐研究》荣新江主编  5、《法意与人情》梁治平。

        6、《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张传玺主编  7、《中国婚姻史稿》陈鹏  8、《中国婚姻史》陈顾远  9、《中国婚姻史》汪玢玲  10、《中国古代婚姻》张涛  11、《龙筋凤髓判》  12、《甲乙判》  13、《折狱龟鉴》[宋]郑克  14、《疑狱集》  15、《唐前婚姻》邓伟志  16、《九朝律考》程树德  17、《史记》  18、《汉书》  19、《旧唐书》  20、《新唐书》  21、《资治通鉴》  22、《太平广记》  二、论文类:  1、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婚姻的和离制度敦煌研究[J]1999年第2期  2、唐代婚姻礼俗与礼法文化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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