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基本理论.ppt
86页第四章 合同法,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买卖往来;赠与关系;借款;建设工程开发商、建筑商之间;租赁;运输;居间;仓储;保管关系等等 以上各种经济往来活动都需要契约(合同)来确定、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活动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一 合同的含义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 合同的特点 1、主体 ---------- 平等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目的----------- 立、变、终止 3、表现----------- 意思表示一致(协商一致) 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三 合同的分类,按照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 有偿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与无偿合同(例如赠与合同) 按生效的标准: 诺成合同(例如租赁合同)与实践合同(例如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按形式: 要式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一般的买卖合同),按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与双务合同(例如买卖合同) 按主从关系: 主合同(例如借款合同)与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按名称: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例如演出合同、咨询服务合同),,四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有关权利义务方面的协议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全部适用合同法律的规定 3.劳动合同等适用专门规定,,1,合同形式 2,要约与承诺 3,合同条款,五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 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最常见) 2.书面形式(重大合同)(签字、盖章、摁手印)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与转让合同 3.其他形式---公证、鉴证、批准、推定例如中外合资合同,需要商务局批准后才成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合同订立: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期达到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 当事人订立合同,以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他人表示想要订立合同的目的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内容具体确定,要求要约中应当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例如买卖要约中的货物、价格、数量、质量等) (2)目的是订立合同,有受约束的意思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即合同达成 (3)有明确的要约人 (4)必须有明确的受要约人3.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引诱要约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例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 例3: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ΧΧ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
案例 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某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300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预购从速,现货供应” 问:该广告是否构成要约?,,4.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时间点不同 一般情况下,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不得随意撤销与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3)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注意,受要约人任何改变要约实质内容的回复都是新的要约)▲,甲公司于 6 月 10 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 6 月 15 日前答复。
6 月 12 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 6 月 14 日到达乙公司而 6 月 13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6 月 12 日 B.6 月 13 日 C.6 月 14 日 D.6 月 15 日,,(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要件 (1)由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 (2)对要约的内容实质同意(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承诺,,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一种新的要约3.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案例 甲于3月1日向乙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若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3月2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于是于3月3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
问:3月5日到的要约是否有效? 若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行情突变,于是当时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联系退货因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 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必备条款 如果缺少必备 条款,合同不能 成立,,重要条款 不影响合同成 立,但影响合同 履行,三 格式条款,1.定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特点 A,一方提供 B,重复使用 C,不协商,格式条款中的几类特殊条款受到特殊规制,这几类条款是: (1)限制提供方责任的条款,简称限责条款; 提供方有提示义务,否则可撤销 (2)免除提供方责任的条款,简称免责条款; 无效 (3)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简称不利对方条款 无效,格式条款之解释,除了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规则(《合同法》第 125 条)外,还有独特的解释三规则: 规则一,通常理解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规则二,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规则三,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案例:张某一次请朋友去一饭店吃饭,见饭店门口一张海报上写:本店近日开展酬宾活动,凡在本店一次消费满200元者,本店送价值50元的一瓶白酒,本次酬宾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享有张某点菜花了235元,遂要求服务员送一瓶白酒,服务员回答按饭店的规定是本次消费满200元,赠送优惠劵一张,下次来消费凭劵可送一瓶白酒双方发生争议,请问该如何看待海报的内容?,五 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 例外情形: 1.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 2.当事人约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的;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 同,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 以上三种情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无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而双方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如果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予以接受,合同成立,,案例 2007年4月30日,以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问: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 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定义 依法成立的合同,满足了合同的生效要件,受到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以外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3.合同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意思真实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生效时间,(1)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期限到达时生效,合同的效力瑕疵,1,无效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瑕疵体系并且 分别包括哪种情况,1,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订立,但是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下情形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可撤销、可变更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双方都可撤销) (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都可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方有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一年时间;只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1)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的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任何合法的民事活动 (2)限制行为能力: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人,可以独立从事与其精神、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过其代理人同意 (3)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