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docx
16页管理制度范本系列)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 单位: 日期: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 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 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消防安全责任制:1.1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 消结合"的方针1.2船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船长为船舶防火 责任人,对船舶防火安全负全面的责任;大副、轮机 长、管事对其部门防火安全负责(管事缺编船舶由政 委负责);船员对其工作场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负责1.3船舶领导有责对船员进行遵章守纪、消防安 全的宣传教育、消防演习、消防培训、提高船员消防 知识、灭火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2监督2.1船舶应接受港口国(PSC )检查官员、船旗 国(FSC)检查官员、公安消防和海事局官员对消防 安全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公司的安全 检查组及机海务监督人员有权对船舶召集消防、弃船 演习,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纠正权2.2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暂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公司,由 海务部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3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船舶所入船级社的规范要求、或船 旗国的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3・2消防设备、器材由三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 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 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 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3.3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 附录1 )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 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公司落 实解决3.4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 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 行检查。
3.5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 牌3.6用于任何处所的灭火器至少有1只应存放在 该处所的入口附近3.7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3.8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3.9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禁止 人为行为将其长期固定并敞开 3.10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操纵标志明 显3.11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 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 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3.12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 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 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员 能熟练操作3.13船舶应配备适量的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 能够自行充装的应备有药剂,并满足主管机关的要 求3.14固定式柴油机应急消防泵,燃油柜燃油至 少可供使用3小时,此外在机舱夕M诸备燃油至少可 供应急消防泵使用15小时3.15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 查应遵守《船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维护保养、试验 和检查须知》4火灾预防4.1日常防火4.1.1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 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4.1.2船舶应配备:"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培训手册",手册内容应与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 实际相符4.1.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4.1.4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巡视路 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 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4.1.5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 室)等禁烟场所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 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 行中不得锁门睡觉4.1.6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电瓶间、 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4.1.7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 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 自燃废弃的油渍棉纱、抹布不得乱扔,应放入指定 的容器中4.1.8船员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用油 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应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 其他场所4.1.9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应随手关 灯;禁止使用田可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 上烘烤衣物4.1.10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4.1.11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 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4.2电器防火4.2.1电机员是船舶安全用电责任人,对船舶电 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 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 决的应向轮机长或船长报告并由船长向船舶管理部门 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 范,保证船舶用电安全4.2.2电水壶、电暖瓶(限自动恒温型)仅限船 长、政委、轮机长、大副、管事使用,使用时不得离 人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封闭式电炉仅限工作使 用)4.2.3任何可移动的灯具(如居室台灯、行灯、 货灯)不在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船员携带电 热餐具、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4.2.4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 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电机员负责指定安全专用 插座或另接专线4.2.5电机员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 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4.2.6货舱灯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 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4.2.7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 露,以防不测4.2.8室夕b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 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4.2.9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 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 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四周需避开 易燃物。
4.2.10机舱配电板四周应配备绝缘地垫,禁止 存放任何物品4.3明火作业4.3.1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 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4.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4.4.1船舶必须经过船检检验,取得船舶检验机 构签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只能承运《危险货 物适装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只能装载在 证书允许的舱室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 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4.4.2承运危险货物船舶必须配备最新版《国际 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并对其及时修正4.4.3船舶承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国际海运危险 货物规则》正确合理配载,严格遵守交通部《船舶载 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国际、国 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 绝受载、承运 4.4.4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 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C的易燃液 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 (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 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 5.2类)须接受主管监督机构消防监护。
4.4.5装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或可能造成缺氧的 货物,应配备测量空气中这类气体或氧气浓度的适当 仪器及其使用说明4.4.6装运易自燃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要定 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准装 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4.4.7装运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舱内应使用防爆 灯具4.4.8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国际海运危 险货物规则》中有关灭火和应急货物处理的内容对船 员进行培训4.4.9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 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4.4.10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拥挤的 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t匕较恶劣的条件下航 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污措施4.4.11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事先了解 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 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 案,采取相应的行动4.4.1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海 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熟 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4.4.1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 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 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 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 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4.4.14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 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 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 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等文件5应急演习、训练与培训5.1船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应遵守《船 舶消防弃船演习、训练与培训须知》的规定6.1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检查记录由船长负 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7附录7.1附录1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略)可在这里输入个人/品牌名/地点Personal / Brand Name / Location Can Be Entered He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