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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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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阜阳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 10月目录第1章 总 则 1第 2 章 建设用地 1第 3 章 建筑间距 3第 4 章 建筑退让 6第 5 章 容积率核算 12第 6 章 停车配建 15第 7 章 绿地控制 17第 8 章 环境景观 18第 9 章 配套设施 21第 10 章 四线控制 23第 11 章 单元控制 26第 12 章 监督与补偿 28第 13 章 附则 28附录A:名词解释 30附录 B: 日照分析规则 33附录C:附图 1附录D:附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 1章 总 则1.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有效引导和调控 城市建设开发, 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 根据 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结合阜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 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本通 则)1.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阜阳市市辖三区、 开发区及阜合产业园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 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 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 城市地域划分旧区范围:东至沙河路、南至一道河路、 西至颍西路、北至泉河; 新区范围:指城市规划区除旧区范围之外的区域1.4 开发管理(1)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执行;(2)已编、在编的地块控规与本通则不符的,以本通则为准;(3)未编制控规的地块,可以依据本通则出具规划设计条件;(4)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确需调整容积率的,须符合 相关法定程序,并符合本通则相关规定(已审批的方案除外) 1.5 实施管理控规通则实施中, 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 依法进行相应的动 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 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 行修订,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施行1第2章建设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2.2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原则,并符合“地块图则”个案性的规划管理规定表2-1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用地代码用地类别适建范围RR1/R2一类/二类居住用地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 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不含批发市场) 、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BB11/B12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以批发功能 为主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 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 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 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 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 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 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B3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 65%勺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 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以及M工业用地产品展示馆、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 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 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 保设施等用地GG1公园绿地小型服务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G2防护绿地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G3广场绿地小型服务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注:① 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② 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 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③ 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④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⑤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包括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再生资源回收点、 公共厕所、 环卫工人工作间等;2.3 土地适建和使用规定 在明确土地主导属性时,土地适建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1)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 建筑面积 70%;(2)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 建筑面积 60%;(3)绿地与广场用地,适建的管理用房、小型服务设施等,不 得超过总用地面积 5%(4)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适建用地范围及适建比例应符合 国家、安徽省相关政策要求。

      2.4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1)低层居住建筑 1000 平方米;(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 2000 平方米;(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 3000 平方米2.5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 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独立建设:(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 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 整、合并的;(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 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第 3 章 建筑间距3.1 总体要求(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 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对有 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 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 B3.2 建筑日照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阜阳市住宅建 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 2 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 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 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 不少于 3h 的日照标准4)经规划审核的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 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 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3.3 日照分析范围(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 拟建建筑高度的 1.0 倍,最大不超过 100 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准; 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 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 度的 1.34 倍,最大不超过 30 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准2)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 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 0.5 倍,最大不超过 50 米3)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 12 米作为日照分析的 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B 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则,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 的,北侧拟建建筑退街巷中心线 12 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 日照要求4)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 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臵或按规划方案布臵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3.4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 同时应 满足下列要求3.4.1 平行布臵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 45 度(含 45 度)范围内的 多层住宅平行布臵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 16 米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 45 度至 90 度范围内的多层 住宅平行布臵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 13 米3.4.2 垂直布臵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4 米的,其间距 按平行布臵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不小于 13 米3.5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 同时应 满足下列要求3.5.1 平行布臵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 45 度(含 45 度)范围内的 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臵时:A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 11 层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 24 米;B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1〜18层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C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 18层以上的,间距应不小于 40米,且同 时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 30米(含 30米)以内的,间 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 30〜40 米 (含 40 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5 倍;建筑正向重 叠长度大于 40 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6 倍。

      2) 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 45 度至 90 度范围内的高层 住宅平行布置时:A 11 层以下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 24 米;B 11 层以上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 30 米3.5.2 垂直布臵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 按平行布臵间距控制)(1) 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臵时(丄型或〒型),间距应不小 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应不小于 24 米2) 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臵时(卜型或T型),间距应不小 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25 倍,且应不小于 18 米3.6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3) 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 13米;(4) 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3.7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 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3.8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 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按住 宅间距执行。

      2) 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北侧,多层间距不 小于 16米,高层间距不小于 24 米3) 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的东、西侧的:建 设多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 且应不小于 6 米; 建设高层建筑时,除满足消防及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 米3.9 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的要求3.10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时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 非住宅建筑墙面距离住宅建筑窗户 8 米范围内不得开窗3.11 其他要求(1)受遮挡含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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