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docx
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等规定,我关制定了《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手段》,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手段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1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手段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模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处境,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 本手段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特意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包括封闭的保税仓库、露天的保税堆场、保税储罐等。
第三条 保税仓库的设立、变更、验收、注销、货物入出库、核销等海关审批、操作,适用本手段 第四条 青岛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是保税仓库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青岛关区保税仓库业务的审批、指导、协调、监控、考核等工作 隶属海关保税仓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保税仓库业务的受理、审核、上报、实际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以下货物: 2 (一)国家遏止进出境货物; (二)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好、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其次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六条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七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仓储经营权;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才能; (四)具有特意存储保税货物的经营场所,其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液体危害品保税仓库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寄售修理保税仓库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企业,年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3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1); (二)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格式见附件2),申请企业应照实、专心填写,填写的内容应与其他随附材料相一致,并说明保税仓库的经营范围; (三)设立保税仓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才能证明; (五)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其中地理位置图上应当标明仓库四至范围、注明所在地街道和库区位置;平面图上应当标明露天库、室内库、库容以及消防设施、门、窗所在位置等,标注的库容应与企业申请的库容相一致; (六)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提交由主管海关认可的,年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八)公司章程及股权布局证明书; (九)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十)《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租赁仓库的,应一并提交《租赁协议》; (十一)消防合格证书(已建成的仓库); 4 (十二)仓库管理制度,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的仓库财务制度; (十三)申请设立只从事仓储而无经营业务的液体危害品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交危害化学品储存从业批准文件;申请设立有经营业务的液体危害品保税仓库的,应当提交《危害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一)至(六)项文件应为原件,其他文件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加盖公司行政印章,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第九条 对企业提出的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主管海关应当根据以下处境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不具备申请设立保税仓库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抉择;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由企业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5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