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债式股权转让按两种情形计税.docx
2页承债式股权转让按两种情形计税例:A公司共有甲、乙两股东,出资比例为7∶3,实收资本400万元2022年6月30日,原股东甲、乙以15100万元转让全部股权给新股东丙、丁为便于治理,甲、乙、丙、丁同意该公司2022年6月30日前流淌资产中的应收账款30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追收处理;2022年6月30日前流淌负债12022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负责清还2022年6月30日后A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原股东甲、乙无关原股东甲、乙该如何计算缴纳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忽视不计,假设原股东甲、乙已收回全部债权并清偿全部债务)? 情形一: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依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原股东甲、乙进展安排则甲应纳税额=(原股东甲、乙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甲、乙担当的债务总额+原股东甲、乙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甲持股比例×20%=(15100-12022+300-400)×70%×20%=2100×20%=420(万元);同理,乙应纳税额=(15100-12022+300-400)×30%×20%=900×20%=180(万元)。
情形二: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依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展安排则甲应纳税额=(原股东甲安排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甲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甲担当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甲向公司投资本钱)×20%=(15100×70%+300×70%-12022×70%-400×70%)×20%=420(万元);同理,乙应纳税额=(15100×30%+300×30%-12022×30%-400×30%)×20%=180(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虽然国税函〔2022〕244号文件对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定了两种计算方法,但最终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一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