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被告王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docx
4页本案被告王某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22年1月,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李某因债务缠身,于2022年年底出走下落不明李某出走后,张某常常到李某家催讨借款2022年2月6日李某的母亲王某向张某出具还款打算书一份,称“借款2万元(不含利息)在两年内还清”,并在还款打算书下方的还款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还款打算到期后,王某未归还借款2022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恳求王某归还借款2万元 [分歧意见] 此案关键的问题是王某出具还款打算后,张某、李某、王某三者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王某应担当何种民事责任?对此争辩不休,由于观点不同,故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李某、王某三者之间不构成债务转移亦不构成保证担保,因此张某恳求王某担当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驳回张某的诉讼恳求债务转移,除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外,还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债务转让协议书,否则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王某出具还款打算时虽然情愿担当还款责任,张某也承受了还款,但是李某无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所以王某出具还款打算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
其次,还款打算书也不是还款保证书,王某没有担当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的没有保证的意思,因此不具有担保书的性质,所以王某不需担当保证责任既然找不到王某担当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王某就无需担当本案的民事责任这也正是王某抗辩的理由 其次种观点认为,王某出具还款打算后,在张某、李某、王某三者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担当法律关系,旧债务人李某不脱离原借款关系,新债务人王某参加到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中,王某与原债务人李某一并担当归还债权人张某借款的义务张某有权恳求李某、王某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恳求二人共同还款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应接受其次种观点,详细分析如下: 1、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担当的区分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并存的债务担当,亦称债务的参加或共同的债务担当,是指第三人参加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担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虽然二者属于广义的债的转移,但是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分首先,在债务转移的状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债务担当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没有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
其次,在债务转移的状况下,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发生毁灭,债务人将退出该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而并存的债务担当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主体,债务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在本案的争论中,也有人认为张某与李某及王某之间形成了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李某的债务已经转移至母亲王某处,李某的债务已被免除,张某只能向新债务人王某主见还款义务这种观点虽然支持了张某的诉讼恳求,但是混淆了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担当法律关系,李某并没有将债务转移至母亲王某处的意思表示,李某也并未退出原借款关系中,王某是自愿代替儿子履行债务的,因此认为三者之间形成债务转移的熟悉是不正确的 2、并存的债务担当的法律特征并存的债务担当发生条件是第三人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且债权人同意承受第三人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其法律特征是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是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并存的债务担当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形成连带债务关系,共同向债权人担当义务在司法实务中,常常会遇到或打算书表述不明确的情形,这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分析其具备何种法律特征假如出具的是还款保证书,则是保证担保关系;假如出具的是三方协议书,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双方的协议书,协议书中有债务转让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也表示同意,则会构成债务转移的法律关系;假如仅是第三人单方的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没有债务转让的表述,也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并存的债务担当。
本案中王某出具还款打算时并未明确儿子李某退出债务关系,张某也没有明示要免除李某的债务,双方之间无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张某承受王某还款打算的行为,说明其同意王某参加到原债务的关系之中,因此王某出具还款打算后,在张某、李某、王某之间形成了并存的债务担当法律关系,王某应当根据自己的归还张某的借款 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和爱护债权人利益动身,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负担,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当是有效的,它符合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法律应当成认其效力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对此予以规定并存的债务担当最相近的理论是债务转移,但债务转移与并存的债务担当在理论上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分,所以二者是不行相互替代的因此建议在法律上规定债务转移的同时,还应对并存的债务担当作出明确规定,以弥补法律的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