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艺术团章程.doc
7页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院艺术团策划书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院艺术团策划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由院团委学生会文艺部直接领导并受专业老师指导的,由全院学生中的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组成的学生群众性艺术组织第二条 艺术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活跃校园氛围、培植校园文化”的原则,旨在推进素质教育,丰富学生课余生活,陶冶学生艺术情操,培养学生的艺术鉴赏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三条 艺术团活动的宗旨是通过对艺术的学习,反映当代大学生意气风发的精神面貌和健康向上的校园生活,丰富校园文化活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广大同学的审美情趣和文化艺术修养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一条 艺术团下设舞蹈队、声乐队、器乐队、曲艺队第二条 艺术团实行文艺部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并设团长 1 名,各队队长 1 名艺术团的干部任命由该队原负责人推荐或全校公开竞聘等方式自愿报名,由艺术团考核合格、民主讨论通过,再经院团委批准后,正式任命 第三条 文艺部负责艺术团全面工作,职责是整体把握艺术团机构设置,组织管理,人事任命,协调大型演出等工作。
每学期在开学第三周上交艺术团总体工作计划到院团委,学期结束前一周上交本学期工作总结 第四条 团长主持分管具体工作,规划各队发展,积极配合文艺部工作,指导和参与各队的专业训练,保证团员专业知识和艺术技能的提高,能够独立承担文艺演出的任务 第五条 各队队长负责本队的日常管理,常规训练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组织团员参加演出等活动第三章 艺术团团员 第一条 艺术团团员应为在校学生,团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品德修养,热爱艺术并有一定的艺术专长和基础且在所属院系表现良好第二条 艺术团团员实行自愿报名,认真填写团员报名登记表,由接收部门同意,艺术团考核通过,经过一学期试用合格者方可成为正式团员,然后在院团委备案登记 第三条 艺术团团员的权利 1、 有参加艺术团组织的各种培训、训练等各项活动的权利; 2、 表现突出或有较大贡献者,有享受奖励的权利; 3、 对艺术团的组织管理、专业培训、艺术指导等方面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 对原创的作品拥有著作权; 第四条 艺术团团员的义务 1、 艺术团团员有义务积极热情地为校园文化建设服务,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 2、 艺术团团员必须严格遵守艺术团的章程,执行艺术团的决议,完成艺术团规定的各种训练、演出等任务; 3、 维护艺术团的荣誉,不得有损坏艺术团声誉的言行; 4、 严格考勤制度,按时参加各种活动,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向队长或团长请假; 5、 尊敬老师,尊重艺术团管理干部,服从组织管理,刻苦训练,发挥特长,鼓励原创,多出成果; 6、 爱护艺术团财物,损坏照价赔偿。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艺术团严格实行考勤制度 1、艺术团团员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各队队长处报到注册,队长再整理到团长送至文艺部 2、各部门建立考勤表,严格把关,认真记录好每次训练,演出的考勤和活动情况考勤表每学期报文艺部及院团委备案 3、 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训练的一律需本人事先向队长和团长请假 4、 各类彩排,演出及重要活动一般不允许请假 第二条 艺术团实行例会制艺术团例会每月一次,由团长主持;例会由队长组织召开 第五章 训练演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队根据各自训练计划,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训练训练形式以集中训练为主,每周不少于 1 次,训练期间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第二条 为了保证各队完成每学期训练演出任务,要求各队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详细填写《艺术团活动记录》 ,不得徇情,违者严肃处理 《艺术团活动记录》内容包括: 1、 全学期总体计划(由文艺部填写) 2、 训练计划以及记录(由团长填写) 3、 训练演出考勤表(由队长填写) 4、 学期活动总结(由团员自己填写) 第三条 《艺术团活动记录》中各项内容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各项计划要逐一落实每学期末由文艺部上交团委审核并交由团长保存。
第四条 艺术团成员要爱护训练时的乐器、音响、道具、服装及其他训练设施,使用完毕要及时整理、清洗并归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根据情况予以赔偿 第五条 团员训练实行常规训练与特定项目训练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训练为主在承担大型演出之前训练强度更大,团委将结合每位团员日常训练登台表演以及期末考核等具体情况,给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六章 业务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督促检查各队在一段时期内的训练成果,检查日常训练学习状况,艺术团实行训练成果阶段性评比制度训练成果阶段性评比每学期不定期进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由团长定 第二条 凡艺术团正式成员,每学期末必须参加业务考核,由考核组根据团员平时训练情况和考试成绩核定期末成绩,上报文艺部及团委备案,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三条 训练成果阶段性评审组、业务考核由文艺部、艺术团团长,队长以及指导老师等组成第七章 财务场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 艺术团经费由学院拨付 第二条 艺术团的练舞教室、音响、服装、道具等设备由艺术团团长及队长负责管理,统一登记备案,并定期清洗,妥善保管 第三条 制作、购买服装、道具等设备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团委审批,方可统一购买。
第四条 训练场地由文艺部统一安排和管理,各队排练时间提前上报,以便安排场地使用场地时要爱护公物,注意卫生,维护场地秩序第八章 奖励制度 第一条 艺术团团长享有院学生副部长待遇,各队队长享有院学生会部门干事待遇,普通团员享有各系学生干事待遇 第二条 艺术团团员在团满六个月后,综合各方面表现突出者,可以参加学校的评优活动,个人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为全团人数的 10%,团内优秀干部评选按照学生事务处规定办理,凡荣获荣誉称号的个人,团委将通报所在院系 第三条 评选程序:根据个人自愿申报,各部门推荐,征求意见,再经团委审核,拟定正式名单 第四条 优秀艺术团干部评选条件: 1、担任团队干部一年以上,以平时工作表现情况、会议出勤率、值班出勤及表现以及学期末民主投票选举的结果划分等级,并记入个人档案2 遵守学校和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负责的工作,责任心强,任劳任怨,以身作则,工作考核优良,业务突出,群众基础好;3、学习成绩良好,无重修现象 第五条 优秀艺术团团员评选条件: 1、 积极履行艺术团团员义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 表现突出,并在学年考核中为良好以上; 3、 刻苦钻研业务,专业素质高,积极发挥创造性,能编排出原创作品; 4、 积极承担团内各项任务,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者; 5、 学习成绩良好,无重修现象。
第九章 惩罚制度 第一条 凡违反艺术团章程,拒绝执行艺术团决议及艺术团委派任务,或有有损艺术团利益和声誉言行的给予团内处分,直至上报学校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评优: 1、 一学期内,无故缺勤累计三次; 2、 专业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 违反校规校纪,被通报批评者; 4、 损坏艺术团财务设备,不服从管理者; 5、 因个人原因影响演出进行,损害艺术团声誉者; 6、 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其退团: 1、 业务素质难以达到艺术团标准者; 2、 健康状况不适于从事艺术团活动者; 3、 艺术团活动经常缺席者; 4、 严重有损艺术团利益和声誉言行者;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文艺部2009 年 11 月 3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