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吗?.doc
3页不能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吗? 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设定质权因为质权的设定本来就是以交付为构成要件的,而占有改定则是观念上的交付,事实中未完成现实的交付,所以根据规定是不可以设立质权的,这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 一、不能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吗? 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 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我国《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里说的“质押财产”是动产 质权的设立是否限于动产的现实交付呢?交付是交付占有,通常所说的交付,是指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是现实交付的对称,也称为拟制交付,观念交付,实际占有并不发生变化,标的物并不过手,只是占有的本权发生了变化。
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我国台湾地区通说认为,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5条规定:“质权之设定,因移转占有而生效力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有学者据此得出结论:“由是可知,受让占有,不限于现实交付,即简易交付及指示交付亦可,惟不得依占有改定为之,以维持质权留置效力 “为确保质权之留置作用,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因而以占有改定,移转动产占有之方式,于动产质权之设定无适用余地,否则,不生质权设定之效力 “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者质权之第三人之利益,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民法885条第2项),禁止依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 “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由出质人继续占有质押的动产,则动产质权不成立道理在于,占有改定情形,无法公示质权的存在,影响交易安全 观念交付中存在三种类型,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除了占有改定之外,其余的两种在法律的适用上基本和现实交付没有多大的区别,反而更加的方便了,但是对于占有改定却有各种限制,不仅不可以设定质权,还不适用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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