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贸中的(电放):理论及操作流程.docx
6页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给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件提货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单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电放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此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1) 不出任何 B/L(H—B/L,M—B/L 均不签给客户)客户 补料 货代 补料(注明“做电放”) Carrier(以 B/L 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Carrier (即:船东,承运人)出具提单 MB/L copy 件给货代,再由货代传交 MB/L COPY 件给客户确认客户确认 OK 后,由客户/快递寄出电放申请书给货代,货代继而传递电放申请书给到 Carrier若 Carrier 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货物到港前发放,若在发放电放提单以前已经发放过正本提单,则需要先把全套完整的正本提单交回给Carrier 后方可做电放Carrier 通过邮件/方式发放电放确认信给到提单上shipper(即发货人),或者通过邮件发放相应电放号给到提单上的 Consignee(即收货人)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 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 Carrier 于目的港之 Agent 提货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为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 B/L 流转(邮寄)慢船比B/L 先到了目的港)2) 对 M—B/L 电放,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 H—B/L,对 M—B/L 电放即意味着以电放信代替 M—B/L 之功能(当然不可能签 M—B/L 正本单)。
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 上的 shipper 填客户名,Consignee 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Carrier 给 Forwarder 的 M—B/L COPY(或 MEMO)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 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 Forwarder 的 H—B/L 上的shipper 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 Consignee 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他内容不动(其他内容指品名,包装,件数,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同样, 也可能造成使收货人丧失出售货物的良好时机等后果风险规避风险规避避免单据遗失风险依据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 只要承运人签发了提单, 收货人在卸货港须凭正本提单提货( 但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 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提货时无需提交正本提单) 因此, 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提单总要从托运人流转到收货人的手中。
在提单流转过程中, 可能会遇到邮寄遗失的风险关于货运单据邮递遗失的风险, 依 UCP600 第 35 条和 U RC522 第 14 条的规定, 银行对此不予负责包括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一旦遗失, 贸易商有可能向承运人提出补发提单的请求为避免遗失提单的持有人冒领货物, 承运人对此非常谨慎, 并对申请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 如事先登报声明, 或将货物总值几倍的现金或银行本票无息存入承运人公司账户, 或由银行提供相关担保等, 而提供担保的银行往往也要求贸易商提供现金等反担保这样, 不仅贸易商要占用大量的资金, 交易成本大幅上升, 而且办理提单补发手续的时间, 少则几个月, 多则 1 年以上因此, 对于资信较好的收货人或进口商, 为避免寄单遗失给收发货人或进口商造成风险和增加费用, 有时出口商主动向承运人提出采用“电放”的方式交货货代提货货代提货货代提单无法提货随着中国海运市场的开放, 国内的国际运输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竞争激烈, 中国境内的外国货运代理公司( 简称外国货代或货代) 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 House B/ L) , 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 外国货代又必须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出口货物, 即外国货代自己作为托运人, 由船东向其签发船东提单, 或者指示船东依照其要求的托运人( 通常为进口商) 签发提单。
当货物到达卸货港时, 外国货代提单的持有人凭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换取船东提单后, 凭船东提单向船东或其代理提货; 或先由货代或其代理人凭船东提单提货后, 货代提单持有人再凭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代理人提货由此可见, 这种货代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 对于船东( 实际承运人) 而言, 这种货代相当于托运人, 由其安排货物托运并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取得船东签发的船东提单与此同时, 对于货主而言,这种货代又相当于承运人并向货主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只有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衔接使用, 整个货物运输才能顺利完成尽管 UCP 600 对货代提单予以承认, 即货代作为承运人可以签发自己的提单然而, 在实践中中,并非所有国家或地区都予以承认并接受货代提单,如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目前并不接受货代提单若卸货港只接受船东提单, 而不接受货代提单, 则收货人即使持有正本的货代提单, 但在卸货港可能无法换单提货在此情况下, 收货人可能会要求采用“电放”的方式放货失误纠正失误纠正提单操作失误在贸易实务中, 提单流转过程中的操作失误也可能导致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而无法提货例如, 承运人签发了空白指示( To Order ) 提单, 或托运人指示( T o Or der of Shipper) 提单后, 且贸易商之间约定使用汇付或托收结汇方式, 托运人在向收货人寄送货运单据时, 因种种原因没有对提单适当背书。
当进口商收到这种正本提单后, 因提单背书缺乏连续性, 不符合提单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 即进口商无法证明其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此情况下, 船公司或其卸货港代理不会向该提单持有人放货此时, 若将提单再寄回托运人补加背书, 有可能导致延误时间于是, 持有无托运人背书提单的进口商, 为了尽快提货, 通常要求“电放”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