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工商大学东方语言与哲学学院.doc
2页浙江工商大学东方语言与哲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院内各部门、研究生各班级: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自2012年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依据《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现制定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具体如下: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具体名额根据学校分配而定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六)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译文一篇以上(含一篇);(七)获得翻译证书(CATTI二级以上或上海口译证书高级)或参与科研课题(含创新项目)一项以上(含一项)。
第五条 凡评比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三)学术行为不端者;(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五)本年度休学者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要求申报者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着重考察申报人思想政治、社会工作、学术科研(含获奖)等方面表现,按照思想政治、社会工作占10%,学术科研(含获奖)占90%的权重,并参照学校科研成果认定文件进行计分,此两部分分数作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院推荐参考标准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工商大学东方语言与哲学学院 2020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