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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和会专家组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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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33875492
  • 上传时间:20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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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管理,发挥专家组对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家组隶属于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 ),专家组专家不是省安监局专职人员,主要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选聘产生,专家组是全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织的最高组织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对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技术认证等技术服务,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和安全检查,研究编制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编制等任务第四条 专家组分综合组、公共安全组、石油化工组、交通消防组、建筑机电组和冶金矿山组六个组专家组筹建初期各组正、副组长由省安监局指定,在当届省安委会专家组正式开展工作后可由各组专家选举调整第五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每届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80 人任期内如有变动,可以按照专家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和充实第六条 专家的聘任条件:(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工作;(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有专业特长并在单位担任相当领导职务的,且有一定的社会声誉;(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四)勤政廉洁,乐于奉献,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五)身体健康,能参与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现场工作。

      第七条 专家的聘任程序:(一)拟聘任专家须经省安监局各业务处室、或上一届专家组成员、省各有关部门、各基层安监局推荐,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组管理办公室) 初审,专家组组长会议讨论后确定;(二)拟聘任专家必须向专家组管理办公室填报省安委会专家组成员登记表(登记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退休人员除外);(三)拟聘任专家须经省安监局领导批准、省安委会领导审定,再由省安委会发文后,才能取得省安委会专家聘书和省安委会专家证第八条 专家组及专家,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对省安委会、省安监局负责;(二)自觉接受省安委会和省安监局管理,配合专家组管理办公室做好工作,积极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如期完成各项任务;(三)专家到现场,应主动出示省安委会及省安监局的函件和专家证,以便进入现场工作或撰写专题报告时调阅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根据各行业、各地区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信息,及时撰写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积极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主动向省安委会报告工作建议等;(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六)完成省安委会及省安监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省安监局对专家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专家组队伍建设和联络服务工作;(二)制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工作计划;(三)协调指导各专家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调研;(四)筹措专家组活动经费;(五)负责专家组正常换届等一系列的调整组织工作;(六)组建专家组管理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指导其开展工作第十条 专家组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专家组的日常事务工作;(二)完成省安监局交办的有关专家组的各项工作,接受省安监局的具体指导;(三)筹措和管理专家组活动经费;(四)通过科技协会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服务和各类调研活动;(五)通过各种渠道,帮助专家申报和完成科研项目和课题;(六)为专家们做好信息发布和联络服务工作第十一条 专家组组长,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组全年工作计划和五年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技术认证等活动,收集专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安监局或专家组管理办公室反馈;(三)建立健全本组活动档案;(四)组织专家多方面、多形式、多渠道筹措活动经费争取各组长单位和专家单位支持;组建科技协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申报科研项目和课题经费;通过企业赞助等方式筹集活动、研究经费。

      第十二条 专家组经费由专家组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主要用于专家组各类会议、调研检查、出差经费、工作补助和表彰奖励以及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受企业委托到现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专家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企业承担,专家参加专家组会议的差旅费,由专家所在单位报销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家组会议制度专家组全体会议由省安监局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专业组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召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每次会议情况应书面向专家组管理办公室报告;根据具体情况,省安监局将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题工作会议第十四条 省安委会对工作优秀、贡献突出的专家将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安委会批准可以解聘:(一)本人自己提出申请的;(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再适应专家组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一年连续三次不参加专家组活动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被解聘专家的专家聘书和专家证,专家组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收回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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