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doc
24页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 ; ; ;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 本制度,其本意是指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 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制度的设定,在于 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科学文化事 业的发展.本文尝试导入价值法学理论,对合理使用问题进 行法哲学分析,以探求这一技术规则所蕴含的平衡精神nbsp; ; ; ; 一、"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 ;  ; ; ;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公 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美国学者 WilliamF. Patry将合理使用称为一项“理性的公平正义原 则”,“该规则充满公平正义观念并具有弹性而无法定义 L. PayPatterson等人认为,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之初,即是 为了解决后任作者对前任作者的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由于 通常只有竞争者才希望使用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合理 使用规则也被称为公平竞争使用规则”日本学者播磨良承、 生驹正文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精神解释道,合理使用是在 “正当范围”内的使用,是“符合公平的惯例”。
胜本正晃 基于日本宪法“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考虑,认为对著作权 的限制,即是防止其权利滥用”,允许他人正当的使用作 品,也就是“权利的公平使用”在合理使用制度中,正义首 先表现为一种法律理想或法律价值目标在西方法律思想史 上,正义观念与自然理论相伴共存在一定意义上说,自然 法即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 和有效的根据在近代立法中,著作权被描述为一种自然法 上的权利.它基于作者的创作活动而自动产生,挣脱封建特 许束缚而法定存在,脱离出版商所左右而为作者独立行使, 因而是符合正义的普通法系国家在从近代法向现代法进化 过程中,寻求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借合理使用制度以协调 作者个体之间的利益对峙,以解决作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 的冲突,无疑也是立法者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对此,美国著 作权学者PaulGoldstein认为:"合理使用的目的与著作权 法的基本宗旨并不矛盾,即充分发挥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效 益,以协调公众使用作品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法 律一方面为保证作者个人利益的实现,规定了作者有权许可 他人使用而收取转让费用,另一方面为保证公众利益的实 现,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其不经作者同意,不儒支付报酬 而使用著作权作品。
美国法院在1978年衣阿华大学研究中 心诉ABC公司一案中,精辟地描述了作者专有权利与公众使 用权利的关系:“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确保公众对于社会 信息的知悉权,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为法律采取著作权 限制手段所承认,但是合理使用不是传播媒介随意剽窃作品 的许可证nbsp; ; ; ;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在 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 作为独占权利的著作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应阻滞作品的传 播和使用这一思想在构建合理使用制度之初就已展现 1803年英国判例认为,不经允许,不付报酬的使用之所以 合理,在于后任作者具有创造新作品的目的,这有利于 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和有益于社会公众\ 1976年美国国会报 告在解释合理使用的立法意图时称,“合理使用的功用在于, 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应允许他人对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 到合理的程度,而在原告提出侵权诉讼时,该使用人得以此 作为抗辩理由”nbsp;  ; ; ;其次,正义不仅是一种法律理 想和目标,也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标准和尺度 人们期望通过合理使用制度这样的法律规则,建立起创造 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作品起源国与作品保护国之间 的和谐关系。
这些规则具有普遍意义和公正内容,它不仅要 求人们严格遵守规则,正当和诚信使用他人作品,而且要求 司法机关正确适用规则,在处理纠纷中公正无私,不偏不倚nbsp; ; ; ;从中西文中“法"的本义来看, 都含有平、正、直的内容由此,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正义价 值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并以此概括为正义观念的基本 原则或标准nbsp; ; ; ;所谓"平”,即平等与公平, 意味着每个人都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受到法律的同等保 护,同时也意味着每个人依据正当的行为规则行事,并适当 得到奖赏或惩罚,从而实现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平等性是 主体法律地位的资格准则,而公平性则是主体享受利益的分 配准则nbsp;  ;  ;  ;所谓正",即公道与公益, 意味着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作为合理使用的出发 点和归宿点公益性,既是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主 体意志的道义要求nbsp; ; ; ;所谓"直”,即正直与合理, 意味着每个人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的行为尺度要求,合理使 用制度之所以合理,其本质意义在于这一制度合乎真理性和 规律。
合理性是评价合理使用制度正义价值的最后依据nbsp;  ;  ;  ;综上所述,合理使用制度的法 律正义,系由平等性,公平性、公益性、合理性原则构成 提倡公平、匡正偏私,正是现代法律的精神所在nbsp; ; ; ;二、平等性:主体地位界定中 的法律正义 ; ; ; ;"平等"在最广泛的意义上, 意味着人的地位完全处于同一标准或水平,同样对待等原 则是社会公正的最基本原则;亚里士多德说道“所谓公平 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恩格斯也认为;“平等一正 义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nbsp; ; ; ;在私法关系中,平等原则具体 表述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 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 到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的平等精神,既在本质上同于私法平 等原则,但又有着自身的法律品性nbsp; ; ; ;首先,著作权法中的平等,是 一种从事创作活动的自由选择,是一种取得作者权利的机会 均等现代民法奉行的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平等观,即只要 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便做到平等。
换言之,平等 是机会的平等,至于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得到的结果如何,那 是申人们的天赋、才能、机遇去决定的事情,应该允许存在 差别作为原始取得来说,著作权只能来源于创作行为创 作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一般民事法律行为, 它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只要以自己的创作行为完成作 品,即可以以作者身份依法取得著作权在私法关系中,身 份曾是特权的依托,是平等的对立物在古代社会的宗法制 度下,各个家庭之间的联系多于单个人之间的交往,家庭是 法律调整的基本单位罗马法赋予家长以完全独立的人格, 家长所享有的一切公权和私权都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发 生.著作权法中的作者身份与古代法中的家长身份具有不同 的意义后1者基于一定的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这种身份的 存在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重要条件而在著作权法 中,作者身份基于创作活动而产生,这种身份既是智力创作 这一事实行为的结果,又是行为人取得精神产权的前提条 件在有关著作权纠纷中,作者身份的确认对于权属的划分 更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这里,作者身份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 上自由劳动的结果,是在创作机会均等的基础上自主选择的 结果nbsp; ; ; ;其次,著作权法中的平等,是 一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是对社会精神财富的合理 分享。
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从出版者本位过渡到创 作者本位的过程,同时也是从单一权利主体扩充为多种权利 主体的过程1910年的法国、1925年的英国率先立法保护 表演者权,1936年奥地利、意大利将保护表演者扩大为保护 录音制品的制作者;至1961年,罗马公约又将广播组织权 与上述两种权利纳入保护范围在作品传播活动中,诸如出 版、表演、录音录像、广播都是对原作品的传播其中,出 版是作品传播的最初形式,安娜法令即是针对图书出版而制 定表演也是传播作品的重要形式,而录音录像、广播则是 表演的延伸传播者在向公众传播原创作品时,加上自己的 创造性劳动或为此付出大量投资,从而使原作品以一种新方 式表现出来,因而有理由要求得到保护尽管各国在立法技 术上有不同,或单独立法,或与著作权共熔一炉,但大抵将 它们纳入到著作权法体系之中.同时,现代著作权法普遍规 定合理使用制度,赋予读者、消费者,或说是使用者在法律 设定的范围内,可以享有自由使用他人作品的利益对于合 理使用,有学者从创作者的角度分析,将其视为著作权的限 制,也有学者从读者、消费者、使用者的立场出发,将其概 称为使用者权尽管如此,就社会精神财富的利用而言,合 理使用实质上是一种权益分享,以至于美国学者将一部现代 著作权法描述为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权利的平衡法。
在著作权法中,各主体都处于独立地位,并依据法律对作品 分别享有专有使用、授权陵用、法定许可使用或合理使用的 不同利益在这里,合理使用制度与其他著作权制度一起, 保障和促进社会分配的正义,并把这种分配原则具体化为法 律上的权利义务,从而对精神资源进行权威性的公正分配nbsp; ; ; ;再次,著作权法奉行“作者国 籍”、“作品国籍”,对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的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依国籍状况可以分为本国人和外国人关于外国人 的民事地位,各国相继承认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在权利范围 和内容方面却有所限制例如,外国人不准取得土地权、采 矿权、捕鱼权,不准从事只有本国公民才能从事的某种职业, 这即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著作权法关于外国人的 主体资格,则有不同规定:凡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在一国境内 首次发表的,应当享受与该国公民作品同等的保护;不是在 该国境内首次发表的,则根据这个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 务或在互惠基础上给予保护著作权法主要是“采用有条件 的国民待遇”原则,即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外国 人即可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在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上 不加限制由著作权国际公约确认的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 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体现,它将本国人与外 国人都同化为国民,使后者在其选择保护的国家享有该国国 民同等的权利。
这即是说,每一合格主体不仅在其本国享有 著作权,而且在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也享有著作权国民待 遇原则自19世纪以来渐次为各国所接受,时至今日已有诸 多变化和发展:其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延伸由于某一公约 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享有权利与本国享有的权利不 尽一致,从而产生权利的享有不平衡,因此著作权国际公约 要求各成员国著作权立法必须达到公约要求的最低标准这 即是国民待遇原则在著作权国际公约中的扩展其二,国民 待遇原则的限制这种限制一是来自于互惠原则,即针对成 员国之间保护水平的悬殊,实行“利益均衡对等” (Manus ;Larat ;Manum),在某些方面不适用国民 待遇原则;二是由于某些成员国加入公约时有“保留”条款, 对某项权利或几项权利予以保留,从而影响国民待遇原则的 适用其三,国民待遇原则的冲突自20世纪下半叶,少 数西方国家基于现代传播技术迅速发展的特殊情况,修改著 作权法或在该法以外创设了一些新权利,最有代表性的首推 "公共借阅权"(Public ; Lendingright)与"复印权 "(rightofreprography)由于前项权利尚未得到国际公约 的认可。
当然无从适用国民待遇原则而复印权是国际公约 认可的基础权利,因此依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