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油行业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docx
28页石油行业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XX天然气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加强劳动 治理的需要,爱护劳动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依照《XX天然 气股份劳动合同治理暂行方法》,并结合X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 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油田公司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治理的工作目标是:以提 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起以劳动合同治理为要紧方式,企业依法自 主用工,劳动者依法自主择业,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运行 机制,实现人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合理流淌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益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续订、变更、解除和终 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第四条 劳动合同由油田公司人事处负责归口治理,并具体办理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宜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在股份公 司劳动用工打算内使用的各类劳动用工(不包括借聘用工)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第六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应简要、清晰,并具备 以下条款:(一) 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二) 工作内容与任务;(三) 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四) 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五) 劳动酬劳;(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 教育与培训;(八)劳动纪律;(九)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十)保守商业隐秘的责任;(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劳动合同中涉及的有关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具体问 题,均采纳签订专项协议书的形式明确。
专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 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专项协议书的期限不得超过劳动 合同期限专项协议书要紧包括:岗位协议书、医疗期协议书、女工休培育 假协议书、学习培训协议书、内部退养协议书等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 油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畴包括:(一)原有职员是指1999年4月9日前在XX天然气集团公 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的在册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内 部退养的人员二)新增职员是指列入股份公司打算治理,1999年4月9 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和从集团公司系统外调入 的人员油田公司借聘职工及不由油田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直截了当组 织生产或安排工作并直截了当支付工资的人员,均不列入签订劳动合 同的范畴第九条因企业重组改制后用工主体的改变,从原塔里木石油勘 探开发指挥部和新疆石油治理局划入油田公司的原有职员、新增职 员,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从新合同生 效之日起自行解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下列程序:(一) 要约由油田公司将有关政策、规定和《劳动合同书》及 其附件印发给职员本人关于出差在外或远离所在单位的,由所在单 位设法通知本人或限期召回。
二) 草签职员对《劳动合同书》若无异议,并愿连续与油田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在规定的时刻内草签劳动合同,并作为正式 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职员对《劳动合同书》若有异议,应在规定的 时刻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单位反映,由油田公司派代表与职员协 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意见草签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不予草签劳动合同在规定的时刻内职员未能提交书面意见也未草签《劳动合同书》的,视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油田公司不再与其签订 劳动合同三)签订依照职员草签的合同,油田公司与职员正式签订劳 动合同职员下岗进入油田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在与油田公司按规定重新 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与油田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在规 定时刻内不与油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视为自愿与 油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第十条 新增职员应在自报到之日起15日内与油田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其中从股份公司所属其他单位调入油田公司的职员,应在自 报到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第十一条从股份公司以外单位调入的职员(包括从集团公司调 入的职员),油田公司应在查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方可办 理调入手续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 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按下列规定与职员协商确 定:(一)原有职员劳动合同期限,均按与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 部或新疆石油治理局签订的期限确定,即: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重 新签订时仍签订无固定期限;原签订有固定期限的,重新签订的劳动 合同终止时刻,均以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时刻为准;原劳动合同差不多 到期的,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进行续订关于职员个人要求将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按有固定 期限或缩短原合同期限签订的,经与油田公司协商一致后,能够按重 新约定的期限签订二)新增职员,在操作、服务以及一样性治理、专业技术岗位 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中级以上治理、专业技术岗位的,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油田公司专门需要的高层次治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要紧 操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由油田公司依照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 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8年三)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刻难以确定的,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生 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新增职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期内应约 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 用期为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为30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为60日;劳动合 同期限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为9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 年以上四年以下的,试用期为12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四年以上五 年以下的,试用期为15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的,试用期 为18 0日。
职员改变工种(岗位)的,以及从股份公司内其他用人单位调入 油田公司的人员,能够约定30日至90日的试用期续订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再约定试用期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由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托付代理 人与职员签订受托付人在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能够向他人转托付 一次受股份公司总裁的转托付,油田公司总经理与职员签订劳动合 同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变更,不阻碍职员劳动合同的履行,原 劳动合同连续有效职员个人不得托付他人代签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 字或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鉴证,鉴证费由油田公司 承担劳动合同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劳动合同能够约定合同生效时刻没有约定生效时刻 的,以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日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刻当事人双方 签字或盖章时刻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作为劳动合 同生效时刻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刻,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第十七条 专项协议书的签订岗位协议书、医疗期协议书、女 工休培育假协议书由油田公司托付各用人单位与职员签订;学习培训 协议书由油田公司托付培训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与职员签订;内部退 养协议书由油田公司与职员签订。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岗位协议书期限一样为3年,治理人员、专 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协议书即为岗位协议书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原有职员劳动合同期满,油田公司将依照生产经营需 要和本人意愿,经协商一致能够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操作、服务和一样性治理、专业技术岗位不得超过3年;中级以上治 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超过5年但下列人员除外:(一)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同时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 年及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假如职员提出续订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符合股份公司内部离岗退养条 件并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假如职员提出续订的可续订至其退休;(三) 专门需要的高层次治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上的要 紧骨干续订期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期限依照生产(工作)实际需要, 经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九条新增职员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 条件显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一致能够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条对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实行期满前预报 制度各用人单位应在职员劳动合同期满前60日上报油田公司人事 处。
人事处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通知到本人,并组织做好劳动合 同的终止或续订方面的工作第二十一条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或附件的 相关内容:(一) 职员在股份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流淌的;(二) 职员病休、脱产学习、内部退养、休培育假以及被油田公 司长期派往外单位工作等缘故离开岗位半年以上,但仍与油田公司保 持劳动关系的;(三) 职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四) 职员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 务,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所约定的工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内容的;(五) 油田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六) 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经批准转产、整顿、调整生产 任务或由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七) 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客观缘故,需要 调整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八) 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依照生产工作需要,须变更职 职员种(岗位)的;(九)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做出变更 的;(十)除上述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外,油田公司和职员依照工作 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还能够约定其他变更条件,当约定的变更条件显 现时,劳动合同能够变更。
第二十二条 需要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在变更前30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所变更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治理权限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或相关协议劳动合同部分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旧有 效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因生产经营状况或本人缘故,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不再续订或重新签订合同的;(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的;(三) 油田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四) 由于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者虽可预料但无法防止的自然或社会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五) 职员退休、退职、死亡的;(六)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显现的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时,假如职员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员在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除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连续 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医疗期、孕期、产期、哺 乳期期限届满,即应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第二十六条 油田公司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 职员作开除、除名处理的,其劳动合同自开除、除名之日起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油田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 合同:(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峻违纪(含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 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中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 经济缺失或使他人致残、死亡的;不服从指挥和治理,后果严峻的三)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位利益造 成重大损害的;(四)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油田公司及所属各用人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