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docx
21页2022《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制定了《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爱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非本市行政区域内但森林资源由本市经营管理的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主动歼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森林防火工作的干脆责任人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干脆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与辖区内的自然爱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辖区域内担当森林防火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和担当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当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驻军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辖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民政、农业、气象、教化、水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商务、安监、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旅游、规划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管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扬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装备建设、火灾扑救等工作须要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支配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以及森林经营单位与村(居)交界处,应当在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防机制,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其次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其中,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依据本地森林防火须要可以提前或延长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并依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工作须要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市管辖区域内的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含果园地)和简单引发森林火灾的耕地等其他地域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其中,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详细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依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可以在自然爱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等森林高火险区划定常年禁火区,并设立禁火标记必要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可以依据须要发布吩咐,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法 村(居)民委员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法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或者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一)森林防火工程或生物阻隔网络、警示标记和宣扬牌; (二)每万亩林地建设一座森林防火眺望台(站); (三)每万亩林地建设十五公里的森林防火通道; (四)森林防火通讯网络、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五)森林防火水库、水塘等蓄水输水设施; (六)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 (七)发电、照明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应当建设或配置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建立航空灭火协作机制,建设航空灭火水源地、飞机停机坪等基础设施,保障航空灭火须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扬标记、森林防火眺望台、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新建交通项目、进行成片造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或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 第十六条 穿越森林防火区的铁路、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自然气管道,其经营或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巡查,实行防火措施,在森林火灾危急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平安警示标记 森林高火险区内,经营宾馆、饭店、消遣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和森林防火警示标记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荒、烧地堰、焚烧秸杆、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祭祀送灯、燃放孔明灯、运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 (二)运用烟熏、枪械、电击等方式狩猎; (三)实施工程爆破、安排烧除等生产用火;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别状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批准申请野外用火的,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平安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平安措施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看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安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协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或者其托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发组织成立的团队不得在森林高火险区组织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经批准进入的,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森林防火监督管理。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申请人应当供应活动的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的申请,审批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支配森林防火人员到现场监督管理 其次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精神病人、痴呆等特别人群档案,制定管理措施,落实监护责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监护,防止其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其次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森林资源经营单位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可以在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设置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施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等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制发的专用标记 其次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专职护林员队伍;属于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每五一百零一亩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村(居)民委员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护林人员;专职护林员应当履行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扬森林防火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学问,帮助当地群众制定森林防火乡规民约并监督执行; (二)巡山护林,排查、消退森林火灾隐患; (三)制止非法野外用火和破坏森林的行为; (四)刚好报告森林火情; (五)帮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专职护林员应当佩戴护林员标记,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或乡(镇)人民政府委任专职护林员标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其次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场,应当依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森林防火规划组建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防火巡查队伍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激励社会组织或单位成立森林防火志愿者队伍,宣扬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相关学问 其次十四条 激励和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专职护林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其次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应急预案、年度工作方案、设施建设、值班备勤等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森林火灾隐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退隐患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协作,不得阻挠、阻碍检查活动 其次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扬教化每年三月为森林防火宣扬月,清明节前七天为森林防火宣扬周。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向社会刚好、无偿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高火险警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宣扬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记,张贴、悬挂森林防火宣扬标语 其次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开展森林防火信息化建设,通过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进山卡口监控、GPS定位等技术手段,加强森林防火预警工作,视频监控系统应当根据规定实现联网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其次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设立森林火警,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森林火灾隐患、野外用火或森林火灾,应当马上拨打森林火警接报的单位应当马上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马上派人赶赴现场核实状况,实行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是森林火灾信息报告的责任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