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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公园管理暂行规则.doc

4页
  • 卖家[上传人]:tian****1990
  • 文档编号:81664965
  • 上传时间:2019-02-22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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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内公园管理暂行规则方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公园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县人民公园镇内广场、绿地的管理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第三条本方案由县人民公园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园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公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园的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保持园容整洁,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水体清洁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用途或者占用公园绿地第六条公园内设置广告必须经公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服务设施,必须经公园管理部门同意,并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指定地点经营经营者必须遵守公园的有关管理规定,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不得在规定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第八条公园内经营游乐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经营服务管理和设备检查维修,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及操作规程,其技术、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保障游客安全。

      并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公园建设管理办公室批准各种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护好公园环境和卫生第十条公园保护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色调、风格以及与公园的距离应当与公园环境景观相协调公园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废气、废水和噪音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第十一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养护树木花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和游乐设施安全完好公园内的树木、文物和建筑物,由公园管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第十二条公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在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期间应当做好组织疏导工作,防止出现踩踏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围绕公园保护所进行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为加强公园建设而进行的各种捐助、捐建活动第十四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1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攀折、刻画、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破坏绿地。

      2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进入公园游步道(其中老年人、残疾人自用轮椅和婴幼儿车辆、专用游览观光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车辆除外)3园内踢球、游泳、攀登假山、滑冰和宿营4园内建筑物、树木上刻画、张贴和涂写搭棚建房,挖沙取土,割草放牧,开荒垦植5擅自摆摊经营或进行伤风败俗的封建迷信活动6携带大型宠物入园;擅自捕捉、伤害、猎杀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7园内烧烤用火,焚烧冥纸、枯枝落叶;园内酗酒、赌博8倾倒污水、污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等废弃物9园内堆放物品,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及其他液体废弃物;10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堵截水体或者水面;11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违反本方案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同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公园遭到破坏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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