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清律例》中关于失火与纵火的律文释读.docx
10页《大清律例》中关于失火与纵火的律文释读《大清律例》中关于失火与纵火的律文释读 本文关键词:释读,律例,纵火,失火,大清《大清律例》中关于失火与纵火的律文释读 本文简介:火政历来便被当政者所重视,因为中国古代建筑多为木质建筑,所以一旦引发火灾,其后果往往是特别严峻的,故而古人多将火灾上升为与国家贫富、安危休戚相关的程度,出于对火灾的重视,自古统治者便制定有火禁之制,而所谓火禁,即指:火灾前防范、救火过程到火灾后惩治(1)之方法与法令据《《大清律例》中关于失火与纵火的律文释读 本文内容: 火政历来便被当政者所重视, 因为中国古代建筑多为木质建筑, 所以一旦引发火灾, 其后果往往是特别严峻的, 故而古人多将火灾上升为与国家贫富、安危休戚相关的程度, 出于对火灾的重视, 自古统治者便制定有火禁之制, 而所谓火禁, 即指:火灾前防范、救火过程到火灾后惩治 (1) 之方法与法令据《汉书五行志》载古之火正, 谓火官也掌祭火星, 行火政 (2) 可知上古时期, 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 便特地设有掌管火和防范火灾发生的官员有了相关方法和管理职责, 便形成和积累了许很多多针对火案的惩治方法与阅历, 这其中, 对于相关火案的处理和刑责方法亦形成特别典型的法令条文。
《大清律例》是清代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法典, 也是中国历史上最终一部封建刑律, 其篇章结构近于明律, 律文共436条, 律后分别附有奏准的条例1049条《大清律例》较以前各代刑律更为严密周详, 体现出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专制制度趋于强化的特征这其中, 便有关于失火、放火的的相关法律条文, 详见卷第三十四《刑律杂犯》中的失火和放火故烧人房屋两类律文而对于清代火案及消防的探讨, 则以丁小珊的《清代城市消防管理探讨》 (3) 和翟小功的《清代涉火类犯罪惩罚探讨》 (4) 最具代表性, 两篇论文的着眼点都是清代火案与火政的探讨 据《清史稿》统计, 有清一代268年共计发生火灾231次, 平均每年发生0.86次, 年均发生概率为86% (5) 可见, 因明清档案的齐备, 其火政火案状况相对于前代, 更为详尽, 是我们探讨古代火案极佳的时期和样本清代亦是中国最终一个封建王朝, 其法律制度面临着从古代向近代过渡的重要阶段, 所以其法条律文既承袭了古代封建法制特点, 又起先逐步渗入近代法的律条, 因此, 对于清代法典的分析和解读, 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分析和探讨中国法制史从古代向近代的过渡过程 一、《大清律例》中关于失火的律文释读 失火属于过失犯罪, 按其危害程度, 刑分五等, 即:笞、杖、徒、流、绞监候。
据《大清律例》卷34《刑律杂犯失火律文》载: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 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 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 (不分亲属、凡人) 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但伤人者, 不坐致伤罪, 其) 罪 (止) 坐 (所由) 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官阙者, 绞 (监候) 社, 减一等 (皆以在外延烧言) (1) 火灾虽在清代被视为神祸, 但并不意味召祸之人便可免于惩罚, 使其召祸结果, 一样是要受到惩处的所谓召祸, 即视为不慎, 而不慎, 亦即为罪过, 所以, 失火烧掉自己的房屋, 也要受到笞四十的惩罚失火延烧虽是无意过失, 但却因其后果是贻害他人, 故而无论是延烧官居或民间房屋, 均笞五十若因其致伤人命, 无论受害者是失火人的亲属还是非亲故关系的一般人, 均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以表示人命重大、非同一般但失火伤人不同于有意伤人, 所以并不追究其致伤罪 失火是有不同缘由的, 原则上应罪坐失火之人, 而不得概坐家长若失火延烧宗庙宫阙, 事关重大, 故罪坐绞监候绞监候即为绞刑, 但要等到秋审、朝审后方能行刑若延烧神社等祭祀场所, 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流放三千里杖刑和前面提到的笞刑, 都是用竹板或荆条行刑, 只不过杖刑所用的竹板或荆条, 尺寸更大一筹。
这些是对于民间失火者而言 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 (虽不延烧) , 杖八十, 徒二年; (仍) 延烧 (山林兆域内) 林木者, 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 亦杖八十, 徒二年主守仓库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 计赃, 以监守自盗论 (不分首从) 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 各减三等 (若主守人因而侵欺财物, 不在减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盗取, 以常人盗论如仓库内失火者, 杖八十, 徒二年, 比仓库被窃盗, 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之例) 若于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 (虽不失火) 杖八十其保卫宫殿及仓库, 若掌囚者, 但见 (内外) 火起, 皆不得离所守违者, 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若点放火花爆仗, 问违制) (2) 山陵兆域指帝王陵寝禁地, 有军人卫士保卫, 若军人卫士等失火, 杖八十, 徒二年若延烧其内林木者, 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流二千里治法严厉, 以示责任重大官府公廨系收管文件档案的地方, 仓库系收贮钱银米粮的地方, 在其内失火者杖八十, 徒二年, 与山陵兆域内失火同样严厉治罪若主守人假借失火之名侵吞公廨、仓库钱粮者, 计赃, 以监守自盗论罪而且不分首犯或者从犯, 一律同罪论处。
以上是对山陵兆域、公廨仓库内失火者而言, 如系在其外失火, 而后延烧至其内者, 各减三等但主守人监守自盗者, 不在减等之列 若主守人在仓库、公廨内燃火而并非失火, 亦杖八十因为钱粮事关重大, 不容半点疏忽, 故虽未失火, 亦处以重罚至于保卫宫殿的卫士、主管仓库的官吏, 以及看管罪囚的禁卒等人, 如见受地内外发生了火灾, 均应进行防备和扑救, 严谨擅离职守, 违者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如在库藏公廨内点放火花炮仗, 比燃火更加危急, 故以违制论处 以上是有关失火的律文, 但真正适用于民间的内容并不多 二、《大清律例》中关于纵火的律文释读 假如说失火是无意为之, 放火则是有意所为因而谓其为放火故烧人房屋由于是有意所为, 故罪加一等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 杖一一百零一零一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 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 斩 (监候) 杀伤人者, 以故杀伤论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 系官积聚之物者, (不分首从) 皆斩 (监候, 须于放火处捕获, 有显迹证验明白者, 乃坐) 其故烧人空间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 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 尽犯人财产, 折剉赔偿, 还官, 给主 (除烧残见在外, 其已烧物, 令犯人家产折为银数, 系一主者, 全偿;系众主者, 计所故烧几处, 将家产剉为几分而赔偿之, 即官民亦品搭均偿。
若家产罄尽者, 免追赤贫者, 止科其罪若奴婢、雇工人犯者, 以凡人论) (3) 有意放火烧毁自己房屋, 虽情节恶劣, 但未危害他人, 故只杖一一百零一零一若延烧官民房屋及聚积之物者, 虽危害他人, 但原本只欲自焚, 并无害他之心, 故亦只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徒三年若趁延烧之际盗取官民财物, 既放火, 又窃财, 故问斩这里的斩是指斩监侯所谓斩监侯, 是相对于斩立决而言;虽同为斩刑, 但执行程序有别斩监侯要待秋审、朝审批准后执行, 而斩立决为马上执行 放火故烧致有人命或伤人者, 因其为有意放火, 所以要按故杀伤论罪 凡参加有意放火烧官民房屋或公廨仓库, 因性质恶劣, 居心叵测, 故不分首从, 一律问斩由于是极刑, 犯人必需于放火处捕获, 且证据确凿, 方能坐其罪, 以示慎重但放火故烧空闲房屋和有人居住的房屋应有区分, 放火故烧田场聚积之物和室内聚积之物亦有区分, 故各减一等判罪, 即: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流三千里凡故烧、延烧官民房屋及聚积之物, 除去所存, 以烧残之物折价, 尽犯人财产, 折剉赔偿折即折算所值, 剉即剉分份额若系一主, 烧多少赔多少;若系数主, 则按其多寡分别剉分品搭进行赔偿。
有官有民时, 不分官民, 均按其损失多少进行赔偿 由于放火故烧的案情困难, 除律文外, 尚有不少条例, 如: 凡各边仓场若有故烧, 系官钱粮草束者, 拿问明白, 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家产折剉赔偿, 不敷之数, 着落经收看管之人照数均赔 (1) 边区仓场的官钱粮草, 是驻守边区将士的军需品若有故烧, 犹如通敌, 故审明状况后, 将正犯枭首示众, 严明法纪所谓枭首示众, 就是将犯人的人头砍下了, 悬挂示众烧毁之物, 应先就犯人家产折剉赔偿假如不够数, 再由负有经收、看管职责的人照数赔偿 凶狠棍徒纠从商谋计图得财, 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 系官积聚之物并街市镇店人居稠密之地, 已经烧毁, 抢夺财物者, 均照强盗律, 不分首从, 拟斩立决;杀伤人者枭示有因焚压致死者, 将为首之人枭示仍照强盗例将法所难宥、情有可原者于疏内声明其本非同伙, 借名救火, 乘机抢掠财物者, 照抢夺律分别治罪若故烧孤村旷野、并不毗连民居之空闲房屋及田场聚积之物, 均照律科断, 为首者仍枷号两个月其恶徒谋财放火, 有已经延烧, 尚未抢掠财物, 又未伤人者, 将为首之人拟斩监候;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枷号两个月, 发近边充军;诱胁同行者, 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徒三年。
如谋财放火, 随即救熄, 尚未延烧, 将为首之犯拟绞监候;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 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流三千里;诱胁同行者, 枷号两个月, 责四十板 (2) 对于纠集同伙, 以图谋财物为目的的放火故烧, 而且烧的是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官物, 以及街市镇店人员稠密之地, 按其危害程度, 分别处理 ○已经延烧、抢夺财物者, 均根据强盗律论处, 不分首从, 斩立决因而杀伤人者, 枭首示众有因焚压致死者, 将首犯枭首示众○已经延烧、尚未抢夺财物、又未伤人者, 将首犯斩监侯;将商谋下手及点火的从犯, 枷号示众, 发配近边充军;受裹胁而被迫参加此事的人, 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徒三年○放火后随即救熄, 尚未延烧, 将首犯绞监候;商谋下手及燃火的从犯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流三千里;受裹胁被迫参加此事的人枷号两个月, 责四十板○若放火故烧的是孤村旷野, 或是毗连民居的空闲房屋及田场聚积物, 均根据律例判决, 为首者枷号两个月○若并非谋财放火故烧的同伙, 仅以救火的名义乘机抢掠财物者, 按抢夺律分别治罪 以上是对纠集团伙, 以图谋财物为目的的放火故烧而言 若并非图劫财, 止因挟仇放火延烧, 因而杀人及有焚压致死者, 即将为首之犯拟斩立决;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拟绞监候。
其未伤人及伤而不死者, 为首之犯拟斩监候;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诱胁同行者并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徒三年如挟仇放火当被救熄, 尚未延烧, 为首之犯枷号两个月, 发近边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 杖一一百零一零一若地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恶徒放火, 不即赴援扑灭, 协力擒拿, 按例议处, 地方保甲人等一并治罪 (3) 同是凶狠棍徒, 但纠团伙并非图谋劫财, 而是因结私仇而放火延烧, 并有杀人及焚压致人死者, 首犯斩立决;从犯绞监候若未伤人或伤人而不死者, 首犯斩监侯;从犯发近边充军;被裹胁参加的人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徒三年若挟仇放火当时被救灭, 尚未延烧, 首犯枷号两个月, 发近边充军;从犯枷号三个月, 杖一一百零一零一 地方文武官弁假如遇见恶徒放火行凶, 应马上赶去救援和协力擒拿, 否则将被追究责任地方保甲与地方文武官弁一样, 如遇恶徒防火行凶而不作为, 将一同被治罪因地方保甲亦负有维护地方治安的职责 三、《大清律例》的火案判处的差异和实施 比较一下可以看出, 放火故烧比失火所受到的惩处要严厉得多因为从理性层面分析, 失火是不慎所为, 属于过失犯罪;而放火故烧是有意所为, 属于有意犯罪, 就其危害程度而言, 有意犯罪的危害更大, 所以惩处力度便更为严苛。
失火和放火故烧是性质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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