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国家标准.doc
7页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国家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用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12 V的铅酸蓄电池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00.11-1988 蓄电池名词术语(eqv IEC 486:1986) 3. 定义与符号本标准除采用GB/T 2900.11中的定义外,还增加了下列定义3.1 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valve regulated sealed lead-acid battery 当蓄电池在规定的设计范围内工作时保持密封状态,但当内部压力超过预定值时,允许气体通过控制阀逸出的铅酸蓄电池 3.2 符号 C3——3小时率额定容量; I3——3小时率放电电流,数值等于C3/3(A)4. 分类与型号4.1 分类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分为免维护蓄电池和阀控密封式蓄电池两类。
4.2 型号 4.2.1 电动道路车辆用蓄电池以“电”的汉语饼音“D”表示,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以“M”表 示,免维护铅酸蓄电池以“W”表示 4.2.2 型号意义 例如:6DM55型电动道路车辆铅酸蓄电池5. 要求5.1 外观 蓄电池按6.2检验时,外壳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干燥、无酸液,且标志清晰、正确5.2 极性 蓄电池按6.3检验时,电池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一致5.3 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本标准的附录A5.4 端子 5.4.1 端子位置可分为四种类型,如图1(a~d) 5.4.2 端子的位置以及对端子的外观、结构等具体要求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决定 5.5 3小时率额定容量 5.5.1 蓄电池按6.5试验时,第一次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85% 5.5.2 蓄电池应在第十次容量试验或之前达到额定值 5.6 大电流放电 蓄电池按6.6.2放电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30 min;蓄电池按6.6.3放电时,电压应不低于8.40 V 5.7 低温-18℃放电 蓄电池按6.7.2放电时,放电时间应不低于60s;蓄电池按6.7.3放电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50% 5.8 过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6.8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值的75%。
5.9 安全性蓄电池按6.9试验时,外壳不得出现漏液、破裂等异常现象5.10 密封反应效率(此条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 蓄电池按6.10试验时,其密封反应效率应不低于90%5.11 水损耗(此条适用于免维护蓄电池) 蓄电池按6.11试验时,按额定容量计算,其水损耗应不大于3g/Ah5.12 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按6.12试验时,其容量应不低于贮存前容量的85%5.13 循环耐久能力 蓄电池按6.13试验时,当蓄电池容量降至额定值的75%时,循环寿命应不少于400次5.14 耐振动性能 蓄电池按6.14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期间,蓄电池放电电压应无异常;试验后,检查蓄电池应无机械损伤,元电解液渗漏5.15 限压阀(此条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密封铅酸蓄电池按6.15检验时,限压阀开闭阀压力为100 kPa~1 kPa5.16 贮存(此条适用于干式荷电蓄电池)新制造未注入电解液的蓄电池按6.16试验,其容量应符合5.5规定6 试验方法6.1 试验条件6.1.1 环境条件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25%~85%、大气压力86~106 kPa环境中进行6.1.2 测量仪器、仪表6.1.2.1 量程所用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或电流数值改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6.1.2.2 准确度 a)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kΩ/V;b)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流表; c)测量温度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标定准确度应不低于0.5℃; d)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 e)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f)测量电解液密度用的密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每个分度值不应大于0.005 g/cm3;g)称量蓄电池重量的衡器,应具有±0.05%以上的准确度;h)测量压力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25级准确度的压力表6.1.3 电解液 干式荷电蓄电池电解液的具体要求由制造厂规定6.1.4 试验前的准备6.1.4.1 受试的蓄电池应该是生产后不超过60d,未经使用过的蓄电池,井完全充电6.1.4.2 干式荷电蓄电池要经注液6.1.4.3 蓄电池的完全充电 6.1.4.3.1 恒流充电(适用于免维护蓄电池)蓄电池以0.5I3(A)电流充电到14.4 V±0.1V后,再继续以0.25I3(A)电流充电,在充电末期连续3h内蓄电池电压变化不大于0.05 V/h,此时确认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6.1.4.3.2 改进的恒压充电(适用于阀控密封式蓄电池)蓄电池的完全充电采用恒压14.4 V±0.1V、限流I3(A)充电16 h或当充电末期电流稳定3h不变时,此时确认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6.1.4.3.3 采用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认可的充电方法 6.2 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蓄电池外观 6.3 极性 用电压表或反极仪检查蓄电池的极性 6.4 外形尺寸及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蓄电他的外形尺寸及重量 6.5 3小时率额定容量 6.5.1 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2℃的水浴环境中静置5h,然后以I3(A)的电流,恒电流放电到9.90V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6.5.2 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到终止电压的时间即为电池容量 6.6 大电流放电 6.6.1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6.6.2 按6.1.4.3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温度为25℃±2℃的水浴环境中静置5h,然后以3I3(A)的电流恒电流放电到9.00 V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6.6.3 按6.1.4.3完全充电的蓄电池在温度为25℃±2℃的水浴环境中静置5h,然后以9I3(A)的电流恒电流放电3min,测量电压。
6.7 低温-18℃放电 6.7.1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6.7.2 按6.1.4.3完全充电蓄电池在-18℃±1℃环境中搁置16~24h,并在该环境中以6I3(A)电流连续放电至8.40V,记录放电时间 6.7.3 按6.1.4.3完全充电蓄电池在-18℃±1℃环境中搁置16~24h,并在该环境中以I3(A)电流连续放电至8.40V,记录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 6.8 过放电性能 6.8.1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6.8.2 按6.1.4.3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初始电流3I3(A)的电阻,定电阻连续放电阻21d 6.8.3 然后蓄电池以恒电压15.00V,限流I3(A)充电24h 6.8.4 再按6.5进行试验 6.9 安全性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以0.7I3(A)的电流连续充电5h,然后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 6.10 密封反应效率 6.10.1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6.10.2 按6.1.4.3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以0.3I3(A)的电流连续充电48h,然后再以0.015I3(A)的电流连续充电29h,并从第25h起开始收集气体5h. 6.10.3 按公式(1)和(2)计算密封反应效率。
6.11 水损耗 6.11.1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6.11.2 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擦净蓄电池全部表面,并称量重量到准确度±0.05% 6.11.3 蓄电池放置在温度40℃±2℃的水浴中,蓄电池上缘漏出水面不得超过25mm,蓄电池之间和蓄电池与水浴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5mm 6.11.4 蓄电池用恒压14.4V±0.1V充电500h 6.11.5 蓄电池充电结束后,擦净蓄电池全部表面,立即进行重量称量,计算水损耗重量 6.12 荷电保持能力 6.12.1 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并得到贮存前容量Cc的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将蓄电池表面拣拭干净 6.12.2 然后将蓄电池在环境温度25℃±5℃开路搁置28d 6.12.3 蓄电池搁置结束后,不经充电按6.5进行容量试验,得到余容量Cc’ 6.12.4 按公式(3)计算荷电保持能力: 6.13 循环耐久能力 6.13.1 蓄电池经6.5试验,且符合5.5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整个试验在25℃±2℃的环境中进行 6.13.2 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以0.75I3(A)的电流放电3h,然后以恒电压14.4V± 0.1V,限流0.9I3(A)充电9h或采用制造厂推荐的充电方法充电,组成一次循环。
6.13.3 上述连续循环每到第49次放充循环后,第50次按6.5进行放电检查容量,以后每50次进行一次容量检查放电,检查放电后的充电,应按6.1.4.3完全充电 6.13.4 重复6.13.2~6.13.3,当检查放电容量低于额定值75%时,重复6.5试验若容量不低于额定值75%,则继续按6.13.2~6.13.3进行循环试验若容量确认低于额定值75%时,认为蓄电池寿命终止该单元循环不列入循环次数以内 6.13.5 循环寿命次数应为上面循环次数加上循环前进行试验的次数 6.14 耐振动试验蓄电池按6.1.4.3完全充电后,紧固到振动试验台上,按下述条件进行试验a) 放电电流:I3(A);b) 振动方向:上下单振动;c) 振动频率:30~35 Hz;d) 最大加速度:30 m/s2; e) 振动时间:2h 6.15 限压阀 6.15.1 限压阀与蓄电池不为一体的蓄电池,可单独测定阀的开闭压力 6.15.2 限压阀与蓄电池为一体的蓄电池,对每一单体蓄电池逐渐充人空气,测定开阀压力,然后逐渐释放出空气测定关阀压力 6.16 贮存试验蓄电池在8.4规定的条件下,存放1a,然后按6.5进行试验。
6.17 试验程序 6.17.1 按本程序进行的试验应连续进行 6.17.2 阀控密封式蓄电池试验程序见表1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试验项目、要求章条号、试验方法章条号、样品数量及试验周期见表3 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在该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出厂检验在出厂检验的3小时率额定容量试验中,蓄电他的容量差应不大于±5% 7.2.2 在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将该批产品退回生产部门返修普验,然后再次提交验收若再次检验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坝!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 J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产; b)转厂; c)停产后复产; d)结构、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 e)合同规定7.3.2 判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