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自建政府补助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协议.doc
3页企业自建自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协议甲方:X 县房产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 县金泰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加强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及国家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就纳入我县 2012 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计划的 X 县金泰服装有限公司职工公寓楼项目资金补助、租赁管理、监督监管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标的物情况乙方职工公寓楼 2012 年开工建设,2013 年底建成投入使用,为 2 栋六层砖混结构楼房,总建筑面积 8697 平方米,280 套职工公寓,建设标准为职工宿舍,单套建筑面积 31.06 平方米,每间设卫生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X 新区地字第 20120121 号,土地使用证号 X 国用( 2010)第 211 号、212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新区 20120011 号,施工许可证号 X 新--060 号该项目 2012 年纳入 X 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计划,2013 年 12月乙方已将与职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向甲方备案二、资金补助(一)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按 5000 元/套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助资金共计 1400000 元,专项用于乙方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性补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补助资金:1、未经甲方同意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2、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或变相出售的;3、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三、租赁管理(一)乙方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本企业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时,可以由甲方调剂给本县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对象租住;(二)租赁合同承租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乙方应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甲方备案,并接受甲方日常监督管理;(三)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四、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县财政局各执一份,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