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新出口收结汇培训企业版.ppt
33页出口收汇核销政策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主讲人:杨翀 2010年10月出口收汇核销相关业务内容一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二 出口收汇及联网核查 三 出口收汇核销 四 特殊业务 五 逾期未核销监管及处罚一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1.1 总则及前期准备o总则: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 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 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 局办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07号o前期准备:出口单位在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 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 ”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 ”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 IC卡电子认证手续均在保税区航运中心办理 ,咨询:65307313 )一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1.2 外汇信息备案登记新出口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局备案领取国家外汇管 理局塘沽中心支局《办理外汇信息备案登记申请表》: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 加盖单位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原件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副本 复印件。
联系:66239188(开发区企业) 25763860(保税区企业)一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1.3 企业信息变更及注销●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 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 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 口单位IC卡权限●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 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 口单位IC卡权限 二 出口收汇及联网核查2.1 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2 出口报关 2.3 出口收汇2.1 领取核销单 2.1.1 首次领取核销单备案企业持及以下材料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备案: 1.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办理外汇信息备案登记申请表》 第三联(绿联)出口业务留存联; 2.电子口岸IC卡(事先在电子口岸网上办理申请手续);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和介绍信; 4.领单人身份证复印件且加盖长条章(长条章规格:5CM*1.5CM,上 半部分单位中文名称,下半部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 5.《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保税区企业均有此证,塘沽、开 发区内资企业无此证) 6.自理海关报关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双方签字盖章的出口合同复印件; 8.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系:662391832.1 领取核销单 2.1.2核销单申领o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 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 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 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 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 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o如核销单领取人使用他人IC卡领取核销单 ,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及领取 人身份证复印件2.1 领取核销单 2.1.3 申领核销单注意事项o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 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o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 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 处加盖单位公章o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 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单注销手续 2.1 领取核销单 2.1.4 需要使用核销单出口的贸易方式(汇发【2001】120号)o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的规定,监管方 式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 时,海关必须验凭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销单,并 办理核注核验手续后,按规定上报电子数据;外 汇局将跟踪监督出口单位收汇核销需要使用核 销单的24种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代码0110) 、易货贸易(代码0130)、来料加工(代码0214 )、来料深加工(代码0255)、补偿贸易(代码 0513)、进料对口(代码0615)、进料深加工( 代码.0654)、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对 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有权军事装备(代码 3910)、无权军事装备(代码3939);2.1 领取核销单 2.1.4 需要使用核销单出口的贸易方式o边境小额(代码4019);对台小额(代码 4039);退运货物(代码4561)、进料料 件复出(代码0664)、进料料件退换(代 码0700)、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进 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对台贸易( 代码1110)、保税工厂(代码1215)、出 料加工(代码1427)、租赁不满1年(代码 1500)、租赁贸易(代码1523)、寄售代 销(代码1616)。
2.1 领取核销单 2.1.5 核销单挂失:一、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 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 收汇系统”进行挂失二、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 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 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 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 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2.2 出口报关 2.2.1 口岸备案o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 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 岸备案 o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完整,并与出口 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上记 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o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 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 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 2.2 出口报关 2.2.2 核销单交单o 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在 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 ” o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 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 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2.2 出口报关 2.2.3 代理报关项下的核销单使用o对于代理报关,使用代理方的核销单进行 报关,并由代理方负责收汇和核销。
2.3 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的开立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出具核销专用联2.3 出口收汇 2.3.1 待核查账户的开立o出口企业在银行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或资本金账户的,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 开立待核查账户o若出口企业未开立外汇账户,需到注册地 外汇局按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基本信息 登记和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o企业可以开立一个待核查账户,也可以按 不同币种开立若干待核查账户,同一企业 的待核查账户数量不限2.3 出口收汇 2.3.2 待核查账户的收支范围o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主要为 2008年7月14日起需要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的出口外汇收入o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 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 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 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不可以直 接对外支付,需按规定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 账户后,依照相关办法进行支付o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 计息 2.3 出口收汇 2.3.3 应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收汇《出口收结汇联网操作规程》(汇发【2008】42号)2.3 出口收汇 2.3.4 2008年7月14日后需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出口 收汇1.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 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的 出口收汇,来料加工的应收工缴费收汇等。
2.预收货款(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 入该企业预收货款进行管理) 3.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如从保税区收取的出口收 汇、进料深加工结转的出口收汇等 4.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如邮 寄货物、旅游购物商品等)2.3 出口收汇 2.3.4 2008年7月14日后需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出口 收汇5.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的境外出口收汇 6.贸易融资项下收汇,出口买方信贷、出口 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 易融资项下的外汇和人民币放款 7.有形软件进行出口货物报关的收汇 8.从离岸账户划转的出口收汇 9. 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 2.3 出口收汇 2.3.5 出口收结汇核查的基本流程海关总署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以下简称“ 数据中心”)传输企业已结关报关单电子底帐数 据,外汇局向数据中心提供不同贸易方式报关单 可收汇金额的运算规则,核查系统计算汇总各贸 易方式报关单对应的出口可收汇金额;外汇局按 照外债管理规定核定预收货款项下出口可收汇额 后,向核查系统传送预收货款出口可收汇金额 银行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进 行出口可收汇金额核注操作并为企业办理结汇或 划出资金手续。
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收 汇,银行在核查系统中进行相关登记后为企业办 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2.3 出口收汇2.3.6 对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要求 o待核查账户的出口收汇办理结汇或划出手 续时,银行方可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 定》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3 出口收汇 2.3.7 核销专用联的出具o共十种情况出具核销专用联,以下为部分常见情况: 1、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 售汇管理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或办理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2、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应当在为转出方办理 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深加工结 转收汇”字样及转入方单位名称 3、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 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对于携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 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 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 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 币现钞结汇”。
对于携入现钞金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 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并在核 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 下出口收汇除外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07号2.3 出口收汇 2.3.8 收汇中的特殊情况--远期收汇备案o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 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 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 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 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2.3 出口收汇 2.3.8 收汇中的特殊情况--多次出口一次 收汇 o出口收结汇联网操作规程(汇发【2008】42号)2.3 出口收汇 2.3.8 收汇中的特殊情况--代理出口收汇o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出口与收 汇,如需原币划转给委托方的,应当在联 网核查后划入代理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再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原币划转时,不得进入 待核查账户,不再办理联网核查手续三 出口收汇核销o出口单位在核销前需持单位介绍信、U盘到注册地外 汇管理局领取网上核销软件。
人工审核 企业报告实行自动审 核企业报告出口单位 通过互联 网办理出 口单位核 销报告人工到外汇局办 理收汇核销手续 外汇局系统自动 审核报告信息并 反馈核销信息出口收汇核销三 出口收汇核销三 出口收汇核销o各贸易方式核销方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