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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PPT 23).ppt

23页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51431553
  • 上传时间: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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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 规范 (GLP)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 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 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 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药物非临床安全 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遵循本规范n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n 第三条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 ,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n 第四条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应的学历, 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 业务能力;(二)熟悉本规范的基本内容,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熟练掌握并 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三)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进行试验观察记录,对实验中发生的 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任何情况应及时向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四)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着装,遵守健康检查制度,确保供试 品、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污染;(五)定期进行体检,患有影响研究结果的疾病者,不得参加研究工作;(六)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第五条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医学、药学 或其它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机构负 责人职责为:(一)全面负责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二)建立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及专业工作经历的档案材料 ;(三)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符合要求;(四)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履行其职责;(五)聘任质量保证部门的负责人,并确保其履行职责;(六)制定主计划表,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七)组织制定和修改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相关 的标准操作规程;(八)每项研究工作开始前,聘任专题负责人,有必要更换时, 应记录更换的原因和时间;(九)审查批准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十)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十一)确保供试品、对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符合要求;(十二)与协作或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第六条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质 量保证部门,其人员的数量根据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 构的规模而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为:(一)保存非临床研究机构的主计划表、实验方案和 总结报告的副本;(二)审核实验方案、实验记录和总结报告;(三)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并根据其内容和持续时 间制定审查和检查计划,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 题、采取的措施等,并在记录上签名,保存备查;(四)定期检查动物饲养设施、实验仪器和档案管理 ;(五)向机构负责人和/或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检查 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六)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保存标准操作规程 的副本。

      第七条 每项研究工作必须聘任专题负责人专题负 责人职责为:(一)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运行管理;(二)制定实验方案,严格执行实验方案,分析研究结 果,撰写总结报告;(三)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的规定,及时提出修订或补充 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议;(四)确保参与研究的工作人员明确所承担的工作,并 掌握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五)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检查各种实验记录,确保 其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六)详细记录实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七)实验结束后,将实验方案、原始资料、应保存的 标本、各种有关记录文件和总结报告等归档保存;(八)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确保研究工 作各环节符合要求 n 第三章 实验设施n 第八条 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 的实验设施各种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转正常; 各类设施布局应合理,防止交叉污染;环境条件及其调控 应符合不同设施的要求n 第九条 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 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 等环境条件实验动物设施条件应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 别相符。

      动物饲养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不同种属动物或不同实验系统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二)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三)收集和处置试验废弃物的设施;(四)清洗消毒设施;(五)供试品和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或生物危害 性等物质时,应设置相应的饲养设施n n 第十条 具备饲料、垫料、笼具及其它动物用品的存 放设施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合理,防止与实验系统相互污 染易腐败变质的动物用品应有适当的保管措施n 第十一条 具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处置设施:(一)接收和贮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配制和贮存设施n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使用有 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放射性等材料应设立专门实 验室,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n 第十三条 具备保管实验方案、各类标本、原始记录 、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的设施n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环境调控设施n 第四章 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n 第十五条 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 应的仪器设备,放置地点合理,并有专人负 责保管,定期进行检查、清洁保养、测试和 校正,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

      n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应备有相应仪器设 备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 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 障修理,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 人员的姓名等第十七条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实验用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有专人保管,有完 善的接收、登记和分发的手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批号、 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及其它理化性质应有记录,对 照品为市售商品时,可用其标签或其它标示内容;(二)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符合要求,贮 存的容器应贴有标签,标明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 有效期和贮存条件;(三)供试品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变质 ,分发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及时贴上准确的标签,并按批 号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数量;(四)需要将供试品和对照品与介质混合时,应在给药 前测定其混合的均匀性,必要时还应定期测定混合物中供 试品和对照品的浓度和稳定性,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 期的,应在容器标签上标明,两种以上组分均有失效日期 的,以最早的失效日期为准n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贴有 标签,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 有效期等。

      试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 溶液n 第十九条 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定期检验, 确保其符合营养和卫生标准影响实验结果的污 染因素应低于规定的限度,检验结果应作为原始 资料保存n 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 毒剂及杀虫剂等,不得影响实验结果,并应详细 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n 第五章 标准操作规程n 第二十一条 制定与实验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需要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标准操作规程的编辑和管理;(二)质量保证程序;(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处理、 配制、领用及取样分析;(四)动物房和实验室的准备及环境因素的调控;(五)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校正、使 用和管理;(六)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七)实验动物的运输、检疫、编号及饲养管理;(八)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实验操作;(九)各种实验样品的采集、各种指标的检查 和测定等操作技术;(十)濒死或已死亡动物的检查处理;(十一)动物的尸检、组织病理学检查;(十二)实验标本的采集、编号和检验;(十三)各种实验数据的管理和处理;(十四)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十五)动物尸体及其它废弃物的处理;(十六)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其它工作 。

      n 第二十二条 标准操作规程经质量保证部门 签字确认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生效失效的标准 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应及时销毁n 第二十三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改、 生效日期及分发、销毁情况应记录并归档n 第二十四条 标准操作规程的存放应方便使 用研究过程中任何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 操作,都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并加以记录标 准操作规程的改动,应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确 认,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n 第六章 研究工作的实施n 第二十五条 每项研究均应有专题名称或代 号,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及实验记录中统一 使用该名称或代号n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所采集的各种标本应标 明专题名称或代号、动物编号和收集日期n 第二十七条 专题负责人应制定实验方案, 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 行,批准日期作为实验的起始日期接受委托的 研究,实验方案应经委托单位认可第二十八条 实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 的名称及地址;(三)专题负责人和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姓名 ;(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 、批号、有关理化性质及生物特性;(五)实验系统及选择理由;(六)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 、体重范围、来源和等级;(七)实验动物的识别方法;(八)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环境条件;(九)饲料名称或代号;(十)实验用的溶媒、乳化剂及其它介质 ;(十一)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 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及选择的理由;(十二)所用毒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文件及 文献;(十三)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和频率;(十四)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十五)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

      n n 第二十九条 研究过程中需要修改实验方案时,应经质量保证部 门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日期,应记入档案, 并与原实验方案一起保存n 第三十条 专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研究专题的运行管理参加实验 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实验方案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发现异常 现象时应及时向专题负责人报告n 第三十一条 所有数据的记录应做到及时、直接、准确、清楚和 不易消除,并应注明记录日期,记录者签名记录的数据需要修改时 ,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的理由及修改日期,修改者签 名n 第三十二条 动物出现非供试品引起的疾病或出现干扰研究目的 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隔离或处死需要用药物治疗时,应经专题负 责人批准,并详细记录治疗的理由、批准手续、检查情况、药物处方 、治疗日期和结果等治疗措施不得干扰研究n 第三十三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签名或盖章后交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签署意见,机构负责人 批准批准日期作为实验结束日期第三十四条 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 和地址;(三)研究起止日期;(四)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 、稳定性、含量、浓度、纯度、组分及其它特性;(五)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 范围、来源、动物合格证号及签发单位、接收日期和饲养 条件;(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方法、频 率和给药期限;(七)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剂量设计依据;n (八)影响研究可靠性和造成研究工作偏离实 验方案的异常情况;(九)各种指标检测方法和频率;(十)专题负责人与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姓名 和承担的工作内容;(十一)分析数据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十二)实验结果和结论;(十三)原始资料和标本的保存地点。

      n 第三十五条 总结报告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 需要修改或补充时,有关人员应详细说明修改或 补充的内容、理由和日期,经专题负责人认可, 并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机构负责人批准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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