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建管理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doc
11页基建管理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试行)—、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 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工程 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修改完善第二条 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 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条例、办法等,增强法制 观念,做好施工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第三条工程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 安全责任,承担安全管理工作二、基建管理处安全管理第四条 基建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领 导(机关)批示、指令或与项目单位约定的工程管理范围承 担建设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建设主体落实安全责任第五条 基建管理处实行安全全员管理,基建管理处处 长(主管处长)全面负责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工程科长负责 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工程科、房产科工程管理人员具体 负责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基建管理处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向施工单位提 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组织施工管线会签,提 供地质勘察资料,协助施工单位勘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地下工程,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基建管理处不得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安全 生产费用确定后,基建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 办理安全生产费用划拨手续第九条基建管理处应当审查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 级,并在工程施工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第十条 基建管理处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后,除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检查外, 基建管理处还需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做定期检查,并督促责任 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每次检查需记 录在案或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期间,基建管理处每天对施工、监 理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安全管理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核 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日报表工程设立安全检查记录本,记 录发现的问题,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警示并制止,责成责任单位 认真整改第十三条基建管理处每月组织对监理、施工单位安全 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达标管理考核评定的依 据,检查考核完成后,召开工程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进行总结,部署和安排下步工作。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紧急处理和报告制 度,工程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施工、监理单位要立即采 取应急措施并向基建管理处报告,基建管理处应紧急组织相 关单位和人员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向上级机关和安全主管 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实行安全达标情况与工程款支付挂钩制度, 基建管理处将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监理、 施工单位安全达标情况的重要指标,安全不达标的一律不得 支付监理费和工程款,安全整改完成后,将视情节扣减相应 监理费和工程款三、勘察单位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 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 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 的安全四、 设计单位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生事故的 发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安全负责第十九条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 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 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时,设计单位 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负有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督促、检查的职责,并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 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为监 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 理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该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 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主要包 括:(一)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 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 护用具使用情况;(四)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 收手续,并签署意见;(五)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 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六) 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 的档案资料七)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实施监理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 施的实施情况,并形成安全监督检查日报表,报送基建管理 处;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 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同时报 告基建管理处,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完成整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 时向基建管理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六、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其法 定代表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 安全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 标准和规范,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头, 做到安全职责明确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 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 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管理范围内负责安 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 护的规定和制度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 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 进行查验租赁使用的,应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安全责任 禁止使用或租赁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等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等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 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三十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 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 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 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讲解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三十一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 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 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 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安全管理的技术人 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 员作出详细说明,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 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 及劳动保护用品等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购置的 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 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 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 紧急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 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 工程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处作业,以及临边 洞口、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 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 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在施工 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 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第四十条建立明火施工作业申报和审批制度,在容易 发生火灾的区域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 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申报并通过审批,作业时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保卫组织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维护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治安,保证 施工的正常进行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旋工现场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实行封闭围挡,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 标志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 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及污染第四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未经 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 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 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 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要及时行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四十八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事故, 要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 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