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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doc

1页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29112809
  • 上传时间:2018-01-22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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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 一、命名或更名本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名称适用本规则二、本类地名格式为“专名+通名” ,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且不得与居住区、建筑物类名称同名三、通名规则:(一)通名应当名实相符二)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园、廊、苑、林、圃、地、场、馆、院、城、堂、街等三)特定通名的标准:1、公园:绿地面积必须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2、街:通名前必须加特定功能性词语,如商业街、步行街、休闲街、美食街等四、专名规则:(一)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二)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三)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四)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五)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六)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 七)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八)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九)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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