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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docx

12页
  • 卖家[上传人]:姜泥
  • 文档编号:615058592
  • 上传时间:2025-09-19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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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引导和鼓励失信旅行社(以下简称“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其合法权益,完善信用管理闭环,根据《旅行社条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在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的,需要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参加信用修复等方式修复信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申请,是指旅行社对信用记录有异议,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超期公示等情况,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申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区内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满足规定条件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程序对其调整或撤销相关失信记录、解除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第五条 信用修复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整改纠错与信用重塑相结合。

      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保护商业秘密、隐私及信息安全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部门”,是指作出失信主体认定决定的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第七条 对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有权向所在地市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旅行社认定部门发现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第二章 修复条件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主动进行信用修复:(一)对失信主体实施的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第九条 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全面履行因失信行为所负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协议约定等确定的义务,或已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二)已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三)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认定的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信用管理措施期限按《规定》执行,其余D类信用失信主体信用管理措施期限不少于3个月);(四)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二)信用等级被认定为D,管理措施期限未届满,且不符合第八条主动修复情形的;(三)在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三章 修复程序第十一条 信用修复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有关失信主体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有关材料(如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法院裁判履行完毕的裁定书等);2.信用承诺书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修复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失信行为纠正情况、不良影响消除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效果等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若核查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失信主体,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并更新主体的评价信息及信用档案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 认定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信用修复的申请、核查、决定等环节进行检查评估,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正第十三条 认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修复工作中,应依法履职,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认定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收取费用对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信用修复政策的宣传解读,通过组织培训、印发指南、咨询等方式,指导失信主体了解修复政策、程序和条件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诚信宣传教育,引导旅行社自觉守法守信,主动修复信用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信用承诺书》《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等文书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文件适时进行修订— 12 —旅行社信用承诺书为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行社管理规范化,实现诚信经营,本单位郑重承诺:一、政策法规执行严格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依法依规强化管理,积极配合并支持有关部门开展服务工作二、抵制违法违规坚决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全力营造风清气正、诚信服务的行业环境三、增强法治意识认真学习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内容,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承担旅行社安全责任四、接受信用监管自愿接受信用监管,在开展服务过程中,绝不出现以下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超范围经营;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供应商不审慎,审查环节缺失;擅自变更行程;安排不符合条件的导游和领队提供服务;不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若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接受联动管理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信用联动管理。

      六、材料真实承诺确保提交材料真实,若提交虚假材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七、公开承诺内容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特此承诺,欢迎各界监督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日期: 年 月 日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异议信息描述申请理由(可附页)年 月 日 (盖章) 信用承诺本单位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自负年 月 日(盖章)备注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 编号:申请单位异议信息申请内容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年 月 日 (盖章)备注信用修复申请书企业名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座机移动通信地址申请信用修复事项□行政处罚信息□其他证明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复印件)3.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等相关证明材料(可附页)4.信用修复培训记录5.信用承诺书 :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本单位)已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现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注:证明材料中的信用承诺书,针对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不适用信用承诺有关规定,无需提交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审核,你(单位)符合《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决定准予信用修复,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盖章) 年 月 日 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编号: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

      经审核,你(单位)不符合《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决定不予信用修复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提出异议申请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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