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修许可审定.ppt
53页适 航 规 章(第五讲) 维修许可审定维修许可审定•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 二、 《维修许可证》编号规则 • 三、 《维修许可证》填写规范 • 四、维修许可审定程序 • 五、航线维修许可审定程序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总则 • 2、维修类别 • 3、维修单位手册 • 4、维修单位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总则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依据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简称 CCAR-l45部)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 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 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 监督、检查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实施非常规性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 的合格审查和批准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总则 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民用航空器:指除国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b)国家航空器:指军队、海关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c)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 整台动 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
(d)维修: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维护、翻修、修理 (e)非常规性维修:指计划维修工作以外的任何维修工作 (f)维护: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例行检查、一般勤务和排故 工作 (g)翻修:指通过检查和换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达到经批准的标 准 (h)检查:指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经批 准的标准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总则 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i)修理: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恢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至可用状态 (j)改装: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改变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构形或状态 (k)检验: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进行功能性测试,以确 定其是否可用 (1)航线维修: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进行的短停、航行前或航行后的 维护工作 (m)定期检修:指按照经批准的标准为完成计划维修所进行的维修工作 (n)民航局批准:指经民航局或按照民航局授权所进行的批准 (o)经批准的标准:指经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设计、制造、维修及质量标准或 规范 (p)适航性资料:指为保证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适航性及可用性而必需的任 何适航文件 (q)放行人员:指按照民航局批准的程序由获证的维修单位授权的下述人员: l 航线维修放行航空器的人员; l 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返回使用的人员。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总则申请和颁发 (a)凡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 空器部件维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 (b)申请维修许可证或变更现有维修许可项目时必须按照 民航局规定的表格和方式填写申请书并与民航局要求呈 报的维修单位手册及其它资料一起提交民航局 (c)对待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在经民航局审查认可并支付了规定的费用后,颁发维修许可证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总则维修许可证及其有效性 (a)维修许可证是批准申请人维修资格的证明 (b)维修许可证批准进行维修工作的范围,获得维修许可证后,方可从 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业务活动及其广告宣传 (c)维修许可证在批准限定内有效,除非在此之前被放弃、暂停或吊销 (d)维修许可证不得转让维修许可证必须良好地保存在明显的地方 有效期满或被放弃、暂停、吊销的维修许可证必须交还民航局 (e)民航局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批准函件的形式对申请人予以临时资格认可批准函件具有与维修许可证同样的效力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1、总则等效安全情况民航局可批准某些在维修规模和范围上有限的维修单位对本规章 的某些条款提出等效的符合方法,但只有在:(a)民航局认为有必要;和 (b)该维修单位能保证所维修的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具有 同等的安全性。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2、维修类别 维修工作类别按本规定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对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 件的维修工作分类如下: (a)校验 (b)改装(c)修理(d)翻修 (e)航线维修 (f)定期检修 (g)其它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2、维修类别 维修项目类别按本规定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维修项目类别包括如下 方面,均为有限项目:(a)机体(b)动力装置(c)螺旋桨(d)无线电设备 (e)仪表(f)附件(g)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 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h)其它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3、维修单位手册批准或认可维修单位手册是构成维修许可批准的条件之一 维修单位手册的基本要求(a)维修单位手册阐述实施经批准的维修工作所遵循的 标准、程序以及有关人员完成各自工作职责所需的规章制 度b)手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维修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的一个声明, 确认呈交民航局批准的手册以及相关的手册符合本规定的 要求并在任何时候都将符合本规定要求2)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职务、资历及所负责任的说明 。
3)组织机构图,表明各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 责任及其职能关系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4)授权的放行人员的名单5)维修许可证所批准地点的厂房设拖的说明,包括航 线维修的航站设施(如具有)6)维修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维修工作能力的说明7)为满足本规定维修单位的要求而制定的必要程序和 要求8)如有外委单位,则需有一份外委协作厂家和外委项 目清单9)如果受委托维修,则需有一份委托证明10)如有航线维修情况,则需有一份航站清单11)列出各类实际使用的表格、标牌的样件l2)维修单位手册的管理和修改程序,以保持其有效性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4、维修单位 维修单位的类型受会本规定制约的维修单位包括以下四种类型:(a)叫位于中国境内的任何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单位 ,简称国内维修单位b)位于中国境外的任何民用航空贯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单位, 简称国外维修单位c)位于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任何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维 修单位,简称地区维修单位d)位于中国境内、外的任何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 家(如其欲对本厂制造的产品实施维修工作),简称制造厂维修单位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4、维修单位 维修单位的权利合格的维修单位只能按照其维修单位手册中的程序及 维修许可证限定的范围进行下列工作:(a)在维修许可证批准的地点维修所批准进行的任何民用 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
b)在质量保证系统的控制下,选择和安排对任何航空器 和/或航空器部件的委托维修单位(简称外委单位)c)在维修许可证批准的地点并技维修单位手册中规定的 程序实施经批准的任何民用航空器的航线维修工作d)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全部完成的维修工作签发放行证 明e)在维修许可证批准的地点以外,由于民用航空器不能 使用而必须实施维修工作时,必须遵循民航局批准的程序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4、维修单位 维修、检验和管理(监督)人员 (a)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管理(监督)人员,其职责应包 括保证合格的维修单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b)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建立一个能被民航局所接受的标准和程序, 以确立对从事维修的工作人员及检验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进行必要的在 职培训l)独立从事各类维修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民航局所能接受的合 格证件2)因特珠原因派出在维修许可证批准时地点以外从事维修工作的 人员,必须具有民航局所能接受的合格证件3)任何外籍人员如欲在中国从事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 维修、重要修理和/或改装工作,必须满足《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 格审定的规定》(CCAR-65)第六条的要求4)执行必检项目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CCAR-65中规定的检验人 员执照。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4、维修单位 放行人员(a)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有所有放行人员的记录,其中 必须包括对这些人员授权范围的说明b)放行人员必须是由获证的的维修单位授权并为民航局 所接受的具有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放行人员必须接受与 所授权放行项目有关的培训并取得合格的证明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 4、维修单位 质量保证系统(a)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质量保证系统来 监督所有维修工作程序的完整性和对返航规章的符合姓, 以保证有良好的维修工作质量和民用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 的适航性边种监督必须具有能将所有的信息反馈到质量 保证系统的最高负责人的程序,以确保完成,必要的改正 措施质量保证系统必须具有质量否决权b)除非具有一个独立的审核系统,否则,合格的维修单 位的质量保证系统必须具有自我质量审核的功能c)质量保证系统必须明确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承担的 质量责任,并在维修单位手册中以文字体现各级质量管 理人员均应理想并贯彻实行d)质量佯证系统必须具有贯彻(c)项规定所必需的人 员、质量控制和检验程序以及质量标准这些程序和标准 应能覆盖维修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工作范围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4、维修单位 维修工作准则 (a)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依照符合经批准的标准的技术文件实施维修 许可证上规定类别的维修工作。
b)只有获得民航局特别批准的维修单位才可实施制造厂家技术手册 规定范围以外的重大修理和重大改装并且在实施上述修理和改装前 必须制定出具体的技术方案,经民航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c)合格的维修单位为维修目的而生产民用航空器部件时,必须对该 部件在系统中的作用进行可靠性分析并具有论证报告后方可按下述程 序进行:(l)对其故障、失效或缺陷不直接造成《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 格审定的规定》(CCAR-21)第五条(三)所列任一情况的航空器 部件,必须在维修单位的手册中有生产该类部件的具体上作程序;(2)对其故障、失效或缺陷可能直接造成CCAR-21第五条(三) 所列任一情况的航空器部件,必须获得民航局的批准后方可生产 一、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 4、维修单位 维修记录(a)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具有完整的维修记录和保存系统b)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提供每一维修合格的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 件批准放行证书的副本,并与其在维修工中所使用的适航性资料和/ 或技术文件清单一起交给送修人c)合格的维修单位必须侥存所放行的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详 细的维修记录及有关的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d)下述方面的记录应侥存到民用航空嚣和/或航空器部件报废后一 年为止:(1)履历记录;(2)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3)重要测试记录(包括发动机台架试车记录)。
二、《维修许可证》编号规则•国内维修单位(Domestic Maintenance Organiztion)《维修许可证》的编号 规则 国内维修单位(含国内航线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的编号由“国内”一词 英文:Domestic第一个字母D及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即:D.××××阿拉伯 数字左起第一位是地区代号,第二、三、四位是顺序号,即:D. X X X X │ │ │ │ │ 顺序号(001~999)代号华北地区…………………………1 华东地区…………………………2 中南地区…………………………3 西南地区…………………………4 西北地区…………………………5 东北地区…………………………6 新疆地区…………………………7地区代号0、8、9由民航局适航司控制地区管理局适航处按以上规则 负责本区内各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的编号 二、《维修许可证》编号规则2.地区维修单位(Regional Maintenance Organiztion)《维修许可证》的编号规则 地区维 修单位《维修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