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课件.ppt
78页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二〇一三年一月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一、一、 基本知识基本知识 (一)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同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列)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49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三)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适应本法财税[2000]91号,自2000年1月1日执行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法人所得税制 2、总、分支机构管理 ①国税发[2008]28号(作废)、总局2012年57号公告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②鲁财预[2008]19号 总机构或某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机构营业收入/总分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机构工资总额/总分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③青国税发[2008]45号、青岛国地税2011年第4号公告 (五)税率:法定税率25%;除了过渡性税收优惠税率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有2档:高新技术企业15%,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得20% 二、应纳税所得额二、应纳税所得额 (一)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或 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年度申报表) 1、会计利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处理。
因为会计利润与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密切相关,因此会计利润的核算非常重要《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准确年度会计利润所以如果会计核算错误,必须先将错误的会计处理进行更正,以确保会计利润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会计与税收的差异调整 2、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⑴收入确认条件: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⑵特殊方式收入确认时间: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⑶特殊销售方式的处理 ①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②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⑷折扣、折让、销售退回 ①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发票)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②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③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④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⑸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1条: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⑹特殊事项——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有关招待费和广宣费扣除基数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数据来源于年度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行,不是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数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⑺不征税收入 顾名思义就是对这部分收入不征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不征税收入有3项 一是财政拨款; 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1]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11]70号文件是财税[2009]87号文件的延续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注意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1]70号文规定,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免税收入是应该对这部分收入征税,但国家出于鼓励和扶持的需要,给予免征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免税收入有4项: 一是国债利息; 二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三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四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三项所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实施条例》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投资收益 为加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的税收征管,青岛市国税局和地税局于2011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启用《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作为证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被投资方税后利润分配的充分适当的证据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之一《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适用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位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制《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盖公章,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①开具《证明单》申请书(一份); ②《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一式四联); ③双方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 ④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⑼政策性搬迁收入 2012年8月10日,总局颁发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2年第40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作废 区别:(支出) 40号公告第8条: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第14条: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国税函〔2009〕118号:准予从其搬迁收入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0号公告第26条: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l3、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⑴工资: 《实施条例》第34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何判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税款为目的。
雇用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第2项、《实施条例》第96条第1款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⑵职工福利费(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4条: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未单独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设置账册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合理核定其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⑶职工教育经费(2.5%) 财政部九部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具体规定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支出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允许据实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⑷研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意味着非居民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①研究开发活动的限制 这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核心内容之一,此前的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我们通常认为企业只要是开发本企业以前没有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这其实是以前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中普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遍存在的一个认识误区。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3条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立项) ②研发活动范围限制文件第4条还规定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方能加计扣除立项、鉴定报告、文件) ③研究开发活动费用的限制 《国税发[2008]116号》第4条: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市局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缴解答28条: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116号文第6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l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⑸ 公益性捐赠 《实施条例》第53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税[2009]124号《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0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1条: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公益性捐赠税有专门文件明确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⑹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7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实施条例》第55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除国家明文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和风险金之外,且他各种名目的准备金和风险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⑺资产损失 2011年,总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作了重大调整,由原来的审批事项改为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度第25号公告以及市局2011年第4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作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废 25号公告第5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告第8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特别应注意清单申报问题,公告第9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这与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规定不同 25号公告第27条:非货币资产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财税[2009]57号第10条:企业存货因盘亏、毁损等原因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 , 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得额时扣除2009年,增值税政策调整,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开具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已抵扣的,损失的资产原值是设备价值;没有抵扣的,以设备价值和进项税额合计数为原值如果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开具金额 ⑻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市局2010年第1号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亏损企业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企业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当在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中做出专项说明。
⑼小型微利企业 2011年,为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重大调整,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 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享受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以外,其余税收优惠一律不得享受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申报三、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1、《实施条例》第182条规定了3种预缴方式一是按照当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二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季度平均额预缴;三是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3、预缴申报注意问题 ①新的申报表允许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税函〔2008〕635号,因64号公告作废 ②季度预缴税款不允许退税,只有在汇缴时多退少补 ③季度预缴税款时,像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项目只允许据实列支,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提供汇缴鉴证报告在市局没有调整之前,以下纳税人可不提供: (1)当年新成立的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企业所得税 2、税收优惠事项需提前备案,《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00号)以及《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12]49号)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税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及其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 三、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受雇并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而取得所得的个人 扣缴义务人: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征管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除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优惠政策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3项、第7 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的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或重新任职单位领取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离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 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贴不包括在内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按照规定比例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比例交付的部分应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允许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30%) 5、各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各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9、《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06]26号)规定: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员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应纳税款减征90%,每月减征税额不超过500元,或者每年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六、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方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扣除)后的余额,再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确定税率的确定全年一次奖金全年一次奖金÷÷12确定税率确定税率当月工资当月工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全年一次奖金【全年一次奖金-当月工资薪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数的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数的差额】差额】÷÷12确定税率确定税率当月工资当月工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全年一次奖金全年一次奖金××税率税率-速算扣速算扣除数除数当月工资当月工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全年一次奖金【全年一次奖金-当月工资薪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数的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数的差额】差额】××税率税率-速算扣除速算扣除数数当月工资当月工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七、取得“双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如果单位在年底只发放“双薪”而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双薪”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双薪”视同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将“双薪”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在年底既发放“双薪”,同时也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为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计税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 不当之处,敬请指正不当之处,敬请指正谢 谢!青岛地税局四方分局税法宣传进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