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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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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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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我国 2010 年《著作权法》第11 条与第 16 条分别对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作出了相关规定所谓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它是从将法人视为作者这个角度来说明的,即作者为该法人单位而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而创作的作品它的作者则为自然人个人由于我国 《著作权法》第 9 条对著作权人的规定中包含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将法人视为作者这一特点,所以以上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暴露着诸多的不足,包括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与联系认识以及两者的著作权归属争议和著作权人著作权利益保护不周问题所以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很有必要,本文欲从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 一)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关于此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11 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因此,法人作品的著作权理所当然归属于法人单位。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国《著作权法》 第 16 条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 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基本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由上述条文可知法人作品的著作权由作为作者的法人单位享有; 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一种归自然人个人所有,另一种则是在一定条件下仅署名权归作者个人所有,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为法人单位所有 二) 从著作权归属上来看,法人作品应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第二种情况中的一项,即法人作品在一定条件下是署名权一部分归自然人个人所有,而之外其它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所有的职务作品。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一方面, 公民为完成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进行创作,其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同时另一方面,他进行的创作行为是由单位主持,其创作的作品是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这部作品又符合法人作品条件,是法人作品具体表现在著作权法第11 条第三款与第16 条的适用上发生重叠交叉如下案例:1995 年底,桂林市旅游局为重点宣传桂林旅游资源,特委托某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创作设计“ 96中国香港旅游招商会”桂林馆27m2的展馆展台图纸和《桂林旅游指南》一书该广告公司接受委托后, 即主持召开研讨会议,组织设计人员研究设计方案,并指定该公司职员郦某等人具体负责创作设计工作在设计过程中,广告公司为此购置了10 万元的电脑设备,并邀请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中山大学等一大批专家提供咨询和帮助至作品完成为止,该公司共为设计创作人员提供资金66500 元后因产生版权纠纷起诉到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象山区人民法院向版权局出具委托鉴定书,要求就作品的性质及版权归属进行鉴定①对于这个案例来讲, 郦某等创作者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创作的,其作品为职务作品但这部作品又是由广告公司主持,确定设计方案,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该广告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属于法人作品。

      所以在实践中到底是依据第11 条将该著作权归属于该广告公司,还是依据第 16 条将著作权归属于郦某等创作者,或是将署名权归属于郦某等人所有,其它权利归广①转引自:李承武.《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以及在法律上适用的意义》.知识产权, 97 年第 3 期. 告公司所有呢?对此有学者提出法人作品是版权全部归属于法人单位的职务作品,主张将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纳入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中,作为第三种版权全部归属于法人单位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情况 若按照此种划分,那么面对复杂的现实问题略显不足首先,它没有考虑另一种情况,即在法人作品创作过程中自然人创作者与法人单位不存在劳务关系这一情况尽管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发生,但如果忽略此前提条件,显然后面将法人作品归入职务作品不可能成立, 因为自然人作者与法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是构成职务作品的必要条件其次, 忽略了自然人作者的著作权利益,不符合知识产权法所追求的利益平衡原则从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来看, 构成法人作品要件有三:一是必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主持”,即在人、财、物等方面,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如召集人员、投资、进行相应地管理等二是作品必须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也就是说, 作品表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思。

      三是作品产生的责任必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构成职务作品要件有二:一是作品的创作者必须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有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不仅包括单位正式职工,还包括临时雇佣的人员二是作品必须是为完成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为完成单位所临时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并且在自然人作者只享有署名权情况下,还要求职务作品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即资金、 设备或者资料 除此外还需单位为作品承担责任由此可看出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特别归属时存在相似特征,即: 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条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两者区别在于, 作品是否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显然如果简单的把法人作品版权归属作为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的第三种情况,则对两者这一区别“意志”没有作分析对于作品是否“体现了法人的意志”,这是一个很模糊的问题,所谓“意志”就是指决定达到某种目的所产生的心理状态所以在实践中通常否认法人作品创作中关于自然人创作者的独创性活动,忽视了自然人作者的意志因素事实上无论“法人”的精神怎么明确,怎么具体,由于法人缺乏自然人的语言能力,故而不可能明确到执行者仅作抄录复制工作,因此在这样的作品创作中由执行人独立完成且在内容表达上有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异性,所以它包含着执行人的智力成果。

      自然人创作者理应也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利益所以应先把法人作品分两种情况,一种为自然人创作者与法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所创作的法人作品;另一种则为自然人创作者与法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所创作的法人作品对于后者在实践中发生法律适用困难的情形很少,而且可参照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来确定此种情形下的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本文不欲讨论 由于实践中较多的为存在劳务关系下创作的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纠纷,所以本文欲将此种法人作品的版权归属纳入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的第二种情况,即纳入《著作权法》第16 条第二款特别归属原则中作为第三项,并且参照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将该法人作品的版权归属中的署名权由自然人创作者与该法人单位共享,其余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所有,该法人单位要给予自然人创作者适当奖励此种做法的合理性如下:首先,如上所述的版权归属做法正好符合第16 条第二款特别归属原则,即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所以从形式与内容来看将上述法人作品纳入职务作品版权归属中作为第二种情况下的职务作品很合理 这样一来对于实践中一个作品既属于职务作品又属于法人作品时,确定其版权归属时就不再困难了,即不用再为适用第11 条还是适用第16 条纠结了,我们可以将其视为职务作品,适用第16 条第 2 款第三项来解决此问题。

      其此,除上述之外,我们考虑到了在这一法人作品创作中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旨在保护自然人创作者的著作权利益,来达到著作权法所追求的利益平衡原则要求所以我们将上述法人作品归入职务作品后参照合作作品将署名权由法人单位与自然人创作者共享,并由法人单位给予自然人创作者一定奖励理由如上述对“体现法人意志”的讨论,所得出自然人创作者在这一作品中也有智力成果存在,不能忽略 最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更加侧重于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比较注重保护创作人的权利,从这一点来说,上述做法更符合此特点二.认清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对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的认识,对我们在实践中来解决著作权纠纷与正确适用法律有重要意义 一) 将上述法人作品的版权归属纳入职务作品版权归属有助于我们能比较清楚地认识法人作品与与职务作品的关系,进而在遇到一部作品既属于职务作品又属于法人作品时能够很明确的定位其作品属性,在适用法律时不会再为适用著作权法第11 条和适用著作权法第16 条感到棘手,能够准确地来适用法律解决著作权纠纷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个单位的职工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去创作作品,同是该作品又是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以及对该作品的思想情感有一个总的把握,并对该作品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此可知该作品既符合职务作品要求又符合法人作品要求,在法条适用上则表现为《著作权法》第11 条与第 16 条的交叉与重叠,所以在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常感到棘手原因在于我国对于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构成要素的规定有许多相似之处对比一下具体条款:前者的条件是由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版权归法人单位所有后者的条件是主要利用法人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署名权归作者外,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单位所有这样一来在实践中对一部作品的版权归属确定时让人感到困惑不已,到底是适用前者还是适用后者呢?但我们现在只要认清法人作品实际上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自然人创作者与法人单位共享,其他著作权归属于法人单位的职务作品这一内在联系后,就可以很快解决这一难题了按照此种认识, 在实践中一部作品一般情况下适用《著作权法》第16 条第一款,即著作权归自然人作者所有;如果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职务作品,应适用著作权法第16 条第二款第一项,即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单位所有;如果符合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就应当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归单位与自然人作者共享,其余著作权利归单位所有的职务作品,即适用16 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二) 有利于处理好法人单位与自然人创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两者利益来促进文化作品的创作发展因为若按照现行的著作权归属规定来看,一部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发生争议时,要么适用《著作权法》第11 条,即著作权全部归属于单位所有,这时参与单位作品创作并且付出智力劳动的自然人创作者就会问他享有什么著作权利呢?要么适用《著作权法》第16 条第二款第一项,即著作权中署名权归属于自然人创作者,其他著作权由法人单位所有, 这时法人单位会认为自己主持该作品,该作品主要代表自己意志,自己理应享有署名权无论上述哪一种做法都会对作品作者利益保护不周,不利于平衡两者之间利益,不利于文化作品的创作发展因此在立法时应尝试取消法人作品这一概念,把存在一定劳务关系的法人作品作为职务作品,其版权归属纳入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的第二种情况中的一项这样做既能解决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版权归属的纠纷,又能平衡两者之间利益,促进文化作品创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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