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牧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docx
17页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农牧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以下简称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名制、专用账户、保证金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数据共享。
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和实名制平台应用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确保实名制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保证金制度,盟市人社部门具体管理保证金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与本地区住建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相关银行和保险机构依法规范开展保证金和专用账户业务,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将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为建筑企业实行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第七条 工程开工后15日内,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当在实名制平台完成工程账号注册,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农牧民工和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农牧民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农牧民工和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将采集的相关信息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分别设置符合实名制平台对接标准的考勤装置并进行入网考勤设置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不少于2年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所监理工程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履职要求,通过实名制平台记录出勤履职情况对于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住建部门第三章 专用账户管理第十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行选择符合实名制平台对接标准的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名称后加“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工程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工程分别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通过实名制平台报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工程农牧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拖欠工资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工程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无拖欠工资情况公示30日,通过实名制平台提交专用账户撤销协议和无拖欠工资承诺书开户银行依据经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通知取消专用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第十四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应当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牧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牧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通过实名制平台推送至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的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实名制平台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牧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并按时推送至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牧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同时向实名制平台推送工资支付信息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第十五条 农牧民工可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现有银行卡或者工资专用卡作为工资卡,并将工资卡绑定至实名制平台,一人一卡、本人持有、全区通用社会保障卡、现有银行卡或者工资专用卡相关开户银行应当与实名制平台对接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第四章 保证金管理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保证金或者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也可以在工程所在地的保险机构购买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所在地的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告知总包单位及时存储保证金。
第十七条 经办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当在工程所在的盟市设有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保证金业务服务,并已与实名制平台进行对接和数据共享经办保证金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在工程所在盟市设有分支机构,能够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理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证金保险,信用等级高、服务水平优、偿付能力强,并已与实名制平台进行对接和数据共享第十八条 存储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将协议书复印件送盟市人社部门备案,同时将保证金存储信息推送至实名制平台,由盟市人社部门在实名制平台核验确认 第十九条 保证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一)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在5亿元以上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二)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在3亿元至5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三)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在1亿元至3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四)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5%,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五)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总包单位在同一盟市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存储比例应当根据自治区保障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总包单位存储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后,在同一盟市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和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保证金总包单位存储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前2年内,在同一盟市内承建工程发生过工资拖欠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第二十一条 符合可降低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保证金情形的,盟市人社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布总包单位名单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盟市人社部门应当向总包单位发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提高存储比例通知书》(附件2),要求总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高保证金存储比例并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降低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保证金的总包单位的工程发生工资拖欠,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盟市人社部门应当要求总包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重新办理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替代现金存储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保证金的数额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应当以盟市人社部门为受益人,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正本由盟市人社部门保存总包单位应当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且有效期至少为一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到期的,盟市人社部门应当在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总包单位更换新的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或者延长其有效期第二十四条 盟市人社部门应当将存储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的总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总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盟市人社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盟市人社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牧民工本人,并向实名制平台推送工资支付信息,由实名制平台以短信或者其它方式告知被拖欠农牧民工本人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替代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或者提供保险保单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约定支付工资,并向实名制平台推送工资支付信息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替代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银行保函或者保险保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