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职业资格-客观卷二-合同的履行.docx
9页法律职业资格-客观卷二-合同的履行1.【单项选择题】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交纳首期房(江南博哥)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B. 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 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D. 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
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刘冰先交付首期房款,任霞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刘冰再交付二期房款,任霞将房屋过户给刘冰刘冰以任霞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刘冰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任霞未向刘冰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刘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2.【单项选择题】位于A市的甲公司与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大豆,双方在D市进行交付但合同未约定大豆的价格,且未达成补充协议关于大豆的价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按照A市价格确定B. 应按照B市价格确定C. 应按照C市价格确定D. 应按照D市价格确定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2项,当事人就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题不存在政府指导定价问题,合同价款应按照合同履行地价格确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3.【单项选择题】郭某经营大米批发生意,肖某是郭某的供货商2018年10月,郭某与肖某达成了1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约定肖某于2018年11月1日前发货,郭某于货到3天内付款2018年11月10日,郭某收到大米发现大米的种类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于是一直未付款11月15日,肖某联系郭某,要求郭某履行付款义务关于郭某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郭某得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B. 郭某得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C. 郭某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D. 郭某得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原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本题中合同约定为先交货,后付款,现肖某交付的大米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故郭某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B正确,ACD错误4.【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甲、乙之间的合同中,甲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是哪一个? A. 甲、乙约定:甲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乙,乙分期支付价款合同签订后,甲尚未交付房屋,该房屋因地震倒塌B. 甲、乙约定:乙向甲支付8000元,甲向乙提供公务员考试培训服务因甲拖欠老师工资,老师集体罢课,致使甲不能按照约定向乙提供约定的培训服务C. 甲、乙约定:甲以20万元的价格将一个瓷盘出卖给乙。
甲如约交付瓷盘后,乙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价款半年后,该瓷盘的市场价格猛增至120万元D. 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18000元,乙向甲提供国内高考服务,课程截止到2014年6月1日结束合同签订不久,2013年12月1日,甲接到梦寐以求的海洋大学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甲因不可抗力不能对乙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情势变更而是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或者法定解除的问题故A选项不当选因可归责于甲的原因致使甲不能(或者很难)向乙履行约定的义务,不构成情势变更故B选项不当选甲、乙合同履行完毕后出现情势变动,已不再属于情势变更故C选项不当选甲、乙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情势变动致使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故D选项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5.【单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B. 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C. 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 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的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题中,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但须通知对方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合同价款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叫作预付款预付款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予以退还但是,除非支付的预付款相当充分,确保了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否则支付部分预付款并不具有阻止收款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乙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即拒绝支付100套服装的货款,但不得拒绝支付任何货款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本题中,虽然乙公司债务的履行期限于3月15日届至,但乙公司于3月10日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构成明示毁约,自3月1日起,甲公司有权对乙公司主张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故C选项正确。
顺序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应当后履行的一方行使,甲公司属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故甲公司不可能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6.【单项选择题】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款30万元,丙有权请求乙支付30万元购车款双方义务均于2013年3月1日到期"2013年4月1日丙请求乙支付30万元价款,乙以"甲尚未向自己交付汽车"(查证属实)为由拒绝丙告知甲,甲发现自己此前对乙负担的30万元借款义务已经到期尚未履行,甲遂于4月2日通知乙抵销30万元对于上述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 2013年4月1日,乙有权拒绝向丙支付30万元B. 2013年4月1日,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30万元C. 2013年4月2日,甲有权通知乙抵销30万元D. 2013年4月1日后,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丙请求乙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乙有权以"甲尚未向自己交付汽车"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甲请求乙支付购车款的债权附有乙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附有抗辩权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故C选项错误乙对甲支付价款的义务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乙未按照约定对丙履行支付到期购车款的义务,不陷于迟延履行,不属于违约。
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9.【多项选择题】银行甲与某软件销售企业乙签订了一份软件许可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银行提供某套软件500个并发用户数的永久使用许可,许可使用的起始日为2015年1月1日,甲银行验收合格后再付款乙企业按时供货,甲银行验收时发现,该授权许可的并发用户数只有300个,不能满足甲银行的运营需要基于上述情况,甲银行可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 A. 先履行抗辩权B. 违约责任请求权C. 不安抗辩权D. 合同解除权 正确答案:A,B,D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如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功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A项正确,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本题中乙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故甲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项正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C项错误,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该题中乙已经履行了合同,只是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D项正确,《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题干中已经交代“该授权许可的并发用户数只有300个,不能满足甲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