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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信访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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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农村信访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目录/提纲: 一、信访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相互衔接不畅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执行乏力 一是机构设置问题 二是复查复核结论法律效力问题 三是“三级终结”后续程序问题 非正常上访打击手段弱化 集体上访接待、处置难题 二、几点建议 明确信访功能定位 明确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增强信访工作部门权威 完善信访终结和后续管理制度 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加快推进信访立法 浅析农村信访体制机制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信访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相互衔接不畅《信访条例》没有明确信访制度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制度的关系,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上访人不愿意走诉讼、仲裁等法定渠道,有的一边在法院立案一边到政府要求解决;有的已经三级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行政复议败诉仍到政府上访因此,要建立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相互衔接的机制,真正实现“访诉分离”,上级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也不要向基层信访部门交办、转办,减少社会公众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后再通过信访进行“循环救济”的现象发生。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执行乏力一是机构设置问题县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虽然代表政府行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权的机构 等过激信访行为时有发生,迫使基层政府和部门满足其诉求特别是对一些已司法终审、信访结案仍缠访、闹访的上访人,以及年纪较大的老上访户,乡镇和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去京劝返、属地稳控等工作,有的在劝返费用上甚至超过解决问题本身的成本此外,对进京到非访地点被自行劝返或集中行动中被清理接回的上访人,虽然没有北京公安机关的《训诫书》,但不是进京正常访,是否可以定性为进京非正常上访、是否可以进行处罚,应从国家层面予以明确 集体上访接待、处置难题《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的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对违反这一条款的信访人员劝阻批评和法制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警告、训诫这些规定比较模糊,在解释上有很大的空间,实际工作中,从县一级到国家信访局,超过5人的集体访非常突出,上访人与信访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的矛盾冲突不断单纯规定5人以下代表是不够的,应该对集体上访现象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对集体上访超过5人、拒不选派代表的,是否可以不予接待、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可以强制解散或强制带离。

      二、几点建议 明确信访功能定位由于信访工作的法律属性模糊,对党政、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机构之间的权力和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信访受理“开口过大”,呈现“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被动局面,信访呈现被动扩大的趋势同时,基层信访部门以“扳道岔”为特征的工作模式影响了信访部门作用的发挥 明确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在详细信访主体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同时,应该对信访主体的权力进一步明确,只讲“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过于笼统应对信访主体的权力进一步的细化,使信访群众知道哪些是应该上访的,应该到哪些部门上访 增强信访工作部门权威《信访条例》对信访部门权限规定过于笼统,在法律体系中地位和等级较低,而且信访部门不负责直接处理信访问题,主要是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问题因此,只能采取行政手段推动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办理,而协调能力又受行政级别的限制十分有限,信访部门陷入责重权轻的尴尬状况应赋予信访部门调查权,对行政机关拒绝采纳或不按照信访部门的要求进行改进,信访部门有权跟踪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完善信访终结和后续管理制度有的信访人为获取额外利益,长期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缠访闹访等过激信访行为时有发生,信访、公安、责任单位基本上束手无策。

      因此,有必要明确信访终结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并对信访终结后续管理问题予以规定,明确信访、公安等部门职责权限,便于各相关部门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开展以来,立足于源头防范,成功避免了一些信访矛盾的产生和激化,目前该机制已较为成熟因此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层面,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等,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视对决策、具体项目的“不可行性”评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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