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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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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乱石****奔波...
  • 文档编号:355387708
  • 上传时间: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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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开户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风险准备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是指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账户公司在所管理基金的托管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只能开立一个账户 第三条 专户经董事会批准之后开立,所选择的银行也一并由董事会批准公司应在专户开立后2个工作日内将账户报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条 公司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当月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当月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于次月划转至专户公司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户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等程序告知相关基金托管人公司基金会计每月通知托管银行支付基金管理费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五条 计提风险准备金的起始日期为公司正式收取基金管理费的当月 第六条 当专户余额达到上季末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因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导致专户余额达不到上季末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1%或以上。

      第七条 专户的其他资金来源包括专户的利息收入和专户资金投获得的投资收益,以及风险准备金支付补偿费用后又获得弥补的资金收入第三章 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 专户一经开立不得随意变更托管银行,对于确需变更托管银行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专户一经开立不得随意撤销,中国证监会通知或规定要求撤销的除外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的用途和管理 第十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若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公司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专户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风险准备金专户应当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产生的各类投资损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风险准备金投资运作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税收,由风险准备金承担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于公司管理的基金,或者用于弥补基金财产相关损失等法定用途的,应当依法在相关基金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四条 专户资金的投资应由财务管理部提出投资建议、由监察稽核部审核其合法合规性、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专户资金的动用需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同意 第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公司将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及以上第五章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需要支付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告知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并由其进行复核,由专户托管行办理,并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证监会,在监察稽核报告和公司年报中予以说明,并在使用后的第一次董事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上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监察稽核年度报告中对上年度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专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公司应当立即报告证监会;因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第二十条 公司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应当接受专户托管行的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使用符合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于每年1月30日前向证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风险准备金提取、管理和使用的专项报告,该报告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起草。

      第二十二条 若公司将来发生解散、清算和终止的情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公司的资产处置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专户管理涉及财务管理部、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财务管理部负责专户资金的使用和记录;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负责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划转;监察稽核部则需密切关注法规的变化,并向监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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