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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制定了哪些相关保密制度(Wor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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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36295900
  • 上传时间: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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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公安局制定了哪些相关保密制度  公安局制定了哪些相关保密制度 保密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为了确保党和国家隐秘的安全,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甘肃省林业厅保密工作制度》、《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上级有关保密的规定,结合分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凡涉及党和国家的隐秘、"三秘'文件和标识有密级的各类文件、密码电报、内参资料、公安专业教材和重要会议材料、领导重要讲话以及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等,均属于保密范围 二、保密组织 分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局的保密工作,检查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和对全体民警的保密教育等组长由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政委担任副组长,具体管理保密工作局办公室为保密工作职能科室,负责本局保密措施的落实,常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每一位民警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机要档案的管理工作分局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本科室保密工作 三、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隐秘,肯定不说。

      〔二〕不该问的隐秘,肯定不问 〔三〕不该看的隐秘,肯定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隐秘,肯定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隐秘 〔六〕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隐秘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隐秘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隐秘文件、资料 〔九〕不将阅办完毕的隐秘文件、资料私自留存 〔十〕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隐秘文件、资料 〔十一〕不在一般、、明码电报、一般邮厅传达隐秘事项 〔十二〕不携带隐秘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三〕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隐秘 〔十四〕不擅自复制或销毁隐秘文件、资料 四、文〔电〕保密管理 〔一〕凡属于机密、紧急事宜时才能使用密级文〔电〕;涉密文〔电〕要标明隐秘等级,规定发放范围;要严格执行签发制度 〔二〕隐秘文〔电〕印制时要根据批准的印制份数执行,不得擅自多印、多留或少印;印制后必需妥当保存文件原稿、重要修改稿及印刷清样,必需准时销毁印制过程中形成的残纸、废件;复印或摘抄隐秘文〔电〕必需经过分局领导批准,不得到营业性复印单位复印,对复印的隐秘文〔电〕要按正式文件一样保管。

      〔三〕隐秘文〔电〕的收发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在收发、分送、批办、阅办、传阅、借阅等环节中要仔细履行登记制度,不得随便扩大阅读范围,要在办公室或文印机要室阅读隐秘文〔电〕绝密文〔电〕当日传、当日收、当日借、当日还,绝不过夜 〔四〕隐秘文〔电〕必需由特地人员取送,途中不得办理与取送隐秘文〔电〕无关的事,不得携带隐秘文〔电〕逛商店、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得让办理其他公务的同志捎带隐秘文〔电〕;不得通过一般邮政、或互联网邮寄、发送隐秘文〔电〕;外出工作必需携带隐秘文〔电〕的,必需经分局领导批准,并实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隐秘文〔电〕必需存放在保密设备完善的房子和文件柜内,并常常检查保管状况;平常使用的隐秘文〔电〕,应在用后顺手入柜加锁;机要、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要将文件造册、核对,办理签字手续,将隐秘文〔电〕全部移交清晰 〔六〕分局和各科室对隐秘文〔电〕应定期清查,凡分发和借出的应按时清退;在清查、清退中发觉丢失的要准时追查处理 〔七〕每年办理完毕的隐秘文〔电〕要按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分局领导参与上级召开的会议带回来的重要会议材料和领导讲话,应交档案管理员登记管理;没有保存价值或超过保管期限的隐秘文〔电〕,要登记造册,经分局主要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在专人监视下予以销毁。

      〔八〕分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档案管理员要做好公安专业文件和隐秘级以上文件的保密工作 〔九〕分局和各科室对所收的隐秘文〔电〕每季度核对一次,年终清查、清退一次隐秘文〔电〕的销毁是办公室档案员的职责,其他各部门任何人都无权销毁 五、涉密存储介质管理 〔一〕涉密存储介质包括涉密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磁盘等 〔二〕分局全部文件在制发过程中由办公室档案员进行涉密检查;凡涉密文档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打印、储存和传输;涉密文档未经分局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拷贝 〔三〕保存有机密文件、数据的移动硬盘、U盘、磁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在不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公安专网〕上使用完后,要准时入柜加锁 〔四〕通过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或网络传送涉密信息时,应当实行加密措施 〔五〕禁止在没有加密设施的计算机上制作隐秘级文件 〔六〕涉密计算机的安装、调试、修理,由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部门或指定的单位进行确需外单位技术人员解决或送外修理的,应当事先清理销毁硬盘内存储的数据、资料,事后进行检查 〔七〕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留意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定期对计算机进行防毒、杀毒和卫生清理;收到异样电子邮件或发觉网上异样状况时,应当准时报告分管领导。

      六、对外宣扬保密管理 〔一〕对外声称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宣扬工作纪律,以正面宣扬为主,应当从加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爱护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进行正面报道,并在宣扬报道中使用统一规范用语 〔二〕涉及国家隐秘和相关警力部署、武器、装备等状况的内容不得对外报道民警违法违纪等状况,一般不作公开报道,个别需要报道的,须经省森林公安局批准 〔三〕正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经省森林公安局批准后,可先发布消息,案件侦查终结后再作细致报道但对侦查手段,尤其是使用特情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状况,不得在报道中出现 〔四〕侦破较大范围或规模的破坏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以及涉及敏感物种的野生动植物案件时,不得擅自对外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当逐级上报,经省森林公安局批准,报道的内容和范围应当严格掌握 〔五〕参加或发觉地方公安机关侦破的涉及敏感物种案件时,应当准时向省森林公安局汇报,并主动向地方公安机关讲明对外宣扬工作规定,达成共识,统一对外口径,共同维护国家声誉 七、法律责任 丢失隐秘文〔电〕,有意或过失泄露国家隐秘,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密法》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惩罚的,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八、其他保密规定 〔一〕非工作需要,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室、公安专网办公室等涉及国家隐秘的场所,因事进入的要经批准,进入后不得随便翻阅文件等 〔二〕召开的内部会议在未公开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领导和有关人员参与会议带回的隐秘文件、资料要准时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员登记、备案、保管 〔三〕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非保密本上记录隐秘事项;在保密本上记录的,要严格保管,不得丢失   公安局制定了哪些相关保密制度 为保守国家隐秘,使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保密范围 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肯定时间内只限肯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是国家隐秘公安隐秘是国家隐秘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在肯定时间内只限肯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公安工作决策、计划、任务部署、各项业务工作和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实力装备等事项,以及有关这些事项的文件、档案、资料、会议、场所、磁盘、影片、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软件、笔记本、登记簿等载体 二、隐秘等级 公安隐秘依其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大小,分为绝密、机密、隐秘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隐秘,即国家的核心隐秘,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殊严重的损害。

      公安绝密级包括: 1.全国公安工作计划、规划、重大决策措施、打击重大犯罪活动的部署和行动方案 2.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未公布的活动支配、警卫部署方案 3.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打击处理犯罪分子综合状况和统计数字,反革命案件统计数字 4.境外调查获得的情报;关系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预谋犯罪活动的情报,公安机关的掌握防范措施、侦破计划;侦察中的重大叛国案件、反革命案件〔有重大政治影响的劫持、策反、暗害、爆炸、窃密〕、非法政治活动的状况,以及公安机关所使用的各种侦察手段和技术手段 5.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由主管部门确定为绝密级的重点建设工程或尖端科研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总结、状况报告 6.向中央报告的重大敌情动态和社会情报 7.技术侦察的机构和各种手段的设置、分布、使用的全面状况和获得的材料 8.隐秘干部、隐秘力量、职业阵地以及特情、耳目、隐秘据点分布及其使用的全面状况 9.密码、密码机、密码电报〔包括加密电报〕和机要通信的频率、呼号 10.公安系统通信布局状况,计算机网络、应用规划,传递绝密信息的应用程序,以及计算机犯罪案件分析和安全监察防范措施。

      11.边防和安全检查的重要部署,查控名单、查控措施,以及居民身份证、边防通行证、入出境等证件的防伪措施 12.全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包括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队伍素养、武器装备、警力部署、重要设施、行政经费和公安业务费的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状况 13.重大涉外案件的有关材料和情报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殊严重损害的事项"机密'是重要的国家隐秘,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其中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大城市公安工作计划、部署和综合状况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大城市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实力〔参照"绝密'第12项〕综合统计数字和全面状况 3.侦察、侦察技术、首长和外宾警卫、入出境查控等工作中不涉及绝密内容的状况和材料 4.未经审批决定公布或尚未公布的全国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案成员、治安案件、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和重点人口等统计数字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首脑机关、尖端科研等重点保密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

      6.重要的敌情、社情动态和敌情线索查证状况以及调查、把握、掌握的各种重要对象材料 7.除"绝密'第4项以外的大案、要案的立案、侦察和预审、处理案犯的状况 8.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人犯的关押地点等状况 9.公安信息系统一般应用程序 10.公安科技工作的重要计划、规划和新技术成果 11.各种隐秘侦察器材、技术的设计图纸、生产规模及其性能和技术指标 12.边防和安全检查的特别防范措施,以及边防检查的统计数字 13.公安机关厅局级、武警部队总队级领导干部考核了解材料和后备干部名单 14.其他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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