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03第三讲 诉讼参与人.doc
2页第三讲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有效地进行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当事人;另一类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性质,可以将案件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三类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也有区别第一节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1、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它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单位 2、自诉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通常是本案的被害人,但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充当自诉人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提起自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两种称谓是因刑事诉讼阶段不同而加以区分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或单位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但在某些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是或不仅仅是刑事被告人,而是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第二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它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被代理人只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受犯罪嫌疑、被告人以外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委托的、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亲友、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辩护人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亲友、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证人证人,是指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5、鉴定人鉴定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6、翻译人员翻译人员,是指刑事诉讼中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哑人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除上述人员之外,书记员、见证人,专家辅助人实际上也是诉讼参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