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利益]经济法保障的利益分析.docx
3页经济法保障的利益分析一、公共利益的界定界定利益概念是分析问题的逻辑起点,关于利益的代表性解释有:利益好处说,认为利 益就是好处;利益需要说,认为利益是人们的需要,利益实现是人们某种需要的满足;利益 价值说,认为利益是价值的实现或肯定;利益权利说,认为利益表达的是权利主体与客体之 间的关系,利益实现与人们之间的权利安排有关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看,利益就是指社 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转化形式,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主动关系和客体对主体的某 种好处和意义综合几种学说,笔者认为利益指人们基于社会的存在、发展,企盼满足的一 种愿望、要求或期待对公共一词的基本含义,中国《辞源》对其解释,有无私之意,《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 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由此可见,公共在中文语义中强调多数人共同或公用《现代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公共的解释是,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在学术界对公共判断的标准 有,德国学者纽区提出的不确定多数人理论和德国学者何厚德的地域基础理论以及其他,他 们基于对公共的理解,主张公共利益是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还有一种是反面说,公共的判断 应当也至少具备两个标准:(1)非隔离性;(2)数量上须达一定程度的多数,这种学说实 际上综合了地域说和人数说,主张公共是动态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和13条都出现了公共利益,规定国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上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鉴于此,可以说我国宪法上的公共 利益是专门针对征收(征用)条款而言的除此之外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 府采购法》均在第1条表明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这一切都依赖于对宪法上公共利益 的解释对公共的基本语义分析以及学者对它的解释,可以看出公共利益的界定跟行政区域划分 有一定的联系,跟政府有或多或少的牵连,有学者提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主要提供主体再 者从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看,公共利益是在行政法领域运用的多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共 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主张、要求和愿望,是传 统公法维护的法益二、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中使用了社会利益一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 自由和权利社会利益的界定,重点在于对社会的理解社会学界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 对社会认识存在两大传统:唯实论和唯名论以唯名论的主张,社会只是单纯的代表具有同 样特征的许多人的名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并无实质差别,那么从法律上区分就变得亳无 意义,这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事实也不相符。
我国社会学界一般采用唯实论,即强调社会不仅 仅是个人的集合,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此外,社会法中谈及社会的范围,两种不同的 观点:全体社会说和部分社会说住西方国家发展史中,伴随社会特殊集团,弱势全体的出 现,社会学中的社会一词呈现出从部分社会转向全体社会的趋势,本文谈及法律的中社会即是顺应这一趋势,理解社会时,共范围既可以从整体角度也可以从部分角度理解从现有的法理学教程和相关论著看,法学界没有从法学学科的角度对社会利益进行界定, 因此可以说社会利益的运用,多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法社会学中应用最为频繁而在社会学 中,社会利益往往泛指社会存在的各种利益,其把社会利益理解为从社会角度出发与人类活 动有关的利益因为社会利益是一个模糊综合的概念,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应该有明确的内涵, 所以在法学视野中不宜采用社会利益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社会利益是指从社会生活 的角度考虑,被归结为社会集团的请求的需求它们事关社会维持、社会活动和社会功能的 请求,以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角度看待的更为宽泛的需求与要求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是完全的对立,二者 只是出发角度不同,具体阐述的学科领域不同。
如上所述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的 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主张、要求和愿望,是传统公法维护的法益;而社会利 益是从社会生活的的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要求、主张和愿 望公共利益在法学的公法领域运用,社会利益则是在社会学中广泛运用,不能盖然性地表 述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含义相同或不同,应从二者的不同语境,不同的学科领域中理解其 具体的内涵三、经济法保障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由三个词社会、公共、利益组成,基于上文己经阐述的三词的基本释义, 得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语义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基于社会经济发展企求满足的要求、需求 和愿望在经济法中运用社会公共利益,一是因为公共利益侧重利益的内容性,只要是共同 追求的价值都可纳入,社会利益侧重利益的主体,而社会公共利益则兼具利益内容和利益主 体;二是上文提到公共利益一般公法领域运用,社会利益则是在社会学领域运用而且自身具 有模糊性,法学领域不宜采用在此,还要注意区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主要是强调其整体性 从哲学上讲整体是相对于局部或部分而然,是蕴含在部分当中,绝对的整体是不存在的并 且从利益的角度来说,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很难取得社会所有人的共 识。
前文中也提到社会既指整体社会,也包括部分社会,在我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弱 势群体这一部分社会的法律保护己经成为共识,若一味地强调社会整体利益,这些群体的利 益将被忽略,不能与法律的实践相契合因此,社会本身就是由多个人构成的有机体,具有整体性和公共性社会公共利益包含 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而且目前我国在立法中普遍使用的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第52条的用 语是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反映着社会制度的变迁,既是各种利益冲突的结果,又是协调 利益冲突的手段在一国法律的大框架下,新的法律的产生往往是现存法律对某种利益冲突 的难以缓和的结果由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有其必然性经济法的出现,就是由于传统 的法律部门对新型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结构无法应对反观经济法产生的历程,科学技术 和社会分工的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提高,打破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万能 神话私人利益直接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了包括消费者问题、劳动者问题、产品责任 问题、贫富差别问题等大量的社会问题,那种只顾私人利益,不管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已被 人们自觉地抛弃了。
市场失灵、市场不完善,使得政府开始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经济生活, 纷纷制定法律,而政府的干预也要受到限制虽然传统私法和公法都承担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的功能,但传统民商法始终以个人权利为本位,K实质是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和确认;行政法 以国家为本位,注重保护国家利益二者都没有对社会公共利益提供直接的保护,正是这种 缺陷产生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法域下的经济法经济法正是由于出现了既有法律所不 能调整的新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后,为了满足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而产生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历史使命就是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另外,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下的两个部门,它们的社会本位性表明均以社会公 共利益为法益,但二者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认识有着明显的区别社会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是建立在社会学视角上的,内容首先表现为社会性,其次是社会整体性经济法的中的社会 公共利益是建立在经济性视角上的,表现为经济性,其次才是社会整体性,这是由经济法的 产生背景决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