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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白得与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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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明白得与运用[内容摘要]本文从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入手,要紧探讨了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适用范围和致使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要紧因素并结合自己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倒置对象适用范围要紧因素举证责任的分派是民事证据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份,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谁主张,谁举证”一样原那么的补充,在诉讼活动进程中一直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此虽未明文规定,但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4条以司法说明的形式作出规定,为其找到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比较笼统且缺乏操作性,从而在司法实践显现了诸多问题笔者以为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在适用上还有待于完善为此,木人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提出自己的一些的观点一、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概述举证责任倒置源于德国,在德国法上是指“反方向行驶”,即“应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去,由彼方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J①在我国举证责任倒置,指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样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他方当事人(一样是被告)就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是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事由举证证明,那么推定原告主张事实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派制度。

      ②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设立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性规定③例如:因一起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补偿的侵权诉讼,原告只无原那么证明数人一起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事实,不必承担传统侵权案件中原告必需承担的证明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才能免去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各类案件举证责任分派的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适用于绝大部份民事案件的“谁主张,谁举证”,即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若是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综上,能够看出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样的举证责任分派原那么而提出的,是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概念,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派体系二、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对象及其适用范围(一)民事举证责任的倒置对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目前,法学界普遍的观点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不由自己承担结果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真伪不明责任的事实。

      具体地讲,也确实是在实际诉讼中,有哪些事实的举证责任是能够倒置的本人试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审判实践,从法理的高度再熟悉:熟悉一:推定的过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举证责任倒置常发生在专门侵权领域④专门侵权其专门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无过错归责原那么因两边均无需对无过错举证,“过错是不是存在再也不成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被告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来免责J⑤故无过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因为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主体为国家机关,即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不是同一体,故受害人仍需就侵权行为的每一个要件举证,不存在举证倒置问题三是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那么如一起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现在,受害人能够主张实施者有过错•,但因实行过错推定,故其不用举证,一起危险的实施者假假想免责,那么需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假设实施者通过举证只能使有无过错陷入真伪不明,仍应承担结果责任无疑,推定的过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熟悉二:推定的因果关系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例如,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发的侵权诉讼中「考虑到原告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困难,也应当采取举证责任倒置J⑥因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的性质,需要高度的自然科学知识加以判定,因此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只要证明被告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损害的物质,就能够够推定这种危害是因该排污行为造成的,不需要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

      被告若是主张排污行为不是该损害事实发生的缘故,就由其举出科学的鉴定结论来推翻这一推定结果证明成立,免去其责任,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由其承担责任显然,推定的因果关系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熟悉三:推定的质量瑕疵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一般侵权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补偿请求要取得法院的中意裁决,必需同时主张并证明如此四个要件事实:一、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二、原告受到损害;3、侵权行为的缘故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在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因实行无过错归责原那么,受害人无需对过错举证,即上述条件中的条件4能够不予证明,但按目前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那么,对照上述条件,受害人仍需就以下事实负举证责任:(1)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产品质量存在着瑕疵或有不妥危险,而且它们在产品销售时己经存在;(2)原告受到损害,即受害人利用该产品受到了人身或财产损害;(3)侵权行为的缘故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产品的质量瑕疵是造成损害的直接缘故在这三项事实中,只有第二项易于证明,其余两项证明起来都有相当程度的困难故有学者建议,为在诉讼中有效贯彻实施《民法通那么》第122条爱惜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本意,对上述两项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⑦笔者以为该建议很有道理因此,推定的质量瑕疵也应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熟悉四:当事人难以搜集证据,难以举证的事实也能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例如,依照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时,若是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式,制造一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式的证明J因为在产品制造方式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难搜集处于被告操纵之下的作用其专利方式生产的证据而关于被告来讲,能够轻而易举地提出证据来证明该项产品不是用专利方式而是用其他方式生产的如此,依照规定本来应当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便倒置于被告,由被告就自己未利用原告的专利方式负举证责任当显现真伪不明时,由被告承担结果责任再如,在一起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一起危险行为又称准一起侵权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其特点是数人并无一起过错,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亦没有特定的指向,损害发生的真正缘故是数人中的一人或一部份人的行为,但不明确显然,这种情形下如按一样侵权诉讼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因其缺乏证明加害行为由谁实施的能力,无异于否定其获赔权利而反之,如将这一问题倒置于一起危险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其证明损害非自己行为所致,在不能证明时即追究其一起过失,而受害人只需证明数人一起行为对其造成损害既可,那么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因此,此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是行为的实施者熟悉五:被妨害取证的事实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在对方妨害举证的情形下,致使事实真伪不明的责任显然不在负举证责任一方,而完全在对方假设依照举证责任分担的原那么,将由此产生的不利诉论结果完全判归负举证责任一方负担,必将会与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背道而驰现在,将举证责任予以倒置无疑会更妥当⑧(二)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4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以下情形:(1)因产品制造方式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瞎补偿诉讼;(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和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至于举证责任倒置为安在这些情形下适用,未见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律师、当事人也常会就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展开争辩,主题不外乎确实是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依照法学理论,本人以为取决于是不是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依照法学界对举证责任倒置对象的分析,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以下情形:(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

      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和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3)实行质量质量瑕疵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4)难以搜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式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一起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可是,从上面分析能够看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J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全然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也实行无过错原那么,原告需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造成损害的动物由被告饲养或治理予以举证一样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也一样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带来的结果,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表现三、致使民事举证责任倒置要紧因素考量举证责任倒置的标准归根结底是要表现“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最高准那么,同时还必需与立法的宗旨维持和谐一致,具体来讲,应当考量以下几方面:考量一:证据距离的远近证据距离是指在有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两边当事人之间,哪一方距离证据的距离更近一些。

      距离证据近的当事人更易提供相应的证据作为证据的物、证言等都有其归属,都是客观存在的,故有的当事人更接近证据,由距离近的当事人提供证据,也是符合节约诉讼费用的价值取向的试想,若是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样指原告)远离证据材料,而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的相对方(一样指被告)却不负举证责任,那么必将将造成显而易见的不公平,种情形下应考虑举证责任分派的倒置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必需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加害人释放的污染源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依照“谁主张、谁举证”那个一样性公式所得出的结论可是,衡之以证据距离理论,对特定的污染源是不是会引发特定的损害后果,被诉称的加害人通常比提出诉讼的受害人要加倍了解,或说更有条件与可能予以判定因此,由加害人举证证明其与污染源之间无因果关系比爱害人证明其与污染源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更易,而且节约诉讼本钱类似的案件还有专利侵权诉讼建筑物责任诉讼,产品缺点诉讼一起危险诉讼、医疗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等等由此能够看出,当事人同证据的空间联系程度对当事人取证有极大的阻碍证据距离成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要紧因素距离证据近,就说明他更易提供该证据让更易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不仅公平,而且还加倍有效率,加倍节省举证本钱,举证不能的机率也大大减少。

      因此,证据距离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首要缘故,但不是惟一缘故,而且也不是必然缘故考量二:举证能力的强弱举证能力是指搜集证据、调查证据、利用证据的能力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经济、文化、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不同、举证的能力有的不同不同的当事人,其所具有的举证能力是不一样的,比如,单位的举证能力比个人要强一些,大单位比小单位的举证能力一样也要强一些,重复诉讼者较之偶然涉诉者举证能力一样强一些,有专业知识者较之无专业知识者举证能力更大一些,经济基础好的比贫困的更强一些,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和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举证能力也不一样专门是在一些涉及较强技术性手腕的运用主能取证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会因为缺乏相应手腕而难以举证,这就要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力量,从公平的角度动身,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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