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doc

11页
  • 卖家[上传人]:正**
  • 文档编号:41092389
  • 上传时间:2018-05-28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76KB
  • / 1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 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 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分理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 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 3 年 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 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三)小修、中修、维修及装修自住住房的第七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2 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房屋所有权人 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金额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 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 12 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 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 12 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 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 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12 倍。

      以前未 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 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 12 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 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 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 、 (七) 、 (十一) 、 (十二) 、 (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 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 、 (三) 、 (四) 、 (五) 、 (八) 、 (九) 、 (十) 、 (十四)款 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 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或者受职工委托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 专管员)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委托专管员 代办的,需提供专管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 、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 、 (六) 、 (七) 、 (十一) 、 (十二) 、 (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 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按照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 的要求出具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 、购房 发票(或者收据) 第二十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 (宅基 地使用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 报告、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 批表 第二十三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区、 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 级)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四条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 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五条 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 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 户证明) 、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七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 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 3 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 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在集中封存户封存的职工办理提取,还 需提供由分中心、分理处出具的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 第三十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证》 、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 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 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 门证明) 、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 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 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 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并加 盖印鉴;(二)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 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 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 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第六章 提取 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 回所提金额。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 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据太原晚报报道,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广大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好处,从 9 月 1 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了七项补充规定按照补充规定,可提取公积金的七种情形包括:1.“因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办理提取市民应提供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书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购房收据(发票)在拆迁安置期间,限办理一次提取2.“因购买拍卖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办理提取市民应提供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购房收据(或者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 12 个月之内3.“购买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办理提取市民应提供保障性住房计划、单位出具购房证明、购房合同、购房收据(发票)在购买期间限办理一次提取。

      4.“因租赁政府廉租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办理提取应提供《太原市廉租住房租赁契约》、房租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缴费收据在租赁期限内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租金总额5.“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职工均可办理提取市民要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停发证明6.“因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均可办理提取市民应提供单位、相关部门出具的灾难性事故证明材料及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7.明确 25 种重大疾病名称: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及其他经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疾病。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具有限制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具有限制性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中:第 1 、 5 、 6 条属于部分提取;第 2 、 3 、 4 、 7 条属于销户提取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注: 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偿还住房装修贷款等行为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公有住房,提。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