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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维修工作程序》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控制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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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14940086
  • 上传时间: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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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概述与适用范围1.1本程序阐述了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控制的管理程序其主要包括补充结构检查方案、强 制改装方案、结构修理评估、广布疲劳评估、局方对飞机的检查等几个方面,腐蚀预防和控制大 纲另外有专门的程序1.2本程序适用于技术服务中心、质量中心2依据文件2. 1 AC-121-65 “航空器结构完整性大纲”2.2《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修理和改装”2.3《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飞机结构完整性大纲”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容限:是指一种用于保证安全的结构设计特征它允许结构在受到疲劳、腐蚀、偶然 或离散源损伤后仍然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必要的剩余强度损伤容限基于的原则是结构疲劳损伤 的产生和发展可以在足够精确预测的前提下,在达到临界尺寸之前允许通过检查可靠地发现损 伤容限的评估必须考虑以下原则:a) 航空器结构中最易于产生疲劳裂纹的部位预测;b) 在航空器结构载荷的重复作用下裂纹增长速度预测;0)预定超出结构强度限制的损伤尺寸或临界尺寸;d)损伤发展情况检查的潜在机会分析3.2基本结构:由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原始制造时的结构,即交机状态时的初始结构3.3 FCS (Fatigue Critical Structure)疲劳关键结构:指那些易于产生疲劳裂纹并引起飞 机事故的飞机结构,该结构可属于飞机基本结构或改装件结构。

      3. 4 FCBS (Fatigue Critical Baseline Structure)疲劳关键基本结构:指那些属于疲劳关键 结构的基木结构3. 5 FCAS (Fatigue Critical Alteration Structure)疲劳关键改装结构:指那些属于疲劳关 键结构的改装件结构3. 6 CD/REG (Compliance Documcnt/Repair Evaluation Guideline)符合文件/修理评估指南: 指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依据损伤容限的原则制定的一种通用修理评估指南,它提供了飞机修理调查计划,调查程序,确定修理进行基于损伤容限的检查程序,以及完成时限等3.7修理分类的定义3. 7.1 A类修理:通过基木区域检查足以保证与周围未修理区域具有相同持续适航性(可检查 性)的永久修理3. 7.2 B类修理:需要补充检查以确保持续适航性的永久修理3. 7.3 C类修理:需要在给定的时限前再次修理或者更换的临时修理,在此时限之前可能需要 进行补充检查以确保持续适航性3.8广布疲劳损伤:是指在同一个结构元件上或在类似的相邻结构元件中的多个结构细节处同 时存在裂纹,它们的尺寸和密度足以使其结构不再满足损伤容限的要求。

      4要求4.1所需的人员岗位4.1. 1结构工程师、资料管理人员4. 1.2质保工程师4. 2职责4. 2. 1技术服务中心:a) 负责对所有FCBS及FCAS件修理的评估,并将有后续要求的修理,下发技术文件进行管 控b) 负责评估强制改装方案并实施;c) 负责广布疲劳损伤、相关服务通告的评估;d) 负责补充检查大纲的修订并将其纳入工程管理体系4. 2. 2质量中心:a) 负责联系局方,按计划对老龄飞机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b) 对现有修理的1、2、3阶段批准情况进行跟踪控制5规定5.1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控制,主要包含补充结构检查方案、强制改装方案、腐蚀预防和控 制大纲、结构修理评估、广布疲劳评估等方面5.2补充结构检查方案5. 2. 1扬子江航飞机(波音737CL和747-400飞机)获得了补充结构充检查大纲5.2.2当补充结构大纲(SSID)补充结构检查方案修订后,将其作为扬子江航维修方案的一部 分随同维修方案一同报局方并获得批准5.2.3对于因基木结构经过较大的修理或者改装影响而不能完全执行上述检查时,应当向型号 合格证持有人咨询,寻求可替代的检查方案5.2.4在执行补充结构检查大纲过程中,当发现任何重要结构项目(SSI)或其相邻结构的裂纹 时,应当报告局方和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5.3强制改装方案:扬子江航按照型号合格审定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完成结构改装方案,并按 照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服务通告确定哪些结构区域需要终止改装改为检查这些包括终I上改 装的服务通告的改版可能被组合到一个文件中去或者单独颁发,但都是强制性的,扬子江航都要 执行适航指令的管理按维修工作程序手册“适航指令管理程序”执行5.4机身增压边界结构修理评估方案5. 4.1修理评估的范围和要求a) 机身增压边界结构修理评估的范围包括对机身增压段的蒙皮、舱门蒙皮和承压隔框腹板 等部位的结构修理评估,没有经过加强的结构替换、扩大紧固件孔和裂纹的打磨清除等,不在修 理评估的范围修理评估重点,是针对飞机疲劳关键基本结构件(FCBS)上发生的修理(其中包 含机身增压边界修理),该修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得到制造厂商的损伤容限分析(即8100-9 的阶段1, 2)或无详细修理记录;b) 扬子江航按照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评估指南(依据损伤容限的原则制定) 來评估已经发生的和新的修理工作修理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保证所有的修理均经过了损伤容限分 析,并对后续检查要求进行监控;c) 修理评估是根据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评估指南 (REG),对那些未进行损伤容限分析的修理在修理评估指南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修理评估,并根据评估将修理分为A、B、C三类,最后确定B类和C类修理的补充检查和/或更换要求具体包括 检查门槛值、检查周期、终止期限、检查的方法等;d) 修理评估主要分三阶段:第一阶段为数据搜集,及展开对修理记录的调查。

      第二阶段为 修理分类(A、B、C三类),第三阶段则对B、C类修理确定后续维修要求5.4.2对于已经发生的修理的评估a)扬子江航按照飞机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评估指南给定的计划完成对己经发生修理的评估工作;b)对于修理评估工作中采用与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评估指南不一致的情 况,应当通告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获得型号审定当局的批准后方可实施;C)对于适航指令耍求的改装中没有包括补充检查要求的情况,扬子江航根据修理评估程序 建立的补充检查要求不需申请批准5.4.3对于新的修理的评估扬子江航对于新的修理,都将依据包含损伤容限原则的飞机型号 合格证持有人修理手册或者其他经局方批准或认可的技术文件而进行,可不进行修理评估5.4.4对于新引进飞机的修理评估a) 如果从经过CCAR-121批准的运营人引进飞机时,按照先前运营人的计划进行修理评估工 作或者制定比其更早完成的修理评估计划;b) 如果从未经过CCAR-121批准的运营人引进的飞机,按照飞机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 理评估指南给定的计划完成对己经发生修理的评估工作如果超过了该计划要求的时间限制,则 应当在投入运行前完成5.4.5当扬子江航通过咨询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出其他等效的修理评估程序时,也是可 行的。

      5.4.6当发现修理评估过程的重大缺陷,可以向局方和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报告5.4.7对于复合材料修理,若为金属补片,则必须进行损伤容限评估5. 4. 8对于STC批准的结构修理改装,应获得STC持有人提供的符合损伤容限原则的修理评估 指南文件,并按照其制定修理评估方案;当STC持有人不能提供符合损伤容限原则的修理评估指 南文件时,要求STC持有人提供的飞机设计使用目标值,并且在飞机总使用时间到达设计使用目 标值的75%仍不能获得STC持有人提供的符合损伤容限原则的修理评估指南文件时,不得继续投 入CCAR-121部运行5.5广布疲劳损伤的评估5.5.1结构工程师监控机队飞机的使用年限当飞机接近其LOV (有效性限制)时,工程师提交建 议,建议该飞机退出运营6程序6. 1补充结构检查方案的制定结构工程师 将737/747补充结构检查方案(SSID),转化为扬子江航维修方案的一部分,结构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按照“维修方案管理程序”的要求,报局方审批6. 2补充结构检查方案的修订6.2. 1监控相关机型飞机补充结构检查方案(SSID)修订。

      6.2.2如果发现新的修订,对修订进行评估6.2.3根据需要,修订现有的补充结构检查方案6.2.4在每次超适航文件修理后,向航空器制造厂家获得修理的后续检查要 求6. 2. 5根据后续检查要求下发扬子江技术文件将其纳入管控6.2.6在每次按适航文件对疲劳关键基本结构件进行标准修理后,查看结构 修理手册中提供的B类、C类修理的后续检查耍求6. 2.7根据后续检查要求下发扬子江技术文件6. 2. 8根据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理评 估指南,在指南规定的时限内,对历史上原有的无损伤容限分析的修理记录或 改装记录进行评估,确定与疲劳关键基本结构/疲劳关键改装结构有关的修理 或改装的后续检查要求6.2.9根据后续检查要求下发扬子江技术文件6. 3强制改装方案的相关工作按照“服务通告/服务信函管理程序”和“适航指令管理程序”的要求,根据 相关的服务通告以及AD/CAD,对强制改装方案进行评估并颁发工程技术文件 执行6. 4广布疲劳的评估/报告工作6. 4. 1跟踪监控机队飞机的使用年限6. 4.2当飞机接近其LOV(有效性限制)时,工程师提交建议,建议该飞机退 出运营机型飞行循环的有效性 限制飞行小时的有效性限制737-200/300/400/500线号 292-256575000100000 737-200/300/400/500线号 2566-313285000100000747-400,747-400D,747-400F,747-400SF(BCF), 747-400LCF350001650006. 5修理评估工作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结构工程师6. 5. 1 2010年12月20日之后,按适航文件对疲劳关键基本结构件(FCBS)进行标准修理。

      a) 根据结构修理手册中提供的B类、C类修理的后续检查要求,下发扬子江技术文件;b) 若结构修理手册内未提供明显的后续检查要求,则收集修理有关的相 关数据(详见修理数据表格内容)并按需附详细照片或图纸;c) 通过SR (服务请求)的方式,向航空器制造厂家索要损伤容限分析 (8100-9);d) 根据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损伤容限分析(8100-9)中B类、C类修理的 维修要求下发扬子江技术文件6.5.2 2010年12月20日之后,超出适航文件对疲劳关键基本结构件(FCBS) 和疲劳关键改装结构(FCAS)进行标准修理a) 通过SR(服务请求)的方式,向航空器制造厂商索耍损伤容限分析 (8100-9);b) 根据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损伤容限分析(8100-9)中B类、C类修理的 维修要求下发扬子江技术文件6. 5. 3 2010年12月20日之前的修理a) 搜集已具有损伤容限后续检查要求的历史修理(如已提供1、2阶段8100-9);b) 整理根据B类、C类修理的维修要求下发的扬子江技术文件;C)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得到制造厂商的损伤容限分析(即8100-9的阶段1, 2)或无详细修理记录的修理,则参照相关程序对该修理进行评估,以确定 相应的补充检查要求。

      结构工程师6.5.4修理评估程序的第一阶段一一数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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