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购物中心百货营运部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doc
6页国际购物中心百货运营部门商质量量管理制度(一)全体职工应仔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花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部门法律法例,明确商业企业对商质量量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二)为增强对商质量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组长,运营部经理为副组长,各经营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商质量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企业商品质量问题的管理、监察、检查及处罚平时工作由运营部具体负责三)购进商品一定坚持质量第一、合同管理的原则购进责任人应严格审察商质量量及对方必需的相关法律证件,进行充分真切地索票索证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得购进:1、无产质量量检验合格证明的2、没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及厂址的3、依据产品的特色和使用要求,需要注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而未予注明的4、限时使用的产品,未在明显地点注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限时(保质期、保留期)或许无效日期的5、在使用过程中,简单造成产品自己破坏或许可能危及人身财富安全的产品,应有警告标记或许中文警告说明而未有的6、国家明令裁减的产品、无效变质商品、超出安全使用期的商品。
7、入口产品无中文说明和表记的8、生产者以冒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9、无商品履行标准代号、编号和名称的10、应该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11、假造产地、假造或冒用别人厂名、厂址,假造或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的商品12、私自使用著名商品独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许使用与著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别人著名商标相近似,使购置者误以为是该著名商品的13、冒充注册商标或入侵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禁用商标的商品14、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等国家规定一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15、迷信品、违禁品,以及反动、荒谬、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16、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不得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四)严格履行“进货责任制”,对商质量量问题“谁进货谁负责”禁止以收取回扣、折扣、利处费为目的购进和销售商品五)禁止销售过期变质、无效和表记不合格的商品,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能够食用或使用的,应限时办理六)销售商品时,不得混杂、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七)销售削价商品时,对不具备原有使用性能的商品,应向花费者予以充分说明。
八)禁止以任何原因误导花费者购置“三无”或过期变质商品,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余方法,对商质量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限时、产地等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九)成立健全商质量量检验登记制度,推行“多关并举、立体交错”的商质量量管理监控系统全部购进商品,特别关于波及人体健康、人身财富安全的食品、药品、果蔬、肉类等商品,一定经过严格地质量检验索证索票后方可上柜销售商质量量管理要层层推行责任制,合同、进货、查收、录入、检查等各层次环节都有直接收理责任,在平时工作中做到层层把关、相互监察十)售出的商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依据出现质量问题的详细状况实时予以维修、改换、退货1、不具备商品应该具备的使用性能,预先未作说明的2、不切合在商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商品标准的3、不切合以文字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质量状况的4、有其余严重质量问题的对以上4个方面,除推行“三包”外,还应该向花费者补偿所以而造成的其余损失另一方面,包办人员要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十一)关于购进及售出的不合格商品,推行《不合格商品黑名单制度》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十二)有以下状况之一的果断予以处罚:1、非法收取回扣或私吞折扣,对购进冒充伪劣商品的责任人,处以购进商品金额1─5倍的罚款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办理。
2、销售“三无”产品或过期、变质商品的,每个品种赐予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担当,损失千元以上的,赐予行政处罚3、在销售中混杂、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克扣花费者的,发现一次赐予直接责任人100元罚款4、在销售中假造商品的产地、厂名、厂址或质量标记以及私自改正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发现一次赐予直接责任人200元罚款5、应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而未追偿的全部损失,由责任人自负6、其余不同意购进和销售的商品而购进及销售的,视其情节轻重赐予相应处罚7、上述状况,除赐予直接责任人处罚外,分别赐予负有连带责任的部位经理和柜组长50%和80%的罚款;对负有连带责任的其余环节责任人追查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