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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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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 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2.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的原则3.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4.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5.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6. 第七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7.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8. 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9.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 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 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 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1.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 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12.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3.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4.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 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 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15.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 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6.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 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17.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 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 外18,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 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 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 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 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 共有人追偿19,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 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 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20.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 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 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 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 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 人追偿21.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 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 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 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22.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 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3.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4.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 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25. 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 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 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 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26.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 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 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27.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 应的担保责任。

      28.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 主债权消灭;(二) 担保物权实现;(三)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29.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 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 抵押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0.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 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 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31.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32.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 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3.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 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 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 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 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 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 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 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 入本地区市场34.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 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 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 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 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35.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36.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 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 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 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 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 理37.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 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38.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 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 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 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9.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 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 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 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40.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 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 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 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 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 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 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1.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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