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开电大作业范文-网页快照服务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一).doc
18页【出处】《网络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摘要:目前搜索引擎服务商普遍使用一种称为“网页快照”的服务,该服务在服务商的服务器硬盘中有选择的保存了他人的网页本文首先明确了网页快照服务的性质,认为若将网页整体视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客体,则网页快照保存并使浏览者获得该网页的行为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ICP的行为;而网页快照使网页本身所含内容信息得到进一步传播的行为则更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ISP的行为,故认为网页快照服务兼具ICP和ISP的性质然后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对它的著作权问题分别进行了考查,指出其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理论下,应当将网页整体纳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客体之中,并且认为网页快照并不侵犯网页作品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在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问题上目前还难以回避侵权的存在,并且难以用合理使用进行抗辩,但从利益平衡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的国情需要出发,认为应考虑扩大许可使用和“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以降低网页快照服务的侵权风险从ISP层面来看,网页快照使得网页上的内容进一步得到传播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帮助侵权,可以类推适用ISP的侵权归责原则和责任免除规则,即在“红旗标准”下适用“避风港”规则以免除赔偿责任 关键词:网页快照;著作权;ICP;ISP;避风港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网页(Web)是当前Internet用户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基础支撑点。
用户在网上漫游时所期待获得的信息,不论其表现形式是文字、图片、程序还是视频、音频,只要是需要借助IE等浏览器软件的,大都是通过网页获得的浏览网页,基本上是每个上网初学者的 第一堂课意大利比萨大学的AntonioGulli和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的AlessioSignorinialso的研究表明,截至2005年1月,全球网页数量已达115亿之多我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在2006年3月联合发布的《2005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资源数量调查报告》称,到2005年底,我国网页数量已达二十六亿多个 在浩如烟海的网页中,网络浏览者们要想捕捉自己所需要的相对微量的信息,如果仅靠自己的力量,逐个网页地去打开、浏览、整理信息,无异于海底捞针为了满足用户快速获得所需信息的要求,搜索引擎应运而生用户只需进入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提供的页面,在其指定的位置输入所要查找的信息的关键词,搜索引擎就可以通过后台程序自动地在全世界几百亿个网页中为用户检索出含有所输入的关键字的网页搜索引擎这种过滤、捕捉信息的强大能力,使它在今天已经几乎成为网络浏览者们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来自PewInternet&AmericanLifeProject的数据显示,2005年美国平均每天使用搜索引擎的用户数量达5900万,比2004年的3800万增加了55%。
而2005年中国的搜索引擎用户数量也已经达到了9706万 但是,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扰:检索结果中的某一个页面所显示出来的索引内容令人很感兴趣,但当用户兴致勃勃地点击链接之后却不能进入相应的页面,而只能看到那个冷冰冰的“无法显示网页”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既有可能是链接所指向的页面所在的对该页面进行了修改--改变了页面的地址或者删除了该页面,也有可能是所访问的页面不在用户的网络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例如,教育网用户在访问国外站点的网页时就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此外,链接所指向的页面如含有较大的图片、音频、视频或者需要下载的插件等内容,都可能会造成打开页面的速度非常缓慢甚至无法打开网页同时,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一般并不--也无法保证所链接的网页的安全性,用户打开一个陌生网页往往要自己承担中毒风险 用户们的困扰同样困扰着以用户数量为生命线的搜索引擎服务商们,而他们的应对措施之一,便是推出了“网页快照”服务以百度为例,今天你使用百度搜索任何关键词,在每一条搜索结果的最后,都有一个日期和4个字--“百度快照”,而点击进去之后,在地址栏显示的地址为后省略),而下面所显示的页面内容正是你所搜索到的结果链接所指向的页面在该日期,也就是快照收录该网页的那一天的内容。
当然,这里所显示的内容中可能缺少了原始网页所含有的一些较大的图片、视音频文件和插件等 由于用户进入的并不是真实的搜索结果的链接所指向的页面,而是百度自己的数据库中的页面,这样就避免了原页面所属对页面的修改增删而造成的“死链”现象同时快照程序在页面收录过程中会根据程序设置自动过滤掉一些较大的文件,而用户在使用快照的过程中也可以自己选择例如无图片的快照等方式,从而避免出现由于网页所含文件内容过大而导致打开页面缓慢的现象网页快照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浏览网页的中毒风险,但是通过上面所说的过滤浏览方式,至少可以避免一些依托网页中所含的图片、插件、视音频文件等传播的病毒的侵害另外,网页快照一般还提供关键词索引服务,在通过网页快照方式显示的页面上,用户所搜索的关键词往往用显著的背景颜色标注出来,这样即使该页面本身的信息量很大,用户也可以通过置顶的关键词所提供的页面内部链接功能在该页面中迅速找到关键词所在的位置,进而获得所需信息 上述的种种优点使得网页快照这一服务备受搜索引擎服务商们的青睐目前,百度、天网、雅虎、Sogou等几个主要的中文搜索引擎,都有具体名称不一但功能类似的网页快照功能Google中国虽然于2007年4月26日暂时撤下了其网页快照功能,但是很快便在11月中旬恢复了该服务,并作为与G.cn域名同期推出的重大市场经营成果。
虽然对于浏览用户来说网页快照功能有诸多好处,但是对于一个知识产权的研究者来说,在享受这种服务的便利的同时,不免会思考:这种服务,会不会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笔者在查阅上海步升公司诉百度公司mp3下载搜索服务侵权一案的资料时,偶然地在步升公司的代理人庄舰兵律师的个人博客上看到了这么一段话:“本博客文章,由庄舰兵律师版权所有非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以任何目的进行复制,转载,也不允许搜索引擎以网页快照形式复制如果有上述侵权行为,本人保留一切追诉的权利”而有趣的是,当时我正用的是百度快照查看的那篇二审代理词那么这一冲突会不会演变成庄律师日后的又一个案子呢? 如果说上面的例子还只是对未来的侵权纠纷的一种可能性猜想,那么2006年经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的北京德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更是直接将通过网页快照复制原始网页的行为变为了一场现实的诉讼在该案中,德都公司诉称3721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雅虎中国”上以网页快照的方式将德都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网页预先复制并存放在服务器上用于营利性搜索,侵犯了德都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未经许可基于营利性目的以网页快照及链接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网页作品,侵犯了德都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网页快照以改编、注释等方式使用网页作品向公众传播,侵犯了德都公司对自己网页的使用权;要求3721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
但令我这个局外的研究者颇为遗憾的是,无论是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还是二中院的二审判决,都是根据从程序法角度驳回了德都公司关于网页快照复制侵权的诉讼请求,而有意无意地在实体法层面上回避了这一问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网页快照的特殊性 网页快照本身是一种网络行为,对于某种网络行为的著作权问题研究,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一般都是将其分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InternetContentProvider,简称为ICP)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nternetServiceProvider,简称为ISP)两种行为类型来分别加以研究的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传到互联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任何人都能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论是普通的个人用户还是某个大型企业,只要向网络发布信息就属于内容提供者如果其选择上传的信息中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版权人就要追究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要求他们为自己发布在网上的内容负责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其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收信息,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当然,作为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媒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不可避免地要存储和发送信息。
如果传播的信息涉及侵权内容,版权人就有可能会追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要求他们为自己的传播行为负责 但是网页快照一方面直接在自己的服务器上保存了网页的复印件供用户访问,其对网页的引用内容也远远超出了索引的范围,如果网页本身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互联网内容提供行为,网页快照在此意义上扮演着ICP的角色而在另一方面,网页快照自己并不编写任何网页的内容,网页的内容是由他人传播到网上的,用户通过网页快照获知该信息,网页快照在这一过程中起传播中介的作用,一方面为网页的发布者提供了又一个发布信息的平台,另一方面为用户提供了搜索、获取信息的服务,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网页快照又扮演了ISP的角色由此可见,网页快照服务在互联网信息流通中兼有ICP和ISP双重性质 三、ICP意义上的网页快照服务的侵权问题 当网页快照在ICP意义上被考量时,所涉及的content并不是其显示的内容,而是所保存的网页本身在考虑侵权问题时,至少如下几方面是必须考查的:网页是不是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果是的话,网页快照在保存网页时做的缺省和URL地址变动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网页快照使用户获得网页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页快照保存网页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是否可以适用合理使用、许可使用? (一)网页的作品性 在研究ICP意义上的网页快照服务的著作权问题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网页快照所提供的内容,即网页本身是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为在此层面上所讨论的网页快照的复制对象并不是网页内容中的个别作品,例如,某一篇文字某一张图片等,而是整体的网页。
而网页快照所做的缺省,也正是对其所收录的网页整体的缺省,所以在论证其是否侵权之前,必须先搞清楚网页这一整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上所讲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的《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都列举了多种具体的作品形式从字面上来看,网页作品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公约》所列举的作品形式的任何一种--虽然其内容可能包含了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多种被列举出来的具体作品形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法案的列举都不是完全穷举式列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这样的语句为作品外延的延伸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具体考虑某一个事物,特别是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是否属于作品范畴时,我们还是应该从作品的抽象定义出发,从独创性、可复制性等作品的固有属性出发来考量。
网页具有可复制性毋庸赘述,我们在任何一台电脑上所浏览的任何一个网页,实际上在浏览的同时便在该电脑的硬盘中生成了一个复制件,而网页快照保存网页的行为,更是确凿无疑地表明了网页的可复制性一个独立创作的网页,虽然其具体的内容并不一定完全是制作者的独立创作,制作该网页所使用的软件甚至使用的公共模板等可能也不是来自于制作者的创造,但是笔者认为,只要其在内容、版式、框架、背景等方面具有与其他网页不同的特点,使其在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