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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辞典:对车辆过户后交强险保费缴纳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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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84973269
  • 上传时间:2022-04-29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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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辞典:对车辆过户后交强险保费缴纳的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方法》第11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对此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的含义,运用系统解释方法在暂行方法中应是收取交强险根底保险费之义,那么在车辆过户即全部权转移前已实行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在过户后就应增加或削减保险费以到达交强险根底保险费在详细操作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指导下制定并要求保险公司执行的《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22版)也作了如此解释,如其第5节3条规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展批改,并依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削减保险费:(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由此可得知,在保险期内车辆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与过户前的交通事故状况无关,重新以交强险根底保费来计算缴纳  但是对于在保险期满后,车辆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该如何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方法》中并未规定,《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22版)也未涉及。

      这里如进展类比推理,那么车辆过户在保险期满后同于上述在保险期内实行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即也与过户前的交通事故状况无关,重新以交强险根底保费来计算缴纳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8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这里好像存在着冲突之处,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事故状况会影响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表达了我国车辆保险的从车原则;而暂行方法规定,过户后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即车辆过户前的交通事故状况,不影响过户后的交强险保费的计算,表达了车辆保险的从人原则那么保监会公布的部门规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方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不同之处,有悖法理,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状况(除非对强制保险条例第8条中的被保险机动车作车主不变的限制解释,即被保险机动车只有在同一车主来年续保的状况下才发生交强险费率浮动)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方法》规定车辆过户后交强险保费的计算所表达的从人原则,与方法中其它内容所表达的从车原则不统一,与方法公布时所主见的从车原则也不符(可参见当时保监会的新闻公布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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