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精选资料]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docx
34页[汇编精选资料]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序言本公约缔约国,(一) 回顾《联合国宪章》宣告的各项原则确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价值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二) 确认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中宣告并认定人人有权享有这些文书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三) 重申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保障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四) 回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五) 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六) 确认《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残疾人机会均等范例规则》所载原则和政策导则在影响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推行、制定和评价进一步增加残疾人均等机会的政策、计划、方案和行动方面的重要性,(七) 强调必须使残疾问题成为相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八) 又确认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九) 还确认残疾人的多样性,(十) 确认必须促进和保护所有残疾人的人权,包括需要加强支助的残疾人的人权,(十一) 关注尽管有上述各项文书和承诺,残疾人作为平等社会成员参与方面继续面临各种障碍,残疾人的人权在世界各地继续受到侵犯,(十二) 确认国际合作对改善各国残疾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生活条件至关重要,(十三) 确认残疾人对其社区的全面福祉和多样性作出的和可能作出的宝贵贡献,并确认促进残疾人充分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将增强其归属感,大大推进整个社会的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除贫工作,(十四) 确认个人的自主和自立,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对残疾人至关重要,(十五) 认为残疾人应有机会积极参与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包括与残疾人直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十六) 关注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族裔、土著身份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年龄或其他身份而受到多重或加重形式歧视的残疾人所面临的困难处境,(十七) 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在家庭内外往往面临更大的风险,更易遭受暴力、伤害或凌虐、忽视或疏忽、虐待或剥削,(十八) 确认残疾儿童应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回顾《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为此目的承担的义务,(十九) 强调必须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促进残疾人充分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切努力之中,(二十) 着重指出大多数残疾人生活贫困,确认在这方面亟需消除贫穷对残疾人的不利影响,(二十一) ***在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遵守适用的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实现和平与安全,是充分保护残疾人,特别是在武装冲突和外国占领期间充分保护残疾人的必要条件,(二十二) 确认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二十三) 认识到个人对他人和对本人所属社区负有义务,有责任努力促进和遵守《国际人权宪章》确认的权利,(二十四) 深信家庭是自然和基本的社会组合单元,有权获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援助,使家庭能够为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其权利作出贡献,(二十五) 深信一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将大有助于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改变残疾人在社会上的严重不利处境,促使残疾人有平等机会参与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议定如下:第一条宗旨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第二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交流”包括语言、字幕、盲文、触觉交流、大字本、无障碍多媒体以及书面语言、听力语言、浅白语言、朗读员和辅助或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包括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语言”包括口语和手语及其他形式的非语音语言;“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对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通用设计”是指尽最大可能让所有人可以使用,无需作出调整或特别设计的产品、环境、方案和服务设计通用设计”不排除在必要时为某些残疾人群体提供辅助用具第三条一般原则本公约的原则是:㈠ 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㈡ 不歧视;㈢ 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㈣ 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㈤ 机会均等;㈥ 无障碍;㈦ 男女平等;㈧ 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第四条一般义务一、缔约国承诺确保并促进充分实现所有残疾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使其不受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为此目的,缔约国承诺:㈠ 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实施本公约确认的权利;㈡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以修订或废止构成歧视残疾人的现行法律、法规、习惯和做法;㈢ 在一切政策和方案中考虑保护和促进残疾人的人权;㈣ 不实施任何与本公约不符的行为或做法,确保公共当局和机构遵循本公约的规则行事;㈤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私营企业基于残疾的歧视;㈥ 从事或促进研究和开发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通用设计的货物、服务、设备和设施,以便仅需尽可能小的调整和最低的费用即可满足残疾人的具体需要,促进这些货物、服务、设备和设施的提供和使用,并在拟订范例和导则方面提倡通用设计;㈦ 从事或促进研究和开发适合残疾人的新技术,并促进提供和使用这些新技术,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助行器具、用品、辅助技术,优先考虑价格低廉的技术;㈧ 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信息,介绍助行器具、用品和辅助技术,包括新技术,并介绍其他形式的协助、支助服务和设施;㈨ 促进培训协助残疾人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使他们了解本公约确认的权利,以便更好地提供这些权利所保障的协助和服务。
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各缔约国承诺尽量利用现有资源并于必要时在国际合作框架内采取措施,以期逐步充分实现这些权利,但不妨碍本公约中依国际法立即适用的义务三、缔约国应当在为实施本公约而拟订和施行立法和政策时以及在涉及残疾人问题的其他决策过程中,通过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密切协商,使他们积极参与四、本公约的规则不影响任何缔约国法律或对该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法中任何更有利于实现残疾人权利的规则对于根据法律、公约、法规或习惯而在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内获得承认或存在的任何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得以本公约未予承认或未予充分承认这些权利或自由为借口而加以限制或减损五、本公约的规则应当无任何限制或例外地适用于联邦制国家各组成部分第五条平等和不歧视一、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二、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三、为促进平等和消除歧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提供合理便利四、为加速或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而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第六条残疾妇女一、缔约国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受到多重歧视,在这方面,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她们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二、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妇女充分发展,地位得到提高,能力得到增强,目的是保证妇女能行使和享有本公约所规则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第七条残疾儿童一、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二、在一切关于残疾儿童的行动中,应当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一项首要考虑三、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儿童有权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就一切影响本人的事项自由表达意见,并获得适合其残疾状况和年龄的辅助手段以实现这项权利,残疾儿童的意见应当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予以考虑第八条提高认识一、缔约国承诺立即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便:㈠ 提高整个社会,包括家庭,对残疾人的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㈡ 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包括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定见、偏见和有害做法;㈢ 提高对残疾人的能力和贡献的认识二、为此目的采取的措施包括:㈠ 发起和持续进行有效的宣传运动,提高公众认识,以便:1、培养接受残疾人权利的态度;2、促进积极看待残疾人,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了解;3、促进承认残疾人的技能、才华和能力以及他们对工作场所和劳动力市场的贡献;㈡ 在各级教育系统中培养尊重残疾人权利的态度,包括从小在所有儿童中培养这种态度;㈢ 鼓励所有媒体机构以符合本公约宗旨的方式报道残疾人;㈣ 推行了解残疾人和残疾人权利的培训方案。
第九条无障碍一、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碍实现无障碍环境的因素,并除其他外,应当适用于:㈠ 建筑、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内外设施,包括学校、住房、医疗设施和工作场所;㈡ 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务,包括电子服务和应急服务二、缔约国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便:㈠ 拟订和公布无障碍使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的最低范例和导则,并监测其实施情况;㈡ 确保向公众开放或为公众提供设施和服务的私营实体在各个方面考虑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㈢ 就残疾人面临的无障碍问题向各有关方面提供培训;㈣ 在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中提供盲文标志及易读易懂的标志;㈤ 提供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提供向导、朗读员和专业手语译员,以利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无障碍;㈥ 促进向残疾人提供其他适当形式的协助和支助,以确保残疾人获得信息;㈦ 促使残疾人有机会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包括因特网;㈧ 促进在早期阶段设计、开发、生产、推行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便能以最低成本使这些技术和系统无障碍。
第十条生命权缔约国重申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切实享有这一权利第十一条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缔约国应当依照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则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危难情况下,包括在发生武装冲突、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时,残疾人获得保护和安全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一、缔约国重申残疾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均获得承认的权利二、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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