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停放费保管费争议案例.docx
3页车辆停放费保管费争议案例三知了文档,点击可编辑车辆停放费保管费争议案例案例之一:1996年8月15日,深圳市瑞沃治河工程有限公司的一辆墨绿色“三九”吉普车,停放在深圳市物业发展管理公司开办的福民新村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给司机一张新村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计时收费卡 次日早上7时50分左右,司机前往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已不见,即向停车场和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至今未侦破 停车场是否负有保管责任,要不要赔偿呢?被盗车辆是1995年深圳市中深福田开发公司购得,并且1995年11月2日就该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保险日期自1995年11月3日至1996年11月2日止 1996年5 月14日,中深福田开发公司将该车过户给瑞沃治河工程有限公司 案发后,这家保险公司于1997年6月5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深福田开发公司赔偿人民币16.25万元 同时,瑞沃治河工程有限公司、中深福田开发公司签订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据此向停车场追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物业发展管理公司福民新村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
福民新村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停车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 案例之二: 1998年3月23日,蔡先生将一辆“三菱”吉普车停放在海滨广场停车场,并领取了车辆出入卡 第二天晚上7时,当他前往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 据反映,当日早晨6时15分左右,有人将蔡的吉普车盗开并强行冲开停车场关卡 车管员无法阻拦,即向派出所报案,至今未能破案 蔡遂诉至法院,要求停车场因保管不善而赔偿损失45万元 法院认为,停车场的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应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停车场提出强行冲关卡是抢劫行为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免除责任的条件,应由停车场赔偿业主损失 由于停车场没有法人资格,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万居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法理分析:近些年来,许多城市小车被盗事件屡屡发生,且呈上升趋势 许多车辆都是在停车场被盗 在停车场丢了车,到底由谁负责,各方都有自己的说法。
由于停车场大多数由物业管理公司兴办,如果车主停一下只缴5元钱,一旦丢了车要赔偿几十万,显然不合理 丢了一辆车就要破产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这种生意谁也不愿意做 停车场丢车赔不赔,从上面两个案例来看,深圳地区法院是从停车场收费所给的发票来判定的,如果给的发票是车位使用费,就不赔;如果给的发票是保管费的发票,就得赔 法院按照法规从发票上认定是可以理解的 但如果大家都把发票变成车位使用费的发票,不就都不赔了吗?那么车主把车存入停车场又有什么安全感呢?与把车放在马路边上不是都一样吗?按照社会心理来看,停车场本意就属于保管性质,就如同住宅小区内自行车车棚管理一样,车主把自行车放进车棚,交了费用,心里就有了安全感,因为那里有人保管 如果停车场没有保管性质,这对社会治安不利,对城市管理不利;如果具有了保管性质,就会使管理人员有责任、有压力 当然这里的保管性质与仓储保管性质还有区别,它更需要多方面综合治理才能搞好 既然停车场员工承担了赔偿风险责任,因此在收费时,应考虑是否让车主多出点,停车场少赚点,政府少收点税 等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工作进一步好转,停车场的设施进一步完善,那么,停车场丢车将会大大减少。
第4页共4页 3Word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