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条例.doc
5页小微企业续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依靠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及我行小微企业贷款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续贷是指向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符合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而申请发放的贷款第三条 小微企业办理续贷业务时,需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向经办支行主动提出申请,经办行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按照我行小微企业相关信贷制度规定,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第四条 续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行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4.抵押品和担保物没有变化;5.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6.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业务往来资金通过我行账户结算;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调查凡续贷贷款必须落实双人实地调查、面谈面签制度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续贷调查报告A、B角客户经理应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资料采集小微企业续贷资料可从简,对有效相关证件等资料客户经理可实行与原件核对,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对申请、决议等文件资料按照新贷款一样办理第七条 担保方式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各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原则上保持原担保、抵押方式不变;必要时采用新的担保、抵押方式的,须经总行认可同意),并要求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作补充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须出具融资性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续贷意见担保方式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确保续贷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第八条 贷款期限小微企业续贷期限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最高额不超过6年)第九条 贷款用途续贷贷款用途可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或改变贷款用途第十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正常经营投资活动所需资金的合理范围、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综合确定,原则上续贷贷款额度不超过原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利率定价小微企业续贷利率定价比照小企业正常贷款定价确定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为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可采用按季付息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金、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等灵活的还款方式第十三条 审查审批续贷贷款审查审批按照《XX审贷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其他信贷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续贷签约小微企业续贷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担保类贷款签订新的担保合同,签订合同必须在总行相关信贷部门落实面签手续第十五条 续贷发放相关合同经审核签订完毕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或保证担保手续后,经有权审批部门电子审批,可办理续贷贷款发放手续第十六条 资料归档放款操作人员将续贷档案交有关人员保管,其中抵押权利证明、保险单据整理后需将实物移交保管人员入库保管,续贷资料、借款合同等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第十七条 风险识别对续贷贷款各经办行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第十八条 清理分类经办行要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贷款质量、信用记录等情况对小微企业存量客户进行清理分类对经营前景严重恶化的存量客户,要制定监管维护措施或退出计划。
对列入退出计划的客户,要锁定目标,明确责任,分期分批,择机退出第十九条 风险分类经办行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分险风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经办行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控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加强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建立小微企业续贷台账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及时开展续贷业务的违规问责,切实提高客户经理的风险意识第二十二条 贷后检查支行行长要督促A、B角客户经理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应于贷款发放后十日内进行贷后实地调查回访一次,以后每月至少进行贷后实地检查1次,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按季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对续贷的小微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时,及时上报总行相关部门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经办行要建立并落实不良贷款监控台账,行长为清收第一责任人,贷款清收责任人与续贷人须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续贷小微企业经营及收入变化情况,在法定程序内完成还款手续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和制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